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留置措施是什麼
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B. 留置措施具體是什麼意思
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有對留置的規定。警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留置具有強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調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雙重性質,作為一種介於行政警察活動和刑事司法活動之間的行為活動,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的有效措施。
(2)留置措施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留置的期限
由於警察的留置盤問期限只有24-48小時,不適合監察委員會的辦案模式。監察委員會採取的留置措施,將可能類似於原來「雙規」「雙指」的期限。目前,「雙規」「雙指」期限並沒有明確的單獨規定,而是和辦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則上不得超過辦案期限。
紀委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三個月,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必要的時候可以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C. 採取留置措施是什麼意思
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沒有採用的慣用措施,是與調查人員人身自由相關的嚴厲措施,可以採取拘留措施的有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回答者、涉嫌行賄犯罪或共同職務犯罪的相關人士等。被調查者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存在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
一、留置措施注意事項
審問人的拘留時間從帶入公安機關開始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到48小時,並要留下審問記錄。對批准繼續審問,應立即通知其家屬或所在地。不批准繼續審問的人應立即釋放被檢人。通過持續審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檢者,如果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患者強制措施,應在全額規定期間做出決定。
二、法律規定
《監察法》第43條監察機關採取吸引措施,應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設立地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申辦措施時,應報上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審計機關採取申辦措施時,應向國家審計委員會申報。能執行申辦措施往往符合相關情況。如果當事人採取拘留措施後覺得不公平,自己沒有犯罪自然也會解除。(喬治伯納德肖,)可以採取吸引措施的情況和具體要求,想詳細了解和支持的人可以在網上咨詢華律網律師。
監察機關應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和休息,並提供醫療服務。審問應合理安排審問時間和時間,審訊記錄應由被審問者閱讀後簽名。申辦時間不能超過3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申辦措施的監察機關可以延長一次上級監察機關的批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D. 留置措施是什麼意思
是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採取的強制措施。
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可以採取留置措施的是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
E. 留置什麼意思 留置是什麼意思
1、留置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2、由於留置不屬於刑事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適用對象既可能是違法違紀的,也可能是構成職務犯罪的人員。留置是監察措施,監察委員會不是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的法律依據不是刑事訴訟法。
F. 留置措施的概念是什麼
留置措施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留置具有強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調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雙重性質,作為一種介於行政警察活動和刑事司法活動之間的行為活動,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的有效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G. 什麼是留置措施
法律分析: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