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叫批捕
法律分析:批捕的意思是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並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⑵ 法院批捕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是認為需要逮捕人犯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並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⑶ 什麼是批捕
正式批捕是什麼意思刑事案件立案之後將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先進行刑事拘留,根據案件的初步偵查情況確定案件的社會危害性大小,最長三十天移送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如果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的,則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逮捕之後再由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⑷ 批捕是什麼意思
一、批捕是什麼意思
1、批捕是指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批準是檢察機關的許可權,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審查批捕】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批捕的條件如下: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⑸ 被批捕是什麼意思
被批捕的意思就是經過法院或檢察院批准同意,逮捕犯人。從法律意義上講,公安部門不能直接逮捕犯人,逮捕犯人需要經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關於逮捕犯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⑹ 被檢察院批捕到底什麼意思
檢察院批捕意味著:
1、犯罪嫌疑人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或者是有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等情形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⑺ 公安局批捕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公安局批捕是公安機關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且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因此,提請批准逮捕書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憑證,是公安機關行使訴訟權利並嚴格依法辦案的一種表現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