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進出口貨物內容有哪些限制
國家海關總署、商務部以及其他部門每年都會對進出口貨物作出相應的管制措施,分為1)禁止進出口貨物;2)限制進出口貨物;3)自由進出口貨物。 一、禁止進口貨物管理 國家每年都會發布《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和《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在目錄里的商品和技術是禁止進口的。如以下商品: 1)嚴禁進口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和動物產品、肉骨粉等動物性飼料和動物源性生物製品; 2)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和捐贈方式進口右置方向盤汽車(包括使領館和外商常駐機構公私用車輛); 3)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模擬槍; 4)禁止進口以CFC-12為空調製冷工質的汽車及以CFC-12為製冷工質的汽車空調壓縮機; 5)禁止進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簡稱CFCs)為製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6)禁止進口以氯氟烴物質為製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和以氯氟烴為制製冷工質的家用電器用壓縮機; 7)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8)嚴禁放射性污染的廢舊金屬進口; 9)未經破碎並清洗的使用過的塑料容器(如廢飲料包裝容器等)不符合標准,禁止進口; 10)禁止進口舊光碟生產設備; 11)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舊玻、舊顯像管、再生顯像管、舊電視機; 12)禁止進口帶有「DARKIE」文字和其他醜化黑人的文字或圖形的商品; 13)禁止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產品等。 二、禁止出口貨物管理 列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和《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的商品和技術禁止出口。如下以下商品: 1)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 2)《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 3)禁止野生紅豆杉及其部分產品的商業性出口; 4)禁止出口勞改產品; 5)禁止出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為製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6)禁止出口原料血漿; 7)國內生產、經營的中葯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不準出口; 8)禁止出口標有「二戰」時期日本零式戰斗機和納粹德國戰斗機標記的貨物; 9)禁止出口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出口; 10)出口貨物及其包裝上還有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的,不得出口。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發現出口貨物或包裝上印有「中華民國製造」,「MADE IN ROC」或標有中華民國年號的,不得出口。 三、還有一些貨物適用進口許可證管理 2011年實施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為消耗臭氧層物質、重點舊機電產品等。 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 2011年實施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的有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等。五、出口許可證管理,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包括一般商品、機電產品和重要工業品。
Ⅱ 《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有何變化
根據《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環管〔1994〕140號)、我國已批准加入的《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葯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附件三名單的調整,以及國家稅則稅目海關商品編號調整情況,現修訂發布《中國嚴格限制進出口的有毒化學品目錄》(2014年)。凡進口或出口上述目錄中有毒化學品的,應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口環境管理登記證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
原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2011年第91號公告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准。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1特此公告。
