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三資企業,是什麼意思,哪三資
三資企業即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三類外商投資企業。
三資企業是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遵守中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中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它是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遵守中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中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等同於涉外企業,都是由中外合資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資公司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構成。
(1)什麼叫三資企業擴展閱讀: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資本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股東的投資;二是以合作企業的名義申請的貸款。在一般情況下,股東的投資是主要來源。
企業貸款則根據企業經營需要向銀行提出申請。合作企業可以向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借款,也可以在中國境外借款。中外合作者用作投資或者合作條件的借款及其擔保,由各方自行解決。
(一)投資方式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這個規定很靈活,即合作經營各方可根據經營項目的需要,以各自擁有的條件出資。各方出資不必計算股份,可以不受股權比例的限制。
合作經營各方非現金形式的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不折成貨幣,不計算為投資比例。實踐中,中國合作者一般以廠房、設施、場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或合作條件。
合作各方以實行、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的,則必須作價,並折成具體股權。這里,其他財產權利是指公司的股份(股票)、債券或其他收益,包括對金錢的請求權。以及法律允許的經營特許權以及勞務等。
(二)投資回收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可以在合作企業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這是中國對外國合作者的一種優惠。
合作經營的外國投資提前回收的方式靈活多樣,主要有:
①從經營收人中向貸款銀行還本付息,即從營業額中拿出一定數額的貨幣,償還股東本人的借款或投資的本金。
②以加速設備折舊方式,將拆舊費在股東中分配,使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的投資先行回收;合作期滿後全部資產歸中國合作者。
③分產品方式回收。企業生產出產品之後,在股東間按合同約定比例分配,股東分得的產品中,包括本金和利潤。
合作企業無論採取哪一種投資回收方式,只要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就必須向財政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財政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審查批准。
(三)利潤分配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了合作各方分配利潤的原則,即合作各方按照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約定,分配收益或產品,承擔風險和虧損。這說明其利潤分配具有其自身的靈活性,即由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和訂明。
『貳』 三資企業是什麼意思
三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外國合營者可以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舉辦合營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准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收、會計、外匯等事宜,並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叄』 三資企業是什麼意思
通常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三類外商投資企業統稱為三資企業。
它是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遵守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我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三資企業工作經歷就是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三類外商投資企業任何一類型企業的工作經歷.
『肆』 什麼叫「三資企業」屬於外資經濟嗎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三類外商投資企業,稱為三資企業。
它是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遵守中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中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等同於涉外企業,屬於外資經濟。
外資經濟(Foreign economic)稱外商投資經濟外資經濟是指國外投資者和港澳台投資者根據我國有關涉外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大陸境內開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種形式。
『伍』 三資企業是指什麼
三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三類外商投資企業。它是經我國有關部門批准,遵守我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我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三資企業法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和《外資企業法》三個部分內容,主要針對於含外資成分的企業。目前已經不在適用,也就是說三資企業不在有法律特別規定。
法律依據:
《「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貿易方式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外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投資的「三資企業」(即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三來一補」貿易方式(即來料加工、來圖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出口商品
『陸』 三資企業屬於什麼企業
三資企業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三類外商投資企業。三資企業是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遵守中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中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三資企業等同於涉外企業,都是由中外合資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資公司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構成。
(6)什麼叫三資企業擴展閱讀:
三資企業分為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種:
1、中外合資企業:又叫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而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的企業。它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2、中外合營企業:又叫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按合同規定的各方投資條件,收益分配、風險責任和經營方式等進行經營的非股權式的經濟組織。
3、外資企業:又叫外商獨資企業。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的企業(不包括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
『柒』 三資企業屬於什麼
三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活動准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的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稅收、會計、外匯等事宜,並接受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捌』 什麼是三資企業和國企,私企,外企的區別是什麼
三資企業
就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這三類外商投資企業。據了解,三資企業是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遵守中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中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等同於涉外企業,都是由中外合資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資公司和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構成的。
國企
國有企業,是指國家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許可權劃分,國有企業分為中央企業(由中央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和地方企業(由地方政府監督管理的國有企業)。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歸屬於國務院直屬管理,這些中央企業屬於正部級。
私企
私營企業指的是根據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1998年8月28日,國統字〔1998〕200號)第九條規定,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外企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與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的企業。
『玖』 三資企業是什麼意思.
三資企業是經中國有關部門批准,遵守中國有關法規規定,從事某種經營活動,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國外投資方與中國投資方共同經營或獨立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
它包括: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3、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拾』 三資企業指什麼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即可稱為三資企業。且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指的是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直接或間接在我國進行的投資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