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君主立憲制的特點
君主立憲制的特點
1、君主權力受到法律限制,國王統而不治,成為虛君;
2、議會是權力中心(立法權、行政監督權)內閣對議會負責;(內閣實際掌握行政權)
3、內閣權力膨脹,逐步凌駕於議會之上。
君主立憲制種類
1、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亦稱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於近代歐洲現代化,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便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的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的確認。
在後世理解是因為公民社會和理性主義發達的結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獨立於營利事業原則外運作,而專注於國防和外交事務。
2、議會君主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
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組建,下院多數黨領袖即為內閣首相。內閣掌握行政權,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君主無實權,行使禮儀性的職責。
② 什麼是君主立憲制度
君主立憲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用共和政體。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君主雖然是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但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力范圍,會依各個國家的制度而不同;縱使是同一個國家,在不同時期君主的產生方式與權力范圍也各不相同。
主要特點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還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
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組建,下院多數黨領袖即為內閣首相。內閣掌握行政權,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君主無實權,行使禮儀性的職責。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
③ 君主立憲制什麼意思
君主立憲制,亦即「有限君主制」,是相對於君主專制的一種國家體制。君主立憲制是現代資產階級代議制的表現形式之一,其實質是資產階級通過議會掌握立法權,這是最重要的國家權力。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務上的共和主義理想但不採共和政體。可分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二元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亦稱為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指君主立憲的前提下,君主權力大於議會,各種主要法令都要經其簽署,並且常有權委任首相和上議院議員,某些國家還有君權神授色彩,而不是政教分離的。
二元君主制是起源於近代歐洲現代化,從政府層面看來,在有兩個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時進行,便是民族國家的中央集權制的成立,和相對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財產的確認,在後世理解是因為公民社會和理性主義發達的結果,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獨立於營利事業原則外運作,而專注於國防和外交事務。
但在較後才開始現代化的歐洲國家,為了擴張政府權力又為了吸納社會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為了晉身政府層面加強其運作,於是一部分君主制國家在統一和獨立的同時,編成了憲法成立議會,但和「虛君共和」相反是「虛位議會」制度。
一般認為二元君主制是原型是16世紀的波蘭立陶宛聯邦,但成熟於拿破崙時代的法蘭西第一帝國,是當時拿破崙因戰爭需要而稱帝,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國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產物。而且受到十九世紀中歐洲推廣,如德國和義大利統一後憲法所仿效。並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啟蒙時代的誠虔信仰的非歐洲社會的接受,例如日本的明治維新甚至巴列維王朝時代(伊朗伊斯蘭革命前)的伊朗。
但在實踐上二元君主制,因為無法同時兼顧君主和議會權力之爭,往往淪為了第三方的武裝革命或政變的犧牲品,如戰時的日本和義大利王國或後來的伊朗等,被認為是權責不明的制度。所以迄今為止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國家較少,通常只是限於指某些中東君主制國家,如卡達、阿聯酋等。
【議會君主制】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不僅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議會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組織政府,是真正的國家權力中心。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
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組建,下院多數黨領袖即為內閣首相。內閣掌握行政權,受議會監督,對議會負責。君主無實權,行使禮儀性的職責。
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 、摩納哥、安道爾、挪威、日本、泰國、丹麥、馬來西亞、柬埔寨等。
1688年英國光榮革命中,國王是被議會請來的,國王權利的來源不再是神而是議會了。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當時的有利形勢,盡量擴大自己的政治,經濟實力,利用他們所控制的議會,通過一系列的法律 來限制王權。
1689年十月,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法案規定:國王無權廢止法律,不得侵犯議會的的征稅權,不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組織常備軍,國王不得干涉議會言論自由,未按法律程序,不得拘捕臣民,必須定期召開議會。
這些法令的意義在於限制王權,擴大議會的權力。其結果是把實際權力轉移到了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礎。
④ 君主立憲制
君主立憲制是資產階級國家以君主(國王、皇帝)為世襲元首,但君主權力受到憲法和議會不同程度限制的政體形式。是資產階級和封建勢力分享權力、互相妥協的產物。君主立憲制又分為兩種: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與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二元君主制。其主要特徵是:世襲君主為國家元首,擁有實權,由君主任命內閣成員,政府對君主負責,議會行使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國和1889~1945年的日本是二元君主制的典型國家。20世紀80年代,約旦、沙烏地阿拉伯、尼泊爾、摩洛哥等少數國家仍保留這種制度。(可簡稱為「摩尼沙約旦」)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簡稱議會君主制。其主要特點是:議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君主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其職責多是禮儀性的。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最早實行議會君主制的國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除英國外,還有西班牙、葡萄牙、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挪威、加拿大、日本、泰國、馬來西亞等。(可簡稱為「英,兩大牙、荷盧比、瑞挪加、日泰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