Ⅲ 有哪些東西不能入境
【禁止寄送的物品】
火葯類:焰火、西洋爆竹、彈葯
高壓氣體:高壓噴霧罐、打火機補充瓦斯、潛水用氧氣瓶、露營用瓦斯爐罐裝瓦斯、滅火器、高壓除塵空氣罐、攜帶式氧氣罐、氦氣瓶、氯氟烴、瓦斯暖爐汽車懸吊系統
易燃液體:柳屋生發水(海運可發)、電子煙(海運、悠然線可發)、打火機油、油漆、指甲油、美甲凝膠、酒精、稀釋劑、塗料、光漆、香水、酒精含量較高的,說明標有火氣嚴禁或類似字樣的一切產品(例安耐曬防曬霜)
易燃固體:火柴、打火機、炭
氧化性物::漂白劑、過氧化氫、個人用小型氧氣製造機、染發劑
毒性物質:農葯、氯仿、水蒸式殺蟲劑
放射性物質:鈾、鈽、銫、釷、核廢料
腐蝕性物質:水銀、液體電池
其他物品:天氣預報瓶、瓦斯爐、酒精爐、用油的取暖爐、音箱功放、空氣清凈除濕機、(含有活性炭成分的)空氣凈化器、磁鐵、引擎、乾冰、石綿、毒品、麻葯、精神葯品、猥褻的物品、彩券、空氣槍、模造刀(美術刀)、家畜飼料、植物、生鮮食品、活體動物(華盛頓條約)、含有血液的制劑品、寶石、鑽石(包含加工品)、偽造貨幣、郵票或印花、個人文件、有價證券、國寶、重要文化遺產、重要美術品、CD、拷貝光碟、盜版光碟、產地不明物品、信用卡、商品券、票券(演唱會門票等等)、機票、充電寶(航空海運全部禁止)
【禁止進、出口(境)物品】
1 禁止進境物品
1.1 各種武器、模擬武器、彈葯及爆炸物品;
1.2 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1.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1.4 各種烈性毒葯;
1.5 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葯物;
1.6 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1.7 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葯品或其它物品;
1.8 法律、法規及海關禁止進境的其他物品。
2 限制進境物品
2.1 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2.2 煙、酒;
2.3 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2.4 國家貨幣;
2.5 海關限制進境的其他物品。
3 禁寄物品
3.1 各類武器、彈葯。如槍支、子彈、炮彈、手榴彈、地雷、炸彈等;
3.2 各類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葯、火葯、鞭炮等;
3.3 各類易燃燒性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固體。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氣霧劑、氣體打火機、瓦斯氣瓶、磷、硫磺、火柴等、
3.4 各類易腐蝕性物品。如火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農葯、雙氧水、危險化學品等;
3.5 各類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鈾、鈷、鐳、鈈等;
3.6 各類烈性毒葯。如鉈、氰化物、砒霜等;
3.7 各類麻醉葯物。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黃素及其它製品等;
3.8 各類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性病菌、醫葯用廢棄物等;
3.9 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3.10 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葯制的獸骨等;
3.11 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遞或進出境的物品,如國家秘密文件和資料、國家貨幣及偽造的貨幣和有價證券、模擬武器、管制刀具、珍貴文物、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
73.12 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損毀其他寄遞件、設備的物品等;
3.13 各寄達國(地區)禁止寄遞進口的物品等;
3.14 其他禁止寄遞的物品。
禁拍和禁運商品規范
武器類:
毒品麻醉類:
動植物類:
食品煙酒類:
易燃易爆類:
無線電類:
螺絲類:
通貨、股票:
貴重品:
粉末狀、液體、膏狀體:
線上虛擬商品:
票卷、門票:
化妝品:
飼料農葯:
醫療用品與葯品:
病原菌、害蟲類:
體積過大類:
其他:
Ⅳ 在OSHA法規中,禁用化學品有哪些
在OSHA法規中,以下化學品是不允許在韓國境內生產、進口、轉移和銷售的。
1)黃磷火柴;
2)含有鉛白的塗料 (鉛白含量>2%);
3)多氯三聯苯 (PCT);
4)4-硝基聯苯及其鹽;
5)陽起石石棉,直閃石棉,和透閃石棉;
6)β-萘胺及其鹽;
7)溫石棉,青石棉和長纖細石棉;
8)含有苯的橡膠液 (苯含量>2%);
9)含有上述第3類~第7類物質的混合物(此類物質含量>1%);
10)化學物質控製法(CCA)第2條款第5節規定的化學物質;
11)勞工部(MoEL)認為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其他材料。
如上所述,禁用化學品既有純物質和配置品,也有物品,這些化學品主要危害是對人體具有致癌性、致畸、致突變等健康危害。
Ⅳ 我國對哪些貨物與技術實行限制性進出口
可以查閱海關進出口稅則編碼書。
參考一下規定
