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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發布時間:2022-04-22 23:45:45

Ⅰ 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經營場所符合工商部門關於經營場所的有關規定要求。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3)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4)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材料

申請單位在窗口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前,必須在網上進行注冊登記申請,申請表必須網上填寫在線列印。

申請單位向市安監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應提交如下材料(材料一式3份,附電子版1份,規格統一為A4復印紙大小,按順序裝訂成冊,封面標註:XXXX公司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換證)申報資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申請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的復印件;

3、由取得省級以上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4、經營和儲存場所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消防驗收文件形式按《關於進一步規范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有關事項通知》粵公通字〔2003〕153號要求);

5、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具結書》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

6、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員不能參加培訓的,要提供外籍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7、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8、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屬於監控化學品或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須出具有關部門批准文件的復印件;

10、自有或租賃儲存場所、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提交儲存場所(設施)的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儲存場所(設施)依法設立的有效證明(如儲存安全備案告知書、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等)、儲存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提交取得相應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11、零售經營場所、儲存場所的防雷設施檢測報告及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12、安評委託書和安評合同書復印件;

13、經營單位經營場所和儲存場所的真實照片。

(1)危險化學品經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防災應急的應急要點

1、發現被遺棄的化學品,不要撿拾,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說清具體位置、包裝標志、大致數量以及是否有氣味等情況。

2、立即在事發地點周圍設置警告標志,不要在周圍逗留。嚴禁吸煙,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

3、遇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應盡快離開事故現場,撤離到上風口位置,不圍觀,並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其他機動車駕駛員要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地通過事故現場。

4、居民小區施工過程中挖掘出有異味的土壤時,應立即撥打當地區(縣)政府值班電話說明情況,同時在其周圍拉上警戒線或豎立警示標志。在異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圍居民和單位不要開窗通風。

Ⅱ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但每個區政策不一樣,可具體咨詢所在區行政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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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意義

《辦法》的制訂與頒布實施將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及監督管理工作,有利於從源頭上消除安全監管漏洞,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防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促進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以新《辦法》的實施為契機,細化許可條件,規范許可程序,提高工作質量,按照《辦法》的要求,依法實施監督,做到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持續提高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監管工作水平。



Ⅲ 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經營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具備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等條件。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3)危險化學品經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Ⅳ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1、建立企業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2、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3、制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工作;

4、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委託鑒定,若屬於危險化學品需登記;

5、設定由專職人員24小時國內固定服務電話提供應急咨詢服務;

6、指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相關工作。

7、必須具備的登記資料:

(1)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2份;

(2)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者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件1份;

(3)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並符合國家標準的MSDS、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4)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託書復製件1份;

(5)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准(採用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提供所採用的標准編號)。

(4)危險化學品經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注意事項: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Ⅳ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以及具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注冊企業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5)危險化學品經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製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製件)。

Ⅵ 國家對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有什麼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6)危險化學品經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其他相關法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Ⅶ 怎樣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1. 負責人、資料管理人員培訓(無要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報名——給考試資料客戶看——等考試通知(不定,看考試安排)——考試後兩周拿培訓證。

  2. 查名辦執照(跟1同時進行,前期需要身份證復印件,要到場簽字一次)

  3. 執照和培訓證下來之後,准備資料齊全20個工作日出證。

    周期:核名通過後一個半月左右

Ⅷ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

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如下: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設備及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相關標準的要求;
2、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至少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定期修訂制度等;
3、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企業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依法經培訓考核合格並持證上崗,其他從業人員依法經過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4、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本企業具備經營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5、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納風險抵押金或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6、配備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7、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Ⅸ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以及具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注冊企業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並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9)危險化學品經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Ⅹ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由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拓展資料:危險化學品經營場所要求
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GB J16的要求。
3、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4、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5、零售業管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m以上距離。
6、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小於60m2,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7、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t。
8、零售業管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合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
9、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
10、零售業務的店面內應放置有效地消防、急求安全設施。
11、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kg,總質量不能超過2t。
12、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或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13、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庫房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14、經營易燃易爆品的企業,應向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申領易燃易爆品消防安全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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