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四不放過原則
法律分析:四不放過原則指的是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B. 安全事故四不放過指什麼
安全事故四不放過是指:第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原因;第二,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若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第三,責任人和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要依法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第四,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後,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C. 四不放過原則指什麼
法律分析:國家對發生事故後的「四不放過」處理原則,其具體內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
3、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4、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採取行政措施,對本地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地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地區或者職責范圍內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負責。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託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條 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地區容易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單位、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範明確責任、採取措施,並組織有關部門對上述單位、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
D. 四不放過指的是哪四不放過
法律分析: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責任人和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並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 「四不放過」是指什麼
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四不放過」原則的第一層含義是要求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時,首先要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時就輕易下結論,也不能把次要原因當成真正原因。
F. 「四不放過」原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責任人和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國家對發生事故後的「四不放過」處理原則,其具體內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
(3)責任人和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
(4)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6)四不放過是什麼擴展閱讀:
「四不放過」原則的第四層含義是要求必須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在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的同時,還必須提出防止相同或類似事故發生的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並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加以實施。只有這樣,才算達到了事故調查和處理的最終目的。
對安全工作責任不落實,發生重特大事故的,要嚴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G. 安全四不放過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範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政府主要領導人或者政府主要領導人委託政府分管領導人召集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H. 四不放過原則是什麼
你好
1、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2、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3、「四不放過」原則的含義也是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的具體體現,對事故責任者要嚴格按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是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作業的重要流程。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