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車輛年檢需要帶什麼材料
車輛年檢材料有:《機動車檢驗標志申請表》;機動車行駛證;交強險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車主身份證。如果是單位的車,還要准備代理人的資料,即包括行駛證原件、交強險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蓋鮮章)、委託書(蓋鮮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機動車在年審前的3個月,都可接受檢測申請年審。最好提前兩個月或1個多月,別等到距離年檢到期只剩不幾天才想起受檢。其次,每月10日前,檢測站業務量相對偏少,是過線免排隊的良機,中旬開始車子增多,下旬是扎堆期。
年檢的結果有:
1、定期檢驗合格的車輛,分別在行駛證和《機動車定期檢驗表》加蓋印章。
2、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輛,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修復,逾期仍然不合格的,車輛管理機關有權收繳不合格車輛的號牌和行駛證,這樣的話將不能在道路上行駛,也不可以轉籍。
3、因故不能參加定期審驗的車輛,應事先向車輛管理機關申請延期;駐外汽車可委託所在地車輛管理機關代檢,檢驗後將結果通知原籍車輛管理機關;無故不參加定期檢驗的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行駛。
『貳』 車輛年審要帶什麼資料
車輛年審需要的資料是機動車駕駛證、交強險保險憑證、免稅證明等資料,當事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里繳納符合法律要求的資料,就可以進行車輛的年審,但是對於不同型號的汽車來說會有差異,在年檢時間的規范上,越是大型車輛年檢的次數越多。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叄』 機動車年檢需要帶什麼材料
車輛年檢材料有:
《機動車檢驗標志申請表》;機動車行駛證;交強險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車主身份證。如果是單位的車,還要准備代理人的資料,即包括行駛證原件、交強險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蓋鮮章)、委託書(蓋鮮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機動車在年審前的3個月,都可接受檢測申請年審。最好提前兩個月或1個多月,別等到距離年檢到期只剩不幾天才想起受檢。其次,每月10日前,檢測站業務量相對偏少,是過線免排隊的良機,中旬開始車子增多,下旬是扎堆期。
年檢時間
新車的車輛年審是每兩年審一次,需要車主本人帶好行駛證、交強險保單去車管所專門負責年檢的窗口申領年審標識。申領前一定要先去把違章處理掉,不然不能通過的。
現在交管部門的APP也開設了網上年審的功能,車主自行上傳相關材料照片,包括交強險保單,通過審核之後,年審標識會快遞到車主手上,車主只要支付快遞費用就可以了,方便了沒有時間去窗口辦理的人員。
『肆』 車輛年審需要什麼資料
車輛年審需要:
1、機動車行駛證;
2、交強險保險憑證;
3、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4、車主身份證。如他人代辦的,代辦人需攜帶自己的身份證。
註:如果是單位的車,還要准備代理人的資料,即包括行駛證原件、交強險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蓋鮮章)、委託書(蓋鮮章)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汽車6年免檢新政策
目前,公安部發布了最新的年檢規定,《規定》顯示,從2020年11月20日起,將擴大汽車的免檢范圍,調整私家車的年檢周期。具體情況如下:
1、7-9座的非運營小、微型客車將納入免檢范圍,即年檢時間在2020年11月20日後,並且符合條件的7-9座非運營小、微型客車將可以享受前6年免檢政策。
2、6-10年的非運營小、微型客車,由原來的一年一檢,調整為兩年一檢。
『伍』 車輛年審需要的資料
車輛年審一般需要以下的材料:1、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3、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復印件;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原件;5、機動車行駛證原件;6、屬於受託核發機動車的檢驗合格標志,還應提供委託核發檢驗合格標志通知書原件等。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陸』 車輛年檢需要帶什麼材料
車子年檢需要帶的材料有:車主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交強險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等材料。依據相關規定,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