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去什麼單位辦理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
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准備好必需的申請材料,接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
2. 什麼是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易制爆是指化學品可以作為原料或輔料而製成爆炸品的性質。易制爆化學品通常包括:強氧化劑,可/易燃物,強還原劑,部分有機物。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23條規定,公安部編制了《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現予公布。
註:
1、各欄目的含義:
「序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中化學品的順序號。
「品名」:根據《化學命名原則》(1980)確定的名稱。
「別名」: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稱,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CAS號」: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的縮寫,是美國化學文摘社對化學品的唯一登記號,是檢索化學物質有關信息資料最常用的編號。
「主要的燃爆危險性分類」:根據《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系列標准(GB30000.2-2013~GB30000.29.2013)等國家標准,對某種化學品燃燒爆炸危險性進行的分類。
2、除列明的條目外,無機鹽類同時包括無水和含有結晶水的化合物。
3、混合物之外無含量說明的條目,是指該條目的工業產品或者純度高於工業產品的化學品。
4、標記「*」的類別,是指在有充分依據的條件下,該化學品可以採用更嚴格的類別。
(2)易制爆化學品管理是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易制爆危險化學使用規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十七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辦法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
雙方應當在轉讓後5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九條 運輸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報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同級應急管理、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遞內夾帶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不得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不得將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交給不具有相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托運。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運輸企業、物流企業不得違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承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運輸企業、物流企業發現違反規定交寄或者托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依法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後,可以在本單位網站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在本單位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明可供查詢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編號。
第二十三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不得在本單位網站以外的互聯網應用服務中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信息及建立相關鏈接。
第二十四條 禁止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信息。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互聯網上發布利用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製造爆炸物品方法的信息。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互聯網走私、販賣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3. 易制爆化學品怎麼管理
1、保管在專庫,庫房符合《建規》的相關規定,主要是防火等級、消防設施、安全設施配置、消防器材配置;
2、做好流向登記工作;
3、制定製度,並按制度進行檢查、考核;
4、做好防盜工作;
5、編制應急預案並進行演練。
6、其它參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4. 公安機關怎麼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管理
依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根據上述條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應介入管理,主要是「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5.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主管部門是哪個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的.
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摘錄: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九條 申請甲種和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分別向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築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四)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單位名稱;
(二)經營單位住所(地址和經營場所);
(三)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單位的經濟類型;
(五)許可經營范圍(劇毒化學品應當註明品名,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註明類項;成品油應當註明油品名稱);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6. 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交通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公安局負責易制毒、易制爆、劇毒品等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7.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什麼部門申請
向市安監局申請辦理。
在經營前,需要向安監局提出公司所需要的品種或者類別,提交相應資料,拿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是化工貿易,或者其他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所必須的證件。
並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本單位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營單位租賃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與經營場所或儲存場所的所有者共同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易制爆化學品管理是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申請材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重新辦理申請表》、《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的復印件。
3、由取得省級以上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4、經營和儲存場所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消防驗收文件形式按《關於進一步規范經營場所消防安全有關事項通知》粵公通字〔2003〕153號要求)。
5、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具結書》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
8. 有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管理相關法規嗎
你好,具體法規要求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的「第四章經營安全」,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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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於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後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並在轉讓後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