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化學品有效期 怎麼定義
我知道一般配的溶液有效期為2個月。
⑵ 外國化學品生產日期怎麼看
化學試劑在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會受到溫度、光輻照、空氣和水份等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潮解、黴素、變色、聚合、氧化、揮發、升華和分解等物理
化學變化,使其失效而無法使用。因此要採用合理的包裝,適當的貯存條件和運輸方式,保證化學試劑在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不變質。對一些對貯存和運輸有特
殊要求的應按特殊要求辦理。有些化學試劑有一定的保質期,使用時一定要注意。
化學試劑的有效期隨著化學品的化學性質的改變,有著很大的區別。一般情況下,化學性質穩定的物質,保存有效期就越長,保存條件也簡單。初步判斷一個物質的穩定性,可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無機化合物,只要妥善保管,包裝完好無損,可以長期使用。但是,那些容易氧化、容易潮解的物質,在避光、蔭涼、乾燥的條件下,只能短時間(1~5年)內保存,具體要看包裝和儲存條件是否合乎規定。
有機小分子量化合物一般揮發性較強,包裝的密閉性要好,可以長時間保存。但容易氧化、受熱分解、容易聚合、光敏性物質等,在避光、蔭涼、乾燥的條件下,只能短時間(1~5年)內保存,具體要看包裝和儲存條件是否合乎規定。
有機高分子,尤其是油脂、多糖、蛋白、酶、多肽等生命材料,極易受到微生物、溫度、光照的影響,而失去活性,或變質腐敗,故此,要冷藏(凍)保存,而且時間也較短。
基準物質、標准物質和高純物質,原則上要嚴格按照保存規定來保存,確保包裝完好無損,避免受到化學環境的影響,而且保存時間不宜過長。一般情況下,基準物質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
化驗室試劑的貯存期為距生產日期五年,應有完整、清晰的標簽,以確保品名正確,並在貯存期內使用。
培養基:按規定配製並消毒好培養基,冷至室溫,保存在陰暗處(盡可能貯藏在冰箱內),配製好的培養基應在一個月內用完,具體見培養基制備操作規程。
除另有規定外、試液、緩沖液、指示劑(液)的有效期均為半年。HPLC用的流動相、純化水有效期為15天。
檢驗用的試劑、配製的試液必須貼好標簽,配製的試液必須做好配製記錄,其中培養基還必須做使用記錄,標准滴定液領用後應做使用記錄。檢驗用試劑的有效期:必須在貯存期內且除另有規定外,液體試劑開啟後一年內有效,固體試劑開啟後三年內有效。
在貯存期和有效期內液體如發現有分層、渾濁、變色、發霉等異常現象,流動相用於樣品檢測時,樣品的保留時間或相對保留時間發生明顯變化,固體如發現吸潮、變色等異常現象則應停止使用。
按公安部毒品要求管理的試劑,除上面規定外,到期經過復驗合格的可繼續使用。繼續使用的復驗期為一年。
大多數化學品的穩定性還是比較好的,具體情況要由實際使用要求來判定。如果分析數據作為一般了解,或者分析結果沒有特定的准確要求,如一般教
學實驗,對化學試劑的質量級別就可以做一般要求。但工廠化驗數據為指導生產而用,化學試劑的質量指標絕對不能含糊。而用於一般合成制備使用用的化學試劑,
在大多數情況下,使用工業級別的化學試劑就可以滿足。但研究型和某些特種化學品的合成制備,有些情況下,對原料的質量要求非常嚴格,需要嚴格把關。
在實際使用過程中,人們總是習慣於用生產日期來判斷化學試劑的有效性,其實大謬不然。例如,在某個高等院校,曾經看到庫房管理人員將出廠時間
2年以上的化學試劑全部清理出來,准備銷毀,理由是已經過期。且不說極大地造成資金浪費,單是那各具特性的化學危險品銷毀方案就足以讓人望而卻步了。何
況,還不準商業公司收購,以防商家「騙人」,其情可嘆,其境可悲!後來據說將這些大批化學試劑「深挖洞掩埋」了。
總之,化學試劑的有效性,首先要根據化學試劑本身的物理化學性質作出基本判斷,再對化學試劑的保存狀況進行表觀觀察,然後根據具體需要來作出能否使用的結論。
⑶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年限,比如我是今天發的證,那有效期是怎麼寫2013年4月22日-----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後,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後可以繼續經營。
有效期限:2013年4月22日--2016年4月21日。
希望能幫到你
⑷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幾年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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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⑸ 請問化學試劑有效期有明確的國家標准規定嗎
關於化學試劑有效期的一般規定:
1、所用試劑的純度應在分析純以上,實驗用水應符合GB/T6682-1992中三級水的規格。
2、在常溫(15℃~25℃)下,貯存期和有效期內,液體試劑出現渾濁、沉澱或顏色變化等異常現象時,應重新制備、采購;固體試劑出現吸潮、變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使用。
3、標准中所用溶液以(%)表示的均指質量分數,只有乙醇(95%)中的(%)為體積分數。
(5)上海弗霓化學品有效期怎麼看擴展閱讀:
化學試劑在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會受到溫度、光輻照、空氣和水份等外在因素的影響,容易發生潮解、黴素、變色、聚合、氧化、揮發、升華和分解等物理化學變化,使其失效而無法使用。
因此要採用合理的包裝,適當的貯存條件和運輸方式,保證化學試劑在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不變質。對一些對貯存和運輸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特殊要求辦理。有些化學試劑有一定的保質期,使用時一定要注意。
