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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學品證去哪裡辦

發布時間:2022-04-18 21:39:13

❶ 危險化學品許可證辦理流程

法律分析: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於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單位在窗口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前,必須在網上進行注冊登記申請,申請表必須網上填寫在線列印。

申請單位向市安監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應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電子版1份,規格統一為A4復印紙大小,按順序裝訂成冊,封面標註:XXXX公司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換證)申報資料。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❷ 危化證要怎麼辦理

危化證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人書面向縣安監局申請;
2、申請受理的,縣安監局對申請材料審初核,實地核查,簽署初核和核查意見;
3、縣安監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製作《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製作不予批准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危化證辦理要求如下:
1、注冊地址必須為商用地址,相關的消防、安全設施合格;
2、參加考試考核取得證書;
3、完善安全管理條例及事故預防與處理措施。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1、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2、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❸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人員想要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所在地級市或縣級發證機關提交申請,並提交申請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等相關材料,由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如符合形式和實質要件的,發證機關會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在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人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許可的決定的,會在10個工作日呢向申請人發放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製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復製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製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 發證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於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並退回申請文件、資料;

(三)申請文件、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後,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❹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什麼部門可以辦理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是需要向當地安監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種或者類別,提交相應資料,拿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申請單位在窗口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前,必須在網上進行注冊登記申請,申請表必須網上填寫在線列印。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❺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怎麼辦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於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在窗口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前,必須在網上進行注冊登記申請,申請表必須網上填寫在線列印。

申請單位向市安監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應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電子版1份,規格統一為A4復印紙大小,按順序裝訂成冊,封面標註:XXXX公司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換證)申報資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申請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的復印件;

3、由取得省級以上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4、經營和儲存場所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消防驗收文件形式按《關於進一步規范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有關事項通知》粵公通字〔2003〕153號要求);

5、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具結書》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

6、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員不能參加培訓的,要提供外籍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7、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8、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屬於監控化學品或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須出具有關部門批准文件的復印件;

10、自有或租賃儲存場所、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提交儲存場所(設施)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儲存場所(設施)依法設立的有效證明(如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等)、儲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提交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11、零售經營場所、儲存場所的防雷設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12、安評委託書和安評合同書復印件;

13、經營單位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的真實照片。

❻ 危化品易制毒證如何辦理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應當向運出地公安機關提交易制毒化學品的購銷合同、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明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貨主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准文件);貨主是個人的,應當提交其個人身份證明。

公安機關會在收到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根據需要,公安機關會進行實地核查。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擬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情況以及運輸許可證種類。

經營危化品的企業要自有地址,必須是商用性質的地址用於公司注冊登記,其次就是危化品的目錄一定要有,注冊地址,要求面積至少50平,有一些常用的辦公用品。危化品經營目錄,就是闡述自己要經營哪些東西,到時候會是提交材料中的一部分。

❼ 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哪個部門頒發

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安監局部門頒發。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六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❽ 經營危化品經營許可證如何辦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按照以下序號順序辦理):1、注冊好公司;2、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負責人、管理員、兩個從業人員的培訓;3、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編制、專家評審、安監備案;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材料遞交申請;5、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查申請單位注冊地址;6、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結束;7、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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