商品是進出口貿易中的核心元素,不同時期,經營不同商品的貿易會有不同的市場,會面臨不同的市場風險,商品選擇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繫到進出口貿易商人的收益,而當商人為獲利而可能與國家宏觀經濟利益與社會公益發生沖突時,對進出口商品(即進出口貨物)的管制就成為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的主要內容。為了規范貨物進出口管理,維護貨物進出口秩序,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我國在2001年專門制定了《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把進出口貨物分為不同的層次進行管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實行市場經濟體制,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我國放寬了對經營對外貿易商品的管制,根據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的規定,除了國家另有規定,國家准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根據進出口貨物涉及的管理風險的不同,我國將進出口貨物分別納入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和自由進出口的貨物的范圍,以便實施積極有效的管理。
一、禁止進出口貨物的管理
(一)禁止進出口貨物的原則
禁止進出口是指國家對於特定的商品出於不同的政策需要,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該類商品的進出境行為。根據2004年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國家禁止進口或者出口:①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②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③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④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禁止出口的;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禁止進出口貨物的范圍
1、禁止進口貨物:
目前,我國先後共頒布了五批《禁止進口貨物目錄》,包括已脫膠及未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鴉片液汁及浸育(也稱阿片),舊機電產品類商品,固體廢物類商品,廢物類商品,廢機電產品類商品等。
2、禁止出口貨物:
目前,我國共頒布了兩批《禁止出口貨物目錄》,主要是保護我國現有的自然資源以及保持我國的生態平衡。
二、限制進出口貨物的管理
(一)限制進出口貨物的原則
根據2004年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下列情況下,限制有關貨物的進口或出口行為: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4)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出口的;(5)輸往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經營秩序出現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7)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8)對任何形式的農業、牧業、漁業產品有必要限制進口的;(9)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11)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限制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辦法
根據《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進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Quota);其他限制進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License)。
1、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基本內容
進出口貨物配額管理是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商品採取的一種直接數量控制的辦法,即對某種商品規定具體的進口或出口數量,超過規定數量則不允許進口或出口。進出口配額管理的辦法根據實施的主動性可以分為主動配額與被動配額;一國因保護本國特定資源、特定產業或滿足某一特殊政治、經濟的需要而實行的數量限制屬於主動配額;一國因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而實行的數量限制屬於被動配額。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管理是國家對限制進出口的商品採取的一種非數量控制的辦法,即對某種商品,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並頒發相應許可證件,許可經營人開展該商品進口或出口的辦法。
進出口許可證是國家管理貨物進口的法律憑證。凡屬於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類進出口企業應在進出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因此;進出口許可證也是相關進出口貨物通關的必要憑證。
國家實行統一的貨物進出口許可證制度,國家對有數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進口貨物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即國家對部分貨物在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基礎上實行配額管理,這部分商品在申領了配額證明後需憑借配額證明申請辦理進出口許可證。
