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政部門做什麼的
民政部門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擬訂優撫政策、標准和辦法,擬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及計劃,擬訂烈士褒揚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擬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五)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
(七)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九)擬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參與擬訂在華國際難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臨時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1)民政局是干什麼的擴展閱讀:
2018年,國家出台政策,對民政部的工作做了如下調整:
1、保留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民政部代管的中國老齡協會改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代管。
2、將民政部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後勤保障部有關職責整合,組建退役軍人事務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3、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4、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民政部的醫療救助職責整合,組建國家醫療保障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㈡ 民政局主要負責什麼樣的工作
民政局主要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 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審核、報批、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殘廢等級評定的審核報 批工作。
(三)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軍隊復員幹部 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 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移交地方管理的軍 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軍供站的工 作。
(四)組織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放救災款 物;組織接收、分配救災捐贈;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 情況,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指導農村救災合作保險,開展減災活動。
(五)負責社會救濟工作,制定農村五保戶供養和城 鄉社會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 的救濟政策、標准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並組織救濟工作;負責符合社會救 濟條件的失業救濟期滿尚未再就業職工的救濟工作;負責扶貧工作。
(六)主管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指導和監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制定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 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和城市社區服務工作,建立和完善 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八)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 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審批和管理城鄉社會福利 企業。
(九)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開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動。
(十)擬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 批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名稱和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志的規劃、設立管理等工作。
(十二)研究擬訂社團管理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性社團組織和涉外社團的審批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縣(市)、區社團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殯葬和 公墓事業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管理、教育 、遣送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全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指 導和監督有獎募捐福利基金的使用。
(2)民政局是干什麼的擴展閱讀
民政局社會事務科主要負責:
1、負責起草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全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負責設在本縣的社團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監督社團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備案和監督管理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2、指導和監督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工作;負責局屬社團的管理工作;承擔縣民間組織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移及界線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制訂本縣地名規劃;
3、負責審批由縣直接管理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負責標准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指導地名檔案管理和地名圖、書、志的編纂工作;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培訓村委會主任;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4、負責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介紹機構的工作;負責管理婚姻證件及婚姻登記工作的核查;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工作;倡導文明婚俗,指導收養登記機關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㈢ 民政局是幹嘛的
法律分析: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一般包括婚姻登記、救災救濟、優撫安置、擁政愛民、區劃地名、老齡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殯葬、救助等。國家級設民政部,省(自治區)級設民政廳,市縣級設民政局,鄉鎮設社會事務辦公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㈣ 民政局是什麼部門
法律分析:民政局是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㈤ 民政局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法律分析: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而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所以民政局屬於政府直接管理的行政單位,而不是事業單位,當然它屬於非機關法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㈥ 民政局的職責是什麼
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法律法規草案、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和標准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擬訂社會救助政策、標准,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准,負責報國務院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以及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審核工作。
(六)擬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范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准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准,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擬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准,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民政部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㈦ 民政部門負責哪些工作
民政部門具體是指主管民間社會事務的行政部門,一般包括主管婚姻登記、救災救濟、優撫安置、擁政愛民、區劃地名、老齡工作、低保、福利、慈善、殯葬、救助等工作的部門。
擴展知識:
一、民政部門是國家規定的主管民間社會事務的行政部門
1、機構設置都有:國家級一般設民政部,省(自治區)級一般設民政廳,市縣級一般設民政局,鄉鎮一般設社會事務辦公室。
2、職能涉及:國家政權建設、社會福利、社會行政管理以及社會保障等等各個方面,它的工作范圍特別的廣。一般包括婚姻登記、優撫安置、擁政愛民、救災救濟、老齡工作、區劃地名、低保、慈善、殯葬、福利、救助等等。
二、民政局是市縣級的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1、民政局的工作:主要管理救災救濟、民間組織管理、雙擁優撫安置、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基層政權建設等等相關的工作。
2、民政局的具體工作:民間組織、優撫保障、軍休安置、備災減災、社會捐贈、城市低保 、區劃地名、社會福利、救助管理、退伍安置、雙擁工作、救災工作、村民自治、社區建設、婚姻登記、農村救助、兒童收養、福利彩票、外事工作、民政統計、民政法制、教育科技、殯葬管理等等。
㈧ 民政局是干什麼的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具體職能如下: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准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 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婚姻登記由社會事務科負責,該科還負責:
負責縣社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
負責縣內協會,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備案,監督和管理工作;
監督協會,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備案,監督和管理協會和私營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指導和監督縣級協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協調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
負責管理局;
承擔縣民政組織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對鄉鎮的設立,注銷,改名,居民搬遷和邊界變更進行審計和報告;
負責行政邊界糾紛的調查和調解;
制定縣的地名計劃;
負責批准由縣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和重命名;
負責標准地名信息的編輯和驗證;
指導地名檔案的管理以及地圖,書籍和記錄的匯編;
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委會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指導村委會主任的培訓;
指導社區服務管理;
負責領養登記;
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介紹機構的工作;
負責婚姻證件的管理和婚姻登記工作的核查;
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倡導文明婚姻習俗,指導領養登記機關的工作;
指導殯葬機構的管理。
㈨ 民政局都干什麼工作的
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履行著"上為政府分憂,下為群眾解愁"的重要職能,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具體職能如下: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民政事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依法對本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區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擬訂本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銷售管理辦法;指導福利彩票銷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管理工作。
(四)參與擬訂本市社區建設總體規劃;擬訂社區建設的相關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站建設。
(五)擬訂本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六)組織擬訂本市城鄉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工作。
(七)擬訂本市撫恤優待政策、標准和辦法,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撫恤優待和烈士褒揚工作。
(八)擬訂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政策,負責組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九)擬訂本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指導軍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十)擬訂本市救災工作政策,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擬訂本市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的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外地來京上訪人員和非正常上訪人員的接濟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本市行政區劃管理政策;負責本市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區縣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 負責本市社會工作人才登記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9)民政局是干什麼的擴展閱讀:
婚姻登記由社會事務科負責,該科還負責:
負責縣社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
負責縣內協會,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備案,監督和管理工作;
監督協會,分支機構和代表處的備案,監督和管理協會和私營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查處非法民間組織;
指導和監督縣級協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協調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
負責管理局;
承擔縣民政組織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對鄉鎮的設立,注銷,改名,居民搬遷和邊界變更進行審計和報告;
負責行政邊界糾紛的調查和調解;
制定縣的地名計劃;
負責批准由縣直接管理的地名的命名和重命名;
負責標准地名信息的編輯和驗證;
指導地名檔案的管理以及地圖,書籍和記錄的匯編;
承擔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調查研究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委會建設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指導村委會主任的培訓;
指導社區服務管理;
負責領養登記;
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介紹機構的工作;
負責婚姻證件的管理和婚姻登記工作的核查;
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