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沒有取得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品怎麼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