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簡稱「許可證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進出口許可證簽發及其他相關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許可證局及其委託發證的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為進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簡稱「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的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工作。
2.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
根據商務部和2003年底頒布的《2004 年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2004年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商品情況如下:
①自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成品油、天然橡膠、汽車輪胎的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取消部分稅號汽車及其關鍵件的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②自2004年1月1日起,增列2種消耗臭氧層物質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③2004年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共5種,總計123個8位商品編碼。實行進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有:汽車及其關鍵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有:光碟生產設備監控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和消耗臭氧物質。
3.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商品
根據商務部和海關總署2003年底頒布的《2004年進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2004 年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50種商品(319個8位商品編碼),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出口配額有償使用、出口配額無償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包括玉米、大米、小麥、棉花、茶葉、鋸材。
4.進口貨物的關稅配額管理
進口貨物的關稅配額是一種特殊的配額管理辦法。對實施的進口關稅配額的商品一般訂有兩種稅率:配額內稅率和配額外稅率。配額內稅率是針對配額內進口數量徵收的稅率,配額外稅率是該種商品的優惠或普通稅率。屬於關稅配額內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內稅率繳納關稅;屬於關稅配額外進口的貨物,按照配額外稅率繳納關稅。通過實施不同的差別稅率,達到限制某種商品的進口數量的目
Ⅵ 含有哪些成分的化妝品是中國不允許進口的
用於祛斑、增白產品的成分如熊果苷、維C等成分,只能緩慢起作用,如果想在短時間有效祛斑和增白,就必須添加汞。而汞能增白是因為汞離子置換酪氨酸酶的陰離子使酪氨酸酶失去活性,黑色素暫時不能生成,能快速美白祛斑」。在化妝品生產企業工作多年的化工技術人員孫女士告訴記者,但久用則效果相反,因為汞離子與硫基結合後,可以解除酪氨酸酶的抑制,引起黑色素快速增多。這就是很多消費者在長時間使用這類化妝品後感覺膚色變黑的原因。」
專家介紹,汞屬於化妝品中的禁用物質,不允許人為添加,但是由於化妝品使用的一些生產原料本身含有微量的汞,所以國家標准中對汞的含量作了明確的限定,限量為1mg/kg。超過這個限量就可能會對人體造成傷害,輕則皮膚紅腫、阻塞毛孔產生痤瘡,重則通過皮膚吸收進入人體,引起皮膚黏膜慢性中毒,損害人體神經系統、腎臟、造血系統、肝臟以及生殖系統,引發腎病綜合症或腎衰竭,或通過胎盤影響胎兒發育,甚至造成不孕不育。
鉛也有一定的增白、去斑效果,因此不少具有美白作用的化妝品還都含有一定的鉛成分。由於鉛同汞等重金屬一樣會沉積在身體中,無法排泄出去,可導致血液不暢、皮膚的老化現象,產生暗瘡、色斑,皮膚灰黃、皺紋增多,鬆弛,皮膚新陳代謝減緩等。而一旦通過胎盤進入胎兒體內,還會危害胎兒神經系統的發育,造成孩子多動的傾向,影響孩子的認知功能進而降低孩子的智商。
而由於使用激素對皮膚有嫩白效果,減少皺紋,一些一味逐利的廠家不考慮消費者安全違禁添加。衛生部對北京、天津、山西、吉林、上海、福建等省份的化妝品生產企業、美容美發店、葯店等生產經營的宣稱祛痘、除蟎等功能的126種化妝品添加禁限用物質(四環素類、氯黴素類、甲硝唑指標)進行的專項監督抽檢的126種祛痘、除蟎類產品中,17種產品檢出甲硝唑,佔13.5%;9種產品檢出氯黴素,佔7.1%,6種產品同時檢出甲硝唑和氯黴素,佔4.8%。這些含有激素的化妝品長期使用後,會使皮膚對激素產生依賴,甚至全身性的損害,一旦停用還會出現紅斑、丘疹、滲出、毛細血管擴張等色素沉著等激素依賴性皮膚炎症反應。
