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化學知識 > 劇毒化學品丟失未報處多少罰款

劇毒化學品丟失未報處多少罰款

發布時間:2022-05-26 05:49:24

1. 1、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 )、誤用後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而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

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而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後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劇毒化學品丟失未報處多少罰款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2. 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處罰

法律分析:如果涉及劇毒類危險化學品還要到當地公安分局備案,以及滿足儲存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其他要求。 非法存儲危險化學品會還會被拘留,根據相關條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3. 浙江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以及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按照《條例》的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
公安、環境保護、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建設(規劃)、工商、衛生、鐵路、民航、郵政、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職責,共同做好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業人員應當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和技能,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從業人員有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危險化學品單位所採取的防範或者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鼓勵、支持和保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社會監督。
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第八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或者場所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以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必須在批準的區域或者場所內進行。
第九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7日內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在專家審查後10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批准書;不予批準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准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申請設立生產、儲存企業的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經安全評價人員簽字後,由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署。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對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第十二條依照國家規定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第十三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和使用。
第十五條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定點後,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製造壓力容器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相應的許可,不再辦理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將使用情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具體標准按照國家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標准執行。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取得相應許可後方可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和設施,制訂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場所和專用倉庫設立固定監測點,並告知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的品名、產量、儲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記制度,登記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應當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建立相應保管制度,採用必要的設施和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依法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可以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代為處置,相關處置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於公眾上交以及收繳的劇毒化學品的貯存與處置。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組織建設廢棄危險化學品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運輸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依法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申請甲種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乙種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材料。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0日內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在規定期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單位名稱及其住所;
(二)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三)許可經營范圍(劇毒化學品應當註明品名,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註明類項,成品油應當註明油品名稱);
(四)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證書編號。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一)改建、擴建經營、儲存場所的;
(二)遷移經營、儲存場所的;
(三)擴大經營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需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企業廠區內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企業廠區外設立銷售網點的,仍需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及時將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變更、撤銷等情況告知同級公安、環境保護部門。
第二十八條禁止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采購劇毒化學品的來源、品名、數量。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第三十條個人購買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滅鼠葯、滅蟲葯的,應當如實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
禁止任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指定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運輸資質,其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符合《條例》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禁止托運人委託無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三條承運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等國家標准,技術狀況達到一級車輛技術等級指標,所配載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符合《條例》有關規定。
用於水上運輸、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於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並經船舶管理機構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裝卸危險化學品的車站、倉庫、充裝點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檢驗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以及車輛配載容器的檢驗合格證,並根據車輛核定的噸位進行裝載;劇毒化學品的發貨方還應當核實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並出具劇毒化學品運輸裝載清單。
交通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前款有關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駐點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外省車輛必須憑車籍地的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有效證件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托運人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時,承運人應當如實告知負責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以及承運車輛車牌號。前述事項如果發生變更,承運人應當及時告知托運人,由托運人提前1天向目的地的公安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托運人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申請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公安機關應當同時將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辦理情況和變更登記情況告知同級交通部門。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危險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危險化學品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備案的具體內容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環境保護、公安、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備案資料。
第三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定期組織演練,並將應急救援預案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危險化學品單位、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危險化學品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對肇事車輛依法實施扣留,直至事故處理完畢。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信息。
第四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在「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上提供應急服務電話,並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應急救援、安全評價以及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檢查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涉及被檢查單位商業秘密的,應當為其保密。
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五條負有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部門應當對移送材料或者案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移送部門。
第四十六條對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抽查監督,並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安全評價報告的抽查率不得低於當年安全評價報告總數的20%。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條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相關行政許可的;
(二)指定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
(三)未按照規定告知其他行政機關相關執法情況的;
(四)發現危險化學品安全問題,未按照規定及時移送材料,以及接受機關不依法作出處理的。
第四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將使用情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產量、儲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記記錄保存2年以上的;
(三)危險化學品裝卸和發貨單位未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裝載的。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的車輛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而從事公路運輸的;
(二)托運人委託沒有運輸資質的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在本省駐點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單位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持有效證件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門備案的。
第五十一條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托運人以及承運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偽造、變造或者通過非法轉讓、租借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依照《條例》有關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情形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從事水上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船舶,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報備案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條例》規定予以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相應的資質、資格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浙江省政府
發布日期:2004年12月23日
實施日期:2005年02月01日

4. 危險化學品未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罰款

法律分析:危險化學品未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5. 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必須向什麼報告

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塗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塗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
2、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3、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4、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採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6.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49條怎麼處罰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49條,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具體情況如果性質惡劣的會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般造成危害後果的,追究刑事責任。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並設置明顯的標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2、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准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3、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4、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准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 《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報告制度》怎麼寫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並同時報告當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查處,並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並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處。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後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8. 易制毒化學品沒去公安局報備需要罰款多少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於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易制毒化學品沒有備案,公安機關可以處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9. 違反危險化學品第37條怎麼處罰

