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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事件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9-01 11:06:52

❶ 一九二七年發生了哪些重大歷史事件

1、南京慘案

「南京慘案」又叫「三·二四」慘案,也稱作「炮轟南京事件」,指的是1927年3月24日,英美軍艦炮轟南京。這是北伐戰爭時期帝國主義干涉中國革命的罪行之一。

慘案發生後,帝國主義列強又向中國大量增兵,對中國政府施加壓力,向中國提出懲凶、通緝、賠償等無理要求。經過兩年多的談判,南京國民政府向帝國主義列強道歉、賠償,並答應懲辦「騷亂」分子,而對中國人民所遭到的慘重損失卻隻字不提。

2、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裝起義

1927年3月21日, 上海工人發動第三次武裝起義。武裝起義由中共中央軍委書記兼江浙區軍委書記周恩來任總指揮,同中共江浙區委負責人羅亦農、趙世炎一起負責領導工作。為確保武裝起義勝利,上海區委組織5000人的糾察隊,秘密進行政治、軍事訓練。

派一部分工人打入敵人的「保衛團」,掌握一部分武器,借敵人的訓練和裝備,擴大工人糾察隊的武裝和軍事素質。又在市民、特別是貧苦市民中進行廣泛細致的政治工作。

並根據敵人所在地區力量的強弱,劃分了七個作戰區域,規定了各區工人糾察隊的任務,將敵人兵力較強的閘北區作為起義進攻的重點區。起義前十天,鐵路工人中斷了鐵路運輸,使北洋軍閥在上海的警備司令畢庶澄部3000人和當地警察2000人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

3、中共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

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於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在當時革命的中心武漢召開。出席大會的代表有陳獨秀、瞿秋白、蔡和森、李維漢、毛澤東、張國燾、李立三等82人,代表全國59767名黨員。共產國際代表羅易、鮑羅廷、維經斯基等也出席了大會。

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是在蔣介石集團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之後半個月,武漢汪精衛集團日趨反動,中國革命處於危急關頭召開的。

4、馬日事變

5月21日許克祥在長沙發動馬日事變。 湖南的國民黨反動軍官許克祥在長沙發動反革命政變(即馬日事變),襲擊湖南省總工會、省農民協會及其他革命組織,捕殺共產黨人、國民黨左派和革命群眾。這個事變是以汪精衛為首的武漢國民黨右派和以蔣介石為首的南京國民黨右派公開合流的信號。

5、八一南昌起義

1927年3月,蔣介石在南京另立中央,國民黨在武漢的汪精衛集團和南京的蔣介石集團的矛盾公開化,即所謂「寧漢分裂」。由於中國共產黨的影響不斷擴大,從4月起南京等地的國民黨開始大量逮捕和處決共產黨人,發動了四一二政變,武漢的國民黨在7月亦決定「清黨」,即七一五事變。

一方面解聘共產國際中國代表鮑羅廷的顧問職務,一方面通知各政府部門和軍隊驅逐共產黨人。蔣介石集團和汪精衛集團與帝國主義和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勾結,殘酷屠殺共產黨人和革命群眾,使中國人民從1924年開始的國共合作的反帝反封建的大革命遭到失敗。

❷ 927的解釋是什麼

927有就愛妻的含義,數字代表的意義一般是取諧音和其他特殊意義。

1 3 1 4 520:一生一世我愛你。

3 3 4 4 520:生生世世我愛你。

7 4 520:其實,我愛你。

7 4 5780:其實,我喜歡你。

5 7 1 0:我鍾意你。

0 4 5 8 4:你是我馬子。

8 8 6:拜拜。

1 2 1 6:越愛越6。

0 8 7 3 5780 96:你不知道,我喜歡你久了。

9 0 7 8:祝你幸福。

3 3 9 9:長長久久。

1 4 8 8:意氣風發。

❸ 請問大家927所指的意思是什麼

應該是某個事件吧

❹ 有誰知道927是什麼意思

1、劉德華生日在1961年09月27日
2、廣東電台股市廣播《財經927》從8月28日起由SCA副訊道播出轉為採用中波(AM)927千赫公開播出。

❺ 誰知道927是什麼意思

927有就愛妻的含義,數字代表的意義一般是取諧音和其他特殊意義,常見的意思如下:

0代表圓滿、完美、無盡。

1代表唯一、你、起點。

2代表愛、兩人世界。

3代表想念、生命、生活、一生。

4代表是的、時時、一世。

5代表我,也可以理解為不分你我,也有哭「嗚嗚嗚」的意思。

6代表順利、溜達、網路用於通常用「666」表示「溜溜溜」,形容很厲害。

7代表請、親、起、氣。

8代表發、拜拜、不。

9代表久、就、求。

(5)927事件是什麼擴展閱讀:

類似的數字諧音含義還有:

一、0字開頭

02825:你愛不愛我

04527:你是我愛妻

二、1字開頭

1414:要死要死

1457你是我妻

三、2字開頭

20184:愛你一輩子

2030999:愛你想你久久久

四、3字開頭

306:想你了(嘍)

30920:想