另外,對於防曬化妝品,衛生部2005年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顯示,在引起不良反應的特殊用途化妝品中,防曬類化妝品數量最多。通常認為,SPF15提供最基礎的防護,SPF30~40可提供較周全的防護,而若是光敏感皮膚,則應尋求SPF50以上的高指數防護。而實際上,一般情況下,SPF15可阻止約93%的UVB,SPF30可阻止約97%的UVB,SPF50可阻止約98%的UVB,由此可以看出,SPF指數成倍地增加,能阻隔UVB的量卻只差幾個百分點,防曬作用的差距並不大。而防曬劑量越大,也就是說SPF值越高對皮膚的傷害越大,如果防曬劑超過限量對皮膚傷害會更大,如導致皮膚過敏或皮炎等。
為了美觀和氣味宜人、達到特殊功效,避免久置生霉並保持其性狀穩定,化妝品還需要根據不同需要添加化學物質,如活性劑、香料、防腐劑、乳化劑、色素、避光劑、染發劑、漂白劑、硫磺等。如果廠家化妝品不能夠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准生產,這些化學物質可產生較強的刺激性,如,引起接觸過敏性皮炎,出現過敏反應或光毒反應。化妝品成分越復雜,引起皮炎的可能性越大。來自衛生部的一組數據證明了這一說法,去年我國13個化妝品不良反應檢測點在對1774種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進行斑貼試驗後發現,大約三分之一左右與過敏反應或刺激反應相關。2005年化妝品不良反應病變類型則顯示,1053例不良反應中,以化妝品接觸性皮炎最常見,共939例,佔74.9%;化妝品痤瘡18例,佔1.7%;化妝品毛發損害9例,佔0.9%;化妝品光感性皮炎31例,佔3%;化妝品皮膚色素異常23例,佔2.2%;其他221例,佔20%。)化妝品引起的不良反應中大部分病變比較局部、反應輕微,但也有一部分屬於難以恢復或不可逆的嚴重
Ⅶ 禁止進口商品的適用范圍
1.國家基於下列原因,禁止有關貨物、技術進口:
(1)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進口的;
(2)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保護環境,需要禁止進口的;
(3)為實施與黃金或者白銀進口有關的措施,需要禁止進口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進口的;
(5)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其他需要禁止進口的。
2.《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管理的貨物如下:
(1)《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一批)(外經貿部公告2001年第19號)包括:已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未脫膠的虎骨(指未經加工或經脫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鴉片液汁及浸膏(亦稱阿片)、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於清洗劑)。
(2)《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二批)(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1年第37號)包括以下舊機電產品:裝壓縮或液化氣的鋼鐵容器,其他裝壓縮或液化氣的鋼鐵容器,可使用氣體燃料的家用爐灶,可使用氣體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非零售裝裝壓縮,液化氣體鋁容器,蒸發量在900噸/時及以上的發電用鍋爐, 蒸發量超過45噸/時的其他水管鍋爐,蒸發量不超過45噸/時的水管鍋爐,未列名蒸汽鍋爐(包括混合式鍋爐),過熱水鍋爐,家用型熱水鍋爐,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熱水鍋爐,蒸汽鍋爐和過熱水鍋爐的輔助設備,集中供暖用鍋爐的輔助設備,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動力裝置的冷凝器,使用液體燃料的爐用燃燒器,使用天然氣的爐用燃燒器,使用其他氣體燃料的爐用燃燒器,使用粉狀固體燃料的爐用燃燒器,機械加煤機及其機械爐篦,機械出灰器等裝置,礦砂或金屬的焙燒,熔化等熱處理用爐及烘箱,煉焦爐,放射性廢物焚燒爐,未列名非電熱的工業或實驗室用爐及烘箱,未列名磁帶錄音機及其他聲音錄制設備,未列名視頻信號錄制或重放設備,心電圖記錄儀,B型超聲波診斷儀,彩色超聲波診斷儀,未列名超聲波掃描裝置,核磁共振成像裝置,閃爍攝影裝置,病員監護儀,未列名電氣診斷裝置,紫外線及紅外線裝置,注射器(不論是否裝有針頭),管狀金屬針頭,縫合用針,其他針(導管、插管)及類似品,牙鑽機(可與其他牙科設備組裝在同一底座上),裝有牙科設備的牙科用椅,牙科用未列名儀器及器具,眼科用其他儀器及器具,聽診器,血壓測量儀器及器具,內窺鏡,腎臟透析設備(人工腎),透熱療法設備,輸血設備,麻醉設備,其他醫療(外科或獸醫)用儀器及器具,X射線斷層檢查儀,其他牙科用X射線應用設備,其他醫療(外科或獸醫)用X射線應用設備,低劑量X射線安全檢查設備,未列名X射線的應用設備,醫用α(或β、γ)射線的應用設備,其他α(或β、γ)射線的應用設備,X射線管,X 射線影像增強器,編號9022所列其他設備及零件,電視電子游戲機,投幣式電子游戲機,投幣式其他游戲用品,其他電子游戲機,發動機,車類。
(3)《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六批)(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5 年第116號)包括:長纖維青石棉、其他青石棉、1,2-二溴乙烷、二溴氯丙烷、艾氏劑、七氯、毒殺芬、多氯聯苯、多溴聯苯、地樂酚及其鹽和酯、二硝酚、狄氏劑、異狄氏劑、氟乙酸鈉、2,4,5-涕及其鹽和酯、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聯苯胺(4,4』-二氨基聯苯)、氟乙醯胺(敵蚜胺)、殺蟲脒、二惡英、呋喃。
