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三金指什麼
三金指「三金」制度(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定金)。民事責任以補償性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損害賠償金也是以補償性為主,而以懲罰性為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的即是補償性損害賠償金,第2款規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也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中國法上唯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1)三金是什麼擴展閱讀:
關於損害賠償金的范圍,損害賠償金包括積極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其中可得利益損失金額又受到兩個限制:一是可預見規則限制;二是防止擴大規則限制(第119條)。
定金既是一種擔保方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定金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情形下,是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的。
B. 三金都是什麼
在中國歷代聘禮中,「三金」一直活躍在禮單之上,宋代,婚嫁流程因為大大簡化,由「六」至「三」,偏重「交換」意義的「納采」、「納幣」卻始終堅守陣地。「三金」之說在那時便已風行。
富貴之家送「三金」,即為金釧、金鐲、金墜,稍次一點的家裡改用銀器或鍍金代替,士官之家則送些綾羅綢緞。
現代「三金」應該是指「金戒指,金項鏈,金耳環。這三種飾品。」
結婚送「三金」並不僅僅因為它的價格。三金所包含的三種首飾,分別代表著相戀、忠貞和美好,它早已不再只是單純的裝飾品,而是把那些「將說未說」之言,含蓄地傳達給對方。
C. 結婚「三金」指的是什麼
結婚三金是指結婚金戒指、金耳環和金手鐲。是結婚前男方給女方准備的彩禮物品之一,也有地區是送結婚五金的,即金戒指、金耳環、金手鐲、金項鏈和金吊墜,三金和五金的多少代表著男方對女方的重視。
在傳統文化里,黃金代表家庭富裕的吉祥之物,各種重大活動都能見到它的身影,如婚嫁,紀念日等。並且每件物品都有自己獨特寓意,項鏈是守護性命;耳環告誡兒媳不要聽信讒言;戒指屬於已婚標志;手鐲用於辟邪;腳鐲指綁住新娘,不要離開夫家。
正是因為黃金吉祥的寓意,結婚時人們對它就更加的喜愛,甚至有「無三金,不成婚」的說法。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三金還是五金,都要結合自身經濟條件進行購買。
D. 通常說的三金指的是什麼
傳統的結婚三金指的是金戒指、金項鏈和金耳環。
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結婚三金的概念逐漸模糊,新人會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選擇更適合自己的「結婚三金」。
如鑽戒、小車、房子什麼的保值高消費品都可以。
E. 什麼是三金,三金主要包括什麼
三金:工傷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
現在公司的福利待遇為「五險一金」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是指住房公積金。
(5)三金是什麼擴展閱讀:
企業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去社保局及公積金中心辦理社保、公積金開戶。社保開戶後會拿到《社保登記證》,公積金開戶後會取得單位公積金登記號。
單位每月都必須把企業新增的員工添加進單位的五險一金賬戶中,並把已經離職的員工從賬戶中刪除。社保、公積金賬戶為兩個獨立的賬戶,增減員工的操作在兩個賬戶中都必須進行。
單位每月需要為員工申報正確的五險一金繳費基數,以確保五險一金的正常繳納。五險一金的繳費基數以員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或入職首月工資為准。
如果企業、銀行、社保/公積金管理機構三方簽訂了銀行代繳協議,則五險一金費用將在每月固定時間從企業銀行賬戶中直接扣除。當然企業也可以選擇通過現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五險一金管理機構現場繳費。
F. 三金是指哪三金
結婚三金就是在金耳環、金手鐲、金項鏈、金戒指和金吊墜中任選三個。傳統意義上的三金實際上是三件金器指金戒指、金手鐲、金項鏈。
結婚的三金材質可以黃金也可以是白金,三金也是聘禮中最重要的東西,另外金子的重量也不能太輕。
(6)三金是什麼擴展閱讀:
結婚要買三金的原因
1、黃金在中國一直是被視作財富的象徵,所以新娘出嫁的時候穿戴這些黃金首飾能夠很好的顯示男方的家庭條件;
2、黃金象徵著男方對女方的重視程度,女方所佩戴的黃金首飾越多,就說明了新娘受到的寵愛和祝福越多;
3、古人雲:「情比金堅,金石良緣」,而贈送金飾有祝願新人的美好寓意,希望彼此能長長久久;
4、聘禮風俗作為是中國傳統習俗由來已久,且一直被傳承與保留到現代。
網路——結婚五金
G. 「三金」一般是指什麼哪「三金」
「三金」一般指三金制度,在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上,有個著名的「三金」制度(損害賠償金、違約金、定金)。民事責任以補償性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損害賠償金也是以補償性為主,而以懲罰性為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的即是補償性損害賠償金,第2款規定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也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是中國法上唯一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7)三金是什麼擴展閱讀:
「三金」的適用關系:
首先看定金與違約金的適用關系。《合同法》第116條規定,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種對其最有利的責任形式。這里應指出的是,第116條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同時規定違約金與定金責任情形的,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在一方同時實施了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也可以並用。
其次看違約金與損賠償金的適用關系。原則上可以說,違約金的適用並不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無疑與實際損失額關聯密切,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的,並且是「就高不就低」。
再看定金與損害賠償金的適用關系。定金具有非補償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因而是獨立於損害賠償責任的,但也不能認為它與損害賠償金毫無關系,定金與損害賠償責任的聯系表現在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的並用不能超過全部貨款的總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