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契稅是什麼意思
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次性稅收。
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⑶房屋買賣:
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徵:
(1)徵收契稅的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通過征稅,契稅徵收機關便以政府名義發給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即承擔保證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又帶有規費性質,這是契稅不同於其他稅收的主要特點。
(2)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當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按轉移變動的價值,對產權承受人課征一次性契稅。
(3)契稅採用比例稅率,即在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行為時,對納稅人依一定比例的稅率課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五條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下列項目減征、免徵契稅:
(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徵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三)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徵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七條納稅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徵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㈡ 什麼叫契稅
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次性稅收。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徵: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採用比例稅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因此,贈與房產的領受人是需要全額繳納契稅的。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中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贈與房產的契稅是全額徵收的,即由受領人按照3%的比例繳納。
㈢ 契稅是什麼意思通俗說
契稅的意思是指對契約徵收的稅,是屬於財產轉移稅,由財產的承受人繳納的一種稅。
普通住宅,首套,90平米以下交成交價的1%,90平米-140平米交1.5%,140平米以上交3%。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140平方米以上的戶型屬於非普通住宅,購買非普通住宅的風險僅僅體現在第一次購房契稅上,今後可能開征的保有稅(如物業稅)和雜稅(土地增值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均可因為購買了非普通住宅而區別對待。
法律依據:
《契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㈣ 契稅是什麼意思
契稅,是指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徵收的一種稅。
1.契稅的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承受」(獲得)「土地、房屋權屬」(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2.契稅的征稅范圍
(1)包括:
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售、贈與、交換);
【提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②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2)視同發生權屬轉移:
①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③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④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籌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⑤企業「破產」清算期間,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
(3)不包括:
土地、房屋典當、繼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
3.契稅的計稅依據
(1)「買賣」交易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提示】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
(2)「贈與」交易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交換」交易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其計稅依據為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4)「劃撥」方式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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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契稅是什麼
契稅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為課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契稅以權屬發生轉移的土地和房屋為征稅對象,具有對財產轉移課稅性質;契稅由財產承受人納稅。一般稅種在稅制中確定納稅人,都確定銷售者為納稅人,即賣方納稅。對買方征稅的主要目的,在於承認不動產轉移生效,承受人納稅以後,便可擁有轉移過來的不動產的產權或使用權,法律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契稅一方面可以廣辟財源,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契稅按財產轉移價值征稅,稅源較為充足,它可以彌補其他財產課稅的不足,擴大其征稅范圍,為地方政府增加一部分財政收入。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房地產交易的日趨活躍,契稅的財政作用將日益顯著。
㈥ 契稅是什麼
1、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次性稅收。
2、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徵:
(1)徵收契稅的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征稅,契稅徵收機關便以政府名義發給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即承擔保證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又帶有規費性質,這是契稅不同於其他稅收的主要特點。
(2)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當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按轉移變動的價值,對產權承受人課征一次性契稅。
(3)契稅採用比例稅率,即在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行為時,對納稅人依一定比例的稅率課征。
㈦ 契稅是什麼東西
契稅(Deed Tax)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徵收的一種稅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契稅。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包括下列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收契稅: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以獲獎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契稅,是指對契約徵收的稅,屬於財產轉移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契稅中所涉及的契約,包括土地使用權轉移,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房屋所有權轉移,應該稱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如房屋買賣、贈送、交換等。除了買賣、贈送、交換外,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方式還有很多種。其中,有兩種常見的房屋權屬轉移,按規定要繳納契稅:因特殊貢獻獲獎,獎品為土地或房屋權屬; 或預購期房、預付款項集資建房,只要擁有房屋所有權,就等同於房屋買賣。契稅是一種重要的地方稅種,在土地、房屋交易的發生地,不管何人,只要所有權屬轉移,都要依法納稅。契稅已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固定來源,在全國,地方契稅收入呈迅速上升態勢。各類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稅定價方法,也各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