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雙規"是什麼意思
雙規是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雙規」一詞出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原來我們國家可以長時間拘留審查疑犯的。但是後來人性化了,扣留不能超過24小時。但是對於一些政府官員來說,如果24小時一到就放人,他們可以銷毀證據,串聯同謀。這個漏洞是通過雙規來彌補的。對於黨的官員,規定地方,規定時間交待問題。
1993年,中紀委、監察部合署辦公後,「雙規」的使用范圍擴大。1994年5月1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施行,使「雙規」在黨內的使用有了依據。
「雙規」並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個先於司法程序的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黨內措施。
「雙規」措施,經過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對線索材料初核之時,就可採用。在檢察機關最初無充分證據,又必須依法辦事,不好直接出面的情況下,為防止串供、毀滅證據等情況的發生,往往由紀委出面先行採取「雙規」措施。但也因「雙規」是在證據還未確鑿的情況下展開,中紀委常委屈萬祥稱,案件從紀檢監察部門開始調查起,就是一個沒有確定的狀態,這也是導致紀檢辦案避免干擾、不能公開的原因。
「雙規」的背後,是一整套辦案指揮體系為之運轉。生活保障組負責案件調查所需的車輛和食宿、「雙規」場所選擇和專項經費的管理。
對於「雙規」地點的選擇,需僻靜,外界人員來往少,吃住條件比較方便。招待所、賓館、培訓中心、軍事基地等不一而足。
選址一經確定後,安全考慮最為優先。「雙規」安全組首先要求用房要以一層樓房為主,禁止在一樓以上接觸案件當事人;在陪護室、辦公室、談話室、過道以及衛生間等有安全隱患的地方加裝防護欄;電源線路一律實行暗裝,不能裸露在外;衛生間的門無反鎖條件,檢查衛生間各懸掛點是否已被消除等。每「雙規」一人,最少要有6—9人分早、中、晚三班24小時全程陪護,夜間陪護不能睡覺。如此,一個重大復雜案件如果同時「雙規」多人,僅陪護人員往往就會多達上百人。
⑵ 雙規什麼意思
「雙規」是指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雙規與批捕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雙規是黨內的一種紀律行為,而批捕是司法系統的一種法律行為。
關於雙規的法律效力的問題,雙規在處理黨紀、政紀范圍內的事項時,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紀委所查處的案件涉嫌犯罪就要移交到檢察機關處理。
⑶ 解釋一下「雙規」是什麼意思
雙規"是黨紀處分時用到的一種手段,意即: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交待問題.只對黨員有效,在黨內使用.一般由黨的紀委檢查委員會工作人員行使.
還有一個是監察部門對公務人員採取"限定人身自由"的手段叫"雙指",即:指定時間指定地點,交待問題.
1、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第二十條
(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雙規,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
2、出自《中共紀檢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章第28條,對象是黨員,雙規是指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雙規與批捕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雙規是黨內的一種紀律行為,而批捕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法定的強制措施,由司法機關實施。實行雙規一般是對案件掌握一定線索和情況,雙規對象在期限內仍保留職務,但不能主持工作,待案件調查清楚再行處。
「雙規」是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的一個重要許可權,也是一個常用的辦案措施,但其存在著超越憲法和法律的嫌疑。它猶如一把「雙刃劍」,在剌向貪官污吏的同時,有的因掌握不好,也在剌向無辜的黨員和群眾,使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
⑷ 什麼是雙規
法律分析:狹義上的「雙規」即指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是指黨的紀檢部門根據群眾舉報或發現的問題, 責令身為黨員的被查處人在規定的地點、規定的時間內如實向組織交待自己違法亂紀問題的一種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雙規」對象為涉嫌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⑸ 官員「雙規」是什麼意思
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 、就調查涉及的事項作出說明。而產生的一種調查方式。
⑹ 雙規 是什麼意思啊
特指對犯了錯誤的幹部在規定地點、規定時間必須交代問題的一種政策。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雙規」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也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
採取「兩規」是非常嚴肅慎重的事情。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採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並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五是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