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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優先股

發布時間:2022-07-17 04:50:52

1. 什麼叫優先股

優先股票與普通股票相對應,是指股東享有某些優先權利(如優先分配公司盈利和剩餘資產權)的股票。優先股票的具體優先條件由各公司章程加以規定,一般包括:優先股票分配股息的順序和定額,優先股票分配公司剩餘資產的順序和定額,優先股票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條件、順序和限制,優先股票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優先股票股東轉讓股份的條件等。

2. 在股票中,優先股是什麼意思

優先股是股票的一種,是指在企業分紅中有優先分紅權利的股票。

什麼是優先股

優先股是享有某些優先特權的股票,這里的優先特權一般是指優先分紅。優先股的股東,在企業進行分紅,或者破產清算時,優先分得利潤和資產。當然這里的優先也是相對的,優先股的優先權是相對於普通股來說的。

3. 什麼是優先股

優先股,簡言之就是享有優先權的股票,在公司盈利和剩餘財產分配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其風險較小。優先股股東在收益分配上享受優先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也擁有優先獲賠權,但同時他們也有一定的限制,如一般沒有表決權,而且股息率在發行時就約定了,是固定的,無論公司的盈利水平如何變化,該股息率不變。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優先股什麼意思

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餘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優先股股東可以按照約定的票面股息率,優先於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公司應當以現金的形式向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約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東分配利潤。
優先股相對於普通股。優先股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1)優先分配權。在公司分配利潤時,擁有優先股票的股東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東,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額的股利,即優先股的股利是相對固定的。
(2)優先求償權。若公司清算,分配剩餘財產時,優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註:當公司決定連續幾年不分配股利時,優先股股東可以進入股東大會來表達他們的意見,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
優先股對企業籌措資金的主要優點是:(1)股息率固定,能使公司利用財政桿杠利益。在資本不變的條件下,公司需要從稅前收益中支付利息、優先股息和租賃費,是固定不變的。當稅前收益(扣除利息)增大時,每一元利潤所負擔的固定利息和租賃費就會相對減少,這就給每一股普通股帶來額外利潤,即財務杠桿利益。(2)優先股是公司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對企業的資金周轉有利。(3)優先股沒有投票權,使企業能夠避免優先股股東參與投票而分割企業的支配權。(4)優先股轉換成普通股或債券,可以免稅。
優先股對企業籌措資金的主要缺點是:(1)優先股股息必須從稅後凈收益中支付,較之公司債券則增加了所得稅負擔;(2)優先股雖然沒有屆滿期,但公司章程中的一系列規定,又實質上規定了屆滿日期,使公司每年都必須購進一定百分比的優先股票。

5. 什麼是優先股優先股和普通股有什麼區別

優先股是股東享有優先分配和補償的權利,但一般沒有投票權。公司分配利潤,首先支付持有優先股的股東,但他們的股息是相對固定的。公司清算時,優先股將先於普通股分配剩餘的財產。公司連續幾年不發放股利,優先股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上發言,表達自己的意見,保護自己的權利。股東享有的權利與其承擔的風險呈正比。

普通股股東的股息收入不是固定的,取決於當年公司的盈利情況,也取決於當年的具體分配政策,公司很有可能決定不在當年進行分配。優先股的股息收入一般是固定的,特別是對有強制性股息規定的優先股,公司有利潤分配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優先股股東。優先股的二級市場價格波動相對較小,從買賣價差中獲利的空間較小,普通股東不能撤回股份,只能在二級市場套現,但優先股股東可以把股份賣回給公司。

6. 什麼是優先股定義是什麼

通常情況下,優先股一般是指享有優先權的股票。優先股的股東對公司資產、利潤分配等享有優先權,其風險較小。但是優先股股東對公司事務沒有表決權。優先股股東沒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參與權,優先股股東不能退股,只可以通過優先股的贖回條款被公司贖回,但是能穩定分紅的股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 【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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