化學試劑的有效期隨著化學品的化學性質的改變,有著很大的區別。一般情況下,化學性質穩定的物質,保存有效期就越長,保存條件也簡單。
⑹ 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有效期為幾年
法律分析: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在期限年滿之後公司可以申請延期。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前,要預先做好准備工作,了解物品性質,檢查裝卸搬運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應予更換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機物、酸、鹼等污染的,必須清洗後方可使用。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⑺ 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多少年
三年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並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並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7)上海弗霓化學品有效期怎麼看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發證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後,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並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的決定。
發證機關作出准予變更決定的,應當重新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收回原經營許可證;不予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許可證變更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當載明變更日期。
第十七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並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⑻ SIGMA的化學試劑怎麼查生產日期
如圖所示:生產單位在葯品生產過程中,將同一次投料、同一次生產工藝所生產的葯品用一個批號來表示。生產批號可以記錄該葯品生產的全部過程,查到與葯品生產相關的一切信息。
生產批號以6位數字表示,前兩位數表示年份,中間兩位數表示月份,最後兩位數表示日期。如某葯品的批號為「120213」,即是在2012年02月13日生產的葯品。
(8)上海弗霓化學品有效期怎麼看擴展閱讀:
在進行精餾操作時,主要根據被精餾的化學試劑中主體與雜質的沸點差別及其沸點的高低范圍選擇分餾柱。如果兩組分的沸點 差在100℃以上時,可以不使用分餾柱;如果沸點差在25℃左右時,可選擇普通的分餾柱;如果沸點差在10℃左右時。
需要使用精細的分餾柱,諸如,微格羅 分餾柱等。精餾過程使用的加熱源必須穩定,以保證加熱溫度穩定。只有嚴格控制和恆定的加熱,才能保持所需要的迴流比值。如果加熱過快,會產生液泛現象,分 餾效率也太差。
⑼ 實驗室所使用的化學品有有效期嗎
實驗室大多數的葯劑是沒有標注有效期的,因為在保存方法科學的情況下,化學制劑(尤其無機類制劑)一般是不會變質的。
但是制劑的使用期限卻並非永久,因為在保存過程中,尤其取用制劑時不可避免的會接觸到空氣或其他的物質,這會導致緩慢反應,積累到一定程度就會達到所謂的變質,所以在商標上是找不到有效期的,因為廠家不可能了解到你的保存條件。
幾乎所有的化學制劑在使用之前都有必要進行檢驗,如果其中的雜質超出標准影響到使用的話就可以界定為變質並不可使用了。
⑽ 化學試劑的有效期怎麼確定
化學試劑一般沒有註明保質期,確定試劑是否變質主要是憑經驗和做新舊試劑對比試驗。化學試劑的有效期隨著化學品的化學性質的改變,有著很大的區別。一般情況下,化學性質穩定的物質,保存有效期就越長,保存條件也簡單。
一般遵循以下幾個原則(一般原則,不是絕對原則):無機化合物,只要妥善保管,包裝完好無損,理論上可以長期使用。但是容易氧化(如亞硫酸鹽、苯酚、亞鐵鹽、碘化物、硫化物等應將其固體或晶體密封保存,不宜長期存放;水溶液亞硫酸、氫硫酸溶液要密封存放;鉀、鈉、白磷更要採用液封形式)、容易潮解的物質,在避光、陰涼、乾燥的條件下,只能短時間(1~5年)內保存,具體要看包裝和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有機小分子量化合物,一般揮發性較強,包裝的密閉性要好,可以長時間保存(3~5年),但容易氧化、受熱分解、容易聚合、光敏性物質等,在避光、陰涼、乾燥的條件下,只能短時間(1~5年)內保存,具體要看包裝和儲存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有機高分子,尤其是油脂、多糖、蛋白、酶、多肽等生命材料,極易受到微生物、溫度、光照的影響,而失去活性,或變質腐敗,故此,要冷藏(凍)保存,而且時間也較短。
基準物質、標准物質和高純物質,原則上要嚴格按照保存規定來保存,確保包裝完好無損,避免受到化學環境的影響,而且保存時間不宜過長。一般情況下,基準物質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在常溫(15ºC~25ºC)下保存時間一般不超過 2個月,超過兩個月要重新標定或檢查之後再用。
培養基,按規定配製並消毒好培養基,冷至室溫,保存在陰暗處(盡可能貯藏在冰箱內),配製好的培養基應在1個月內用完。
除另有規定外、試液、緩沖液、指示劑(液)的有效期均為半年。液相用的流動相、純化水有效期為15天。除另有規定外,液體試劑開啟後一年內有效,固體試劑開啟後三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