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第一類
1.1-苯基-2-丙酮
2.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黃樟素
5.黃樟油
6.異黃樟素
7. N-乙醯鄰氨基苯酸
8.鄰氨基苯甲酸
9.麥角酸*
10.麥角胺*
11.麥角新鹼*
12.麻黃素、偽麻黃素、消旋麻黃素、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麻黃素類物質*
2. 什麼是第二類和第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危險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
3. 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行為,防止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被用於製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條例》附表確定的可以用於制毒的非葯品類主要原料和化學配劑。
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見本辦法附表《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分類和品種目錄》。
《條例》附表《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調整或者《危險化學品目錄》調整涉及本辦法附表時,《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分類和品種目錄》隨之進行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國家對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對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管理,對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備案證明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審批和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二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第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的備案證明頒發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的備案證明頒發工作。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督、指導全國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執行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必須取得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條生產、經營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分別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生產單位申請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情況說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相應安全生產知識的證明材料;
(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相應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證明材料及無毒品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七)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八)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免於提交本條第(四)、(五)、(七)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第八條經營單位申請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情況說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管理制度和包括銷售機構、銷售代理商、用戶等內容的銷售網路文件;
(四)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相應易制毒化學品知識的證明材料及無毒品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五)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屬於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免於提交本條第(五)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審查,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自受理之日起,對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許可證申請在60個工作日內、對經營許可證申請在30個工作日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許可證有效期滿後需繼續生產、經營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於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提出換證申請並提交相應資料,經審查合格後換領新證。
第十三條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在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許可證: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改變;
(二)單位名稱改變;
(三)許可品種主要流向改變;
(四)需要增加許可品種、數量。
屬於本條第(一)、(三)項的變更,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屬於本條第(二)項的變更,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後提出申請。
申請本條第(一)項的變更,應當提供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五)、(六)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要求的有關證明材料;申請本條第(二)項的變更,應當提供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申請本條第(三)項的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提供主要流向改變說明、第八條第(三)項要求的有關資料;申請本條第(四)項的變更,應當提供本辦法第七條第(二)、(三)、(八)項或第八條第(二)、(三)、(六)項要求的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對已經受理的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後,即可辦理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變更申請,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原有技術或者銷售人員、管理人員變動的,變動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知識。
第十六條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再生產、經營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後3個月內辦理注銷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必須進行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
第十八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第二類、第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單位進行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產量、銷售量等情況的備案申請書;
(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三)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印件),免於提交本條第(四)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第二類、第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單位進行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銷售品種、銷售量、主要流向等情況的備案申請書;
(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三)產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屬於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免於提交本條第(四)項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一條第二類、第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主管部門收到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備案材料後,應當於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二十二條第二類、第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需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備案證明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三條第二類、第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生產或者經營的備案品種增加、主要流向改變的,在發生變化後30個工作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第二類、第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再生產、經營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生產、經營後3個月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或者備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本單位上年度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品種、數量和主要流向等情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匯總情況報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許可和備案檔案並加強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及吊銷許可情況,向同級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向商務主管部門通報許可證和備案證明頒發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的3年內,停止受理其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或備案申請:
(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
(二)偽造申請材料騙取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三)使用他人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四)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
第三十條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條例》規定要求的;
(五)生產、經營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年度生產、經營等情況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或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備案證明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制。
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年度報告表及許可、備案、變更申請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式樣。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4. 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具體是什麼
10. 供製農葯用麻黃浸膏粉 1302199011
11. 供製農葯用麻黃浸膏 1302199012
12. 供製醫葯用麻黃浸膏粉 1302199091
13. 供製醫葯用麻黃浸膏 1302199092
14. 其他麻黃浸膏粉 1302199093
15. 其他麻黃浸膏 1302199094
17. 香料用麻黃草粉 1211905010
18. 其他用麻黃草粉 1211909910
20. 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亞甲二氧基苯甲醛、天芥菜精) 2932930000
21. 1-苯基-2-丙酮(苯丙酮) 2914310000
22. 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2932920000
23. 黃樟素(4-烯丙基-1,2-亞甲二氧基苯) 2932940000
24. 異黃樟素(4-丙烯基-1,2-亞甲二氧基苯) 2932910000
25. 黃樟油 3301299010
26. N-乙醯鄰氨基苯酸(N-乙醯鄰氨基苯甲酸、2-乙醯氨基苯甲酸) 2924230010
28. 麥角胺 2939620010
29. 麥角酸 2939630010
5. 什麼是第二類和第三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危險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6. 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的介紹
《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已經2006年3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7. 各種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包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是不是換證用啊??我也正找著呢~~~愁人~~現在太麻煩了
8. 6. 下列_______屬於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 (多選題)
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分類和品種目錄
第一類
1.1—苯基—2—丙酮
2.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黃樟素
5.黃樟油
6.異黃樟素
7.N—乙醯鄰氨基苯酸
8.鄰氨基苯甲酸
第二類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類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錳酸鉀
5.硫酸
6.鹽酸
說明:
一、第一類、第二類所列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也納入管制。
二、帶有☆標記的品種為危險化學品。
9. 那些是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哪些是非葯品類易制毒化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第十條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經營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10. 浙江省易制毒化學品(非葯品類)購買許可
申請條件:
具備合法登記資質的單位,提交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
註: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葯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所需材料:
辦理流程
申請購買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在網上申請,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網上受理,受理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公安機關內部流轉。其中向省外購買的由浙江省公安廳網上審批、發證;向省內購買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義烏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審批。單位自主列印電子證明。
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5年8月26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第十五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二)公安部2006年8月22日《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三)浙江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全省公安機關服務社會方便群眾十六項舉措》的通知(浙公通字〔2012〕110號),委託行使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行政許可審批許可權。第一類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審批委託設區市公安局及義烏市公安局辦理(跨省的按照原規定辦理);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審批委託縣(市、區)公安局辦理(跨省的按照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