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各類危險化學品的臨界量達到多少屬於重大危險源
您好「危險化學品中臨界量是什麼?」中的「臨界量」(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是:3.3臨界量thresholdquantity指對於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於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在《GB18218-200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中有明確規定。這個是指「儲存」量,它的「量」達到或超過就是「重大危險源」。
B. 使用危險化學品規定數量是多少
主要依據是國家安監總局57號文,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公布的《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60種化學品,另加2,2'-偶氮-二-(2,4-二甲基戊腈)、2,2'-偶氮二異丁腈兩種易發生燃爆事故的化學品,共62種;
首批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准
序號化學品名稱別名最低設計使用量(噸/年)CAS號1氯液氯、氯氣1807782-50-52氨液氨、氨氣3607664-41-73液化石油氣 180068476-85-74硫化氫 1807783-06-45甲烷、天然氣 180074-82-8(甲烷)6原油 180000 ... ...
網上可以很方便找到,希望對你有幫助。
C. PGMEA溶劑屬於危險化學品嗎如果是那屬於幾級危險品
按照危險貨物名表。應該為第三類易燃液體中的高閃點液體,編號33648,
易燃液體[閃點23~61℃,未列名的]。
僅供參考,可以的話,您可以向供貨方索取MSDS表。
D. 塗料中溶劑含量多少算是危險化學品
油漆又稱為塗料,絕大部分油漆的組成中都含有揮發性可燃化學溶劑,在製造和使用中均可向空氣中散發出易燃易爆的氣體,可能引起燃燒或爆炸,對製造的員工和使用人員造成健康危害. 近年來逐漸流行的水性塗料可以避免常規油漆的缺點,已成為愛好環保人
E. 什麼是甲類和乙類危險化學品它們的劃分標準是什麼
甲類和乙類危險化學品是《GB 50016-2014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中規定的,根據火災危險性來劃分。
具體分類如圖所示: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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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S-150芳烴溶劑。DBE是否為危險化學品
S-150芳烴溶劑 如果閃點在61以下那麼屬於第3大類易燃液體(危險化學品),如果閃點在61以上那麼不屬於危險化學品,具體要看廠家提供的資料。DBE(主要成分含有乙二酸二甲酯等酸酯類,屬於6.1類毒害品)根據主要成分判定,DBE應該屬於危險化學品范疇。
G. 使用危險化學品量多少需辦理危險化學品使用證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公告
2013年第9號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和農業部確定的納入使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公安部
農業部
2013年4月19日
《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准(2013年版)》
H. 6#溶劑油是否屬於危險化學品
屬於易燃液體,當然也是危險化學品
I. 150# 溶劑油屬於危險化學品嗎
因為150#溶劑油的主要成分為叄甲苯,以下為叄甲苯的性質,供參考:
第一部分:化學品名稱
化學品中文名稱: 1,2,3-三甲基苯
化學品英文名稱: 1,2,3-trimethylbenzene
中文名稱2: 三甲苯
英文名稱2:
技術說明書編碼: 111
CAS No.: 526-73-8
分子式: C9H12
分子量: 120.19
第二部分:成分/組成信息
有害物成分 含量 CAS No.