(4)《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9年第36號)包括:廢動植物產品,包括未經加工的人發(不論是否洗滌)、廢人發,豬鬃或豬毛的廢料,其他獾毛及其他制刷用獸毛的廢料,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廢料,含牛羊成分的骨廢料(未經加工或僅經脫脂等加工的),其他骨廢料(未經加工或僅經脫脂等加工的),其他獸牙粉末及廢料,廢馬毛(不論是否製成有或無襯墊的毛片),油鞣回收脂(包括加工處理油脂物質及動、植物臘所剩的殘渣);礦渣、礦灰及殘渣,包括礦渣、浮渣及類似的工業殘渣(不論是否混有25171000所列的材料),瀝青碎石,廢鎂磚,其他的冶煉鋼鐵產生的粒狀熔渣(包括熔渣砂),冶煉鋼鐵所產生的其他熔渣、浮渣及其他廢料(冶煉鋼鐵產生的粒狀熔渣除外),含硬鋅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灰、渣的除外),含其他鋅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灰、渣的除外),含鉛汽油淤渣及含鉛抗震化合物的淤渣,其他主要含鉛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灰、渣的除外),主要含銅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灰、渣的除外),主要含鋁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灰、渣的除外),含砷、汞、鉈及混合物礦渣、礦灰及殘渣(用於提取或生產砷、汞、鉈及其化合物),含銻、鈹、鎘、鉻及混合物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其他主要含鎢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含其他金屬及化合物的礦渣、礦灰及殘渣(冶煉鋼鐵所產生灰、渣的除外),焚化城市垃圾所產生的灰、渣,海藻灰及其他植物灰(包括稻殼灰),其他礦渣及礦灰,含多氯聯苯、多溴聯苯的廢油(包括含多氯三聯苯的廢油),其他廢油,其他石油等礦物油類的殘渣;廢葯物,含廢葯物(超過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適於原用途的葯品);雜項化學品廢物,含未經濃縮、脫糖或化學處理的木漿殘余鹼液,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醫療廢物,廢鹵化物的有機溶劑,其他廢有機溶劑,廢的金屬酸洗液、液壓油及制動油(還包括廢的防凍液),主要含有有機成分的化工廢物(其他化學工業及相關工業的廢物),其他化工廢物(其他化學工業及相關工業的廢物),其他商品編號未列明化工副產品及廢物。廢橡膠、皮革,包括廢輪胎及其切塊,硫化橡膠廢碎料及下腳料及其粉粒(硬質橡膠的除外),各種形狀的硬質橡膠廢碎料,皮革廢渣、灰渣、淤渣及粉末;廢特種紙,包括回收(廢碎)牆(壁)紙、塗蠟紙、浸蠟紙、復寫紙(包括未分選的廢碎品);廢紡織原料及製品,含舊衣物,其他紡織材料制經分揀的碎織物等(包括廢線、繩、索、纜及其製品),其他紡織材料制碎織物等(包括廢線、繩、索、纜及其製品);玻璃廢物,廢碎玻璃(包括陰極射線管的廢玻璃和具有放射性的廢玻璃);金屬和含金屬廢物,包括含有銀或銀化合物的灰(主要用於回收銀),含其他貴金屬或貴金屬化合物的灰(主要用於回收貴金屬),含有金及金化合物的廢碎料(但含有其他貴金屬除外,主要用於回收金),含有銀及銀化合物的廢碎料(但含有其他貴金屬除外,主要用於回收銀),含其他貴金屬或貴金屬化合物廢碎料(主要用於回收貴金屬),沉積銅(泥銅);鉛廢碎料、鉬廢碎料、鈷鋶廢碎料、鎘廢碎料、銻廢碎料、未鍛軋錳廢碎料、鈹廢碎料、鉻廢碎料、鉈廢碎料、未鍛軋銦廢碎料;廢電池,含電池廢碎料及廢電池〔指原電池(組)合蓄電池的廢碎料,廢原電池(組)及廢蓄電池〕;廢棄機電產品和設備及其為經分揀處理的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含品目8469~8473所列的廢列印機、復印機、傳真機、打字機、計算機器、計算機等廢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及其他辦公室用電器電子產品,品目8415、8450、8508~8510、8516所列的廢空調、冰箱及其他製冷設備、洗衣機、洗盤機、微波爐、電飯鍋、真空吸塵器、電熱水器、地毯清掃器、電動刀、理發、吹發、刷牙、剃須、按摩器具和其他身體護理器具等廢家用電器電子產品和身體護理器具,品目8517、8518所列的廢電話機、網路通信設備、傳聲器、揚聲器等廢通訊設備,品目8519~8531所列的廢錄音機、錄像機、放像機及激光視盤機、攝像機、攝錄一體機及數字相機、收音機、電視機、監視器、顯示器、信號裝置等廢視聽產品及廣播電視設備和信號裝置,品目9504所列的廢游戲機,品目8539所列的廢熒光燈管、放電管、包括鈉管和金屬鹵化管及其他照明或用於發射或者控制燈光的設備,品目8532~8534、8540~8542所列的廢電容器、印刷電路、熱電子管、顯像管、陰極射線管或光陰極管、二極體、晶體管等廢半導體器件、集成電路等廢電子元器件,品目9018~9022碎裂的廢棄醫療器械和射線應用設備,以及第84、85、90章其他廢棄機電產品和設備(指海關《商品綜合分類表》第84、85、90章下完整的廢棄機電產品和設備,以及其他商品名義進口本項下其他廢棄機電產品和設備廢物的);其他(海關通關系統參數庫暫不予提示),包括非石膏、廢石棉(灰塵和纖維),廢礦物纖維,礦渣棉,岩石棉及類似礦質棉,陶瓷質纖維等,從居民家中收集的或從生活垃圾中分揀出的已使用過的廢塑料袋、膜、網,以及已使用過的農用塑料膜,廢漁網,廢編織袋和廢麻袋、過期或廢棄塗料、油漆,其他未列明固體廢物。
不符合《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棄物目錄》或《自動許可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棄物目錄》相應「其他要求或注釋」中規定的進口固體廢物,按照禁止進口固體廢棄物管理,口岸檢驗檢疫機構不予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不予放行並依法責令進口者或承運人實施退運。