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常用危險化學品按其主要危險特性分為8類:

第1類 爆炸品
本類化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受壓、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時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造成破壞的物品,也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的物品。

第2類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本類化學品系指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的氣體,並應符合下述兩種情況之一者:
a.臨界溫度低於50℃,或在50℃時,其蒸氣壓力大於294kPa的壓縮或液化氣體;
b.溫度在21.1℃時,氣體的絕對壓力大於275kPa,或在54.4℃時,氣體的絕對壓力大於715kPa的壓縮氣體;或在37.8℃時,雷德蒸氣壓力大於275kPa的液化氣體或加壓溶解的氣體。

第3類 易燃液體
易燃液體分類、警示標簽和警示性說明見GB20581。
易燃液體是指閃點不高於63℃的液體。

第4類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易燃固體系指燃點低, 對熱、撞擊、摩擦敏感, 易被外部火源點燃, 燃燒迅速,並可能散發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 但不包括已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點低, 在空氣中易發生氧化反應, 放出熱量, 而自行燃燒的物品。 遇濕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時, 發生劇烈化學反應, 放出大量的易燃氣體和熱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燒或爆炸。

第5類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氧化劑系指處於高氧化態, 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並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包括含有過氧基的無機物, 其本身不一定可燃, 但能導致可燃物的燃燒,與松軟的粉末狀可燃物能組成爆炸性混合物,對熱、震動或摩擦較敏感。
有機過氧化物系指分子組成中含有過氧基的有機物, 其本身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或摩擦極為敏感。

第6類 有毒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進入肌體後, 累積達一定的量, 能與體液和器官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學作用,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 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統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 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經口攝取半數致死量:固體LD50≤500mg/kg; 液體LD50≤2000mg/kg; 經皮膚接觸24h, 半數致死量LD50 ≤1000mg/kg; 粉塵、煙霧及蒸氣吸入半數致死量LC50≤10mg/L的固體或液體。

第7類 放射性物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放射性比活度大於7.4×104Bq/kg的物品。

第8類 腐蝕品
本類化學品系指能灼傷人體組織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或液體。與皮膚接觸在4h內出現可見壞死現象,或溫度在55℃時,對20號鋼的表面均勻年腐蝕率超過 6.25mm/年的固體或液體。
對於未列入分類明細表中的危險化學品,可以參照已列出的化學性質相似,危險性相似的物品進行分類。

10. 運輸危險品如何處罰

運輸危險品的處罰如下: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可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如若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危險品運輸車輛所需證件如下:
1、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須加蓋專用章);
2、有效槽罐質量檢測合格證;
3、有效行駛證;
4、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5、按要求懸掛危險品運輸標志燈、牌。
危險品運輸的從業人員所需證件如下:
1、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操作證,即押運員證;
2、駕駛員:有效行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危險品運輸是特種運輸的一種,是指專門組織或技術人員對非常規物品使用特殊車輛進行的運輸。一般只有經過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嚴格審核,並且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才能有資格進行危險品運輸。
凡具有腐蝕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均屬危險品。危險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學性能,運輸中如防護不當,極易發生事故,並且事故所造成的後果較一般車輛事故更加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閱讀全文

與劇毒化學品丟失未報處多少罰款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word中化學式的數字怎麼打出來 瀏覽:747
乙酸乙酯化學式怎麼算 瀏覽:1411
沈陽初中的數學是什麼版本的 瀏覽:1364
華為手機家人共享如何查看地理位置 瀏覽:1054
一氧化碳還原氧化鋁化學方程式怎麼配平 瀏覽:894
數學c什麼意思是什麼意思是什麼 瀏覽:1423
中考初中地理如何補 瀏覽:1312
360瀏覽器歷史在哪裡下載迅雷下載 瀏覽:712
數學奧數卡怎麼辦 瀏覽:1402
如何回答地理是什麼 瀏覽:1036
win7如何刪除電腦文件瀏覽歷史 瀏覽:1063
大學物理實驗干什麼用的到 瀏覽:1494
二年級上冊數學框框怎麼填 瀏覽:1713
西安瑞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怎麼樣 瀏覽:1008
武大的分析化學怎麼樣 瀏覽:1256
ige電化學發光偏高怎麼辦 瀏覽:1345
學而思初中英語和語文怎麼樣 瀏覽:1669
下列哪個水飛薊素化學結構 瀏覽:1431
化學理學哪些專業好 瀏覽:1493
數學中的棱的意思是什麼 瀏覽: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