1,2,3-三甲基苯 526-73-8
第三部分:危險性概述
危險性類別:
侵入途徑:
健康危害: 蒸氣或霧對眼、粘膜和上呼吸道有刺激性。接觸後可引起頭痛、頭暈、惡心、麻醉作用。可引起皮炎。
環境危害:
燃爆危險: 本品易燃,具刺激性。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皮膚接觸: 脫去污染的衣著,用流動清水沖洗。
眼睛接觸: 提起眼瞼,用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就醫。
吸入: 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就醫。
食入: 飲足量溫水,催吐。就醫。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危險特性: 易燃,遇明火、高熱或與氧化劑接觸,有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
有害燃燒產物: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滅火方法: 噴水冷卻容器,可能的話將容器從火場移至空曠處。滅火劑:泡沫、二氧化碳、乾粉、砂土。
第六部分:泄漏應急處理
應急處理: 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並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切斷火源。建議應急處理人員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毒服。盡可能切斷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溝等限制性空間。小量泄漏:用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沖洗,洗水稀釋後放入廢水系統。大量泄漏:構築圍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蓋,降低蒸氣災害。用防爆泵轉移至槽車或專用收集器內,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第七部分:操作處置與儲存
操作注意事項: 密閉操作,加強通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建議操作人員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半面罩),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穿防毒物滲透工作服,戴橡膠耐油手套。遠離火種、熱源,工作場所嚴禁吸煙。使用防爆型的通風系統和設備。防止蒸氣泄漏到工作場所空氣中。避免與氧化劑接觸。灌裝時應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裝置,防止靜電積聚。搬運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倒空的容器可能殘留有害物。
儲存注意事項: 儲存於陰涼、通風的庫房。遠離火種、熱源。保持容器密封。應與氧化劑分開存放,切忌混儲。採用防爆型照明、通風設施。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儲區應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和合適的收容材料。
第八部分:接觸控制/個體防護
職業接觸限值
中國MAC(mg/m3): 未制定標准
前蘇聯MAC(mg/m3): 10
TLVTN: ACGIH 25ppm,123mg/m3
TLVWN: 未制定標准
監測方法:
工程式控制制: 生產過程密閉,加強通風。
呼吸系統防護: 空氣中濃度超標時,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眼睛防護: 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
身體防護: 穿防毒物滲透工作服。
手防護: 戴橡膠耐油手套。
其他防護: 工作現場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工作完畢,淋浴更衣。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主要成分: 純品
外觀與性狀: 無色液體。
pH:
熔點(℃): -25.5
沸點(℃): 176.1
相對密度(水=1): 0.89
相對蒸氣密度(空氣=1): 4.15
飽和蒸氣壓(kPa): 無資料
燃燒熱(kJ/mol): 無資料
臨界溫度(℃): 395
臨界壓力(MPa): 3.14
辛醇/水分配系數的對數值: 無資料
閃點(℃): 48
引燃溫度(℃): 470
爆炸上限%(V/V): 無資料
爆炸下限%(V/V): 無資料
溶解性: 不溶於水,可混溶於乙醇、乙醚、苯、酮、四氯化碳、石油醚等。
主要用途: 主要用作分析試劑。
其它理化性質:
第十部分:穩定性和反應活性
穩定性:
禁配物: 強氧化劑。
避免接觸的條件:
聚合危害:
分解產物:
第十一部分:毒理學資料
急性毒性: LD50:無資料
LC50:無資料
亞急性和慢性毒性:
刺激性:
致敏性:
致突變性:
致畸性:
致癌性:
第十二部分:生態學資料
生態毒理毒性:
生物降解性:
非生物降解性:
生物富集或生物積累性:
其它有害作用: 無資料。
第十三部分:廢棄處置
廢棄物性質:
廢棄處置方法: 處置前應參閱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建議用焚燒法處置。
廢棄注意事項:
第十四部分:運輸信息
危險貨物編號: 33536
UN編號: 無資料
包裝標志:
包裝類別: O53
包裝方法: 小開口鋼桶;安瓿瓶外普通木箱;螺紋口玻璃瓶、鐵蓋壓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金屬桶(罐)外普通木箱;螺紋口玻璃瓶、塑料瓶或鍍錫薄鋼板桶(罐)外滿底板花格箱、纖維板箱或膠合板箱。
運輸注意事項: 運輸時運輸車輛應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夏季最好早晚運輸。運輸時所用的槽(罐)車應有接地鏈,槽內可設孔隔板以減少震盪產生靜電。嚴禁與氧化劑、食用化學品等混裝混運。運輸途中應防曝曬、雨淋,防高溫。中途停留時應遠離火種、熱源、高溫區。裝運該物品的車輛排氣管必須配備阻火裝置,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裝卸。公路運輸時要按規定路線行駛,勿在居民區和人口稠密區停留。鐵路運輸時要禁止溜放。嚴禁用木船、水泥船散裝運輸。
第十五部分:法規信息
法規信息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布),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化勞發[1992] 677號),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 ([1996]勞部發423號)等法規,針對化學危險品的安全使用、生產、儲存、運輸、裝卸等方面均作了相應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13690-92)將該物質劃為第3.3 類高閃點易燃液體。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J.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為多少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和農業部確定的納入使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准(2013年版)》,予以公布。
2013年4月1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和農業部三部門2013年第9號的聯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