3.商務部或商務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經國務院批准,在《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范圍內,臨時決定《禁止進口貨物目錄》以外禁止進口的特定貨物、技術。
4.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口的文物和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等:
(1)嚴禁進口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和動物產品、肉骨粉等動物性飼料和動物源性生物製品。
(2)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和捐贈方式進口右置方向盤汽車(包括使領館和外商常駐機構公私用車輛)。
(3)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模擬槍。
(4)禁止進口以CFC-12為空調製冷工質的汽車及以CFC-12為製冷工質的汽車空調壓縮機(含汽車空調器)。
(5)禁止進口以全氯氟烴物質(簡稱CFCs)為製冷劑的工業、商業用壓縮機。
(6)禁止進口以氯氟烴物質為製冷劑、發泡劑的家用電器產品和以氯氟烴為製冷工質的家用電器產品用壓縮機。
(7)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未列入《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和《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固體廢物。
(8)嚴禁受放射性污染的廢舊金屬進口。
(9)對屬於下述情況的,按禁止進口廢物管理:
①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因喪失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或者其他原因而成為固體廢棄物的;
②《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認定是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從住家收集的廢物)的,以及列入我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准》鑒別為危險廢物的;
(10)禁止進口舊光碟生產設備,禁止舊光碟生產設備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
(11)禁止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口舊玻殼、舊顯像管、再生顯像管、舊電視機。
(12)禁止進口帶有「DARKIE」文字和其他醜化黑人的文字或圖形的商品。
(13)禁止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禁止以商業貿易為目的進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況,需要進口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批准,按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准。
(14)國家禁止進口載有下列內容的音像製品:
①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②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③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④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⑤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⑥宣揚邪教、迷信的;
⑦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⑧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⑨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⑩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⑪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⑫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15)禁止進口下列獸葯:
①經風險評估可能對養殖業、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潛在風險的;
②療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的;
③來自疫區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國境內傳播的獸用生物製品;
④生產條件不符合規定的;
⑤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
⑥被撤銷、吊銷進口獸葯注冊證書的;
⑦進口獸葯注冊證書有效期屆滿的;
⑧未取得進口獸葯通關單的;
⑨農業部禁止生產、經營和使用的。
(16)禁止進口療效不確定、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葯品。
(17)禁止進口舊麻袋。
(18)停止進口商品包括:氯酸鉀、硝酸銨(按照《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硝酸銨進口有關問題的通知》(委辦安[2005]209號),海關驗核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審批簽發的民用爆破器材產品進口申請審批表並按規定辦理進口驗放手續的硝酸銨除外)。
(19)自2009年2月3日起暫停辦理來自美國11家企業生產的花生醬及含有花生醬成分的食品的進口手續。
(20)禁止進口標有「二戰」時期日本零式戰斗機和納粹德國戰斗機標記的貨物。
(21)禁止進口不符合電子信息產品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電子信息產品。
5.《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禁止進口的技術不得進口。禁止進口技術參見《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令2001年第15號,商務部2007年第7號令修訂)。
6.進口貨物及其包裝上帶有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的,不得進口。海關在監管工作中發現進口貨物或貨物包裝上印有「中華民國製造」、「MADE IN ROC」或標有中華民國年號的,應要求有關企業塗掉、撕去或改換包裝後再予辦理進口手續;對無法做消除處理的貨物,予以退運。改換下來的上述包裝材料應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做除標處理。
7.禁止進口滴滴涕、氯丹、滅蟻靈及六氯苯。
8.禁止進口萊克多巴胺和鹽酸萊克多巴胺。
9.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關政府間協定可以免稅進境機動車輛的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國家專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和專家以外,其他常駐機構和常駐人員不得進境舊機動車輛,對其舊機動車輛進境申請,海關不予受理。
2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進境機動車輛的,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Ⅷ 我國規定哪些產品可以進口哪些產品不可以進口如果可以進口的話會不會有配額
哪些物品國家禁止進境?
1、各種武器、模擬武器、彈葯及爆炸物品;
2、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4、各種烈性毒葯;
5、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葯物;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葯品或其它物品。
Ⅸ 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是哪個部門制定的
你好!是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海關總署、外經貿部《 關於發布〈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的通知
》(環管[1994]140號)下發執行以來,對保護我國的生態環境和人民身體健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根據幾年來的執行情況,我局與海關總署共同對有毒化學品目錄進行了細化,提出了每類化學品中所需要控制的具體化學品名稱和海關編碼。希望能幫到你請採納!
Ⅹ 化學品首次進口及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加強化學品首次進口和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環境管理,執行《關於化學品國際貿易資料交流的倫敦准則》(1989年修正本)(以下簡稱《倫敦准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領域內從事化學品進出口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化學品的首次進口和列入《中國禁止或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的化學品進出口的環境管理。
食品添加劑、醫葯、獸葯、化妝品和放射性物質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化學品」是指人工製造的或者是從自然界取得的化學物質,包括化學物質本身、化學混合物或者化學配製物中的一部分,以及作為工業化學品和農葯使用的物質。
(二)「禁止的化學品」是指因損害健康和環境而被完全禁止使用的化學品。
(三)「嚴格限制的化學品」是指因損害健康和環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經授權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仍可使用的化學品。
(四)「有毒化學品」是指進入環境後通過環境蓄積、生物累積、生物轉化或化學反應等方式損害健康和環境,或者通過接觸對人體具有嚴重危害和具有潛在危險的化學品。
(五)「化學品首次進口」是指外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國出口其未曾在中國登記過的化學品,即使同種化學品已有其他外商或其代理人在中國進行了登記,仍被視為化學品首次進口。
(六)「事先知情同意」是指為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目的而被禁止或嚴格限制的化學品的國際運輸,必須在進口國指定的國家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七)「出口」和「進口」是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化學品進出境手續的活動,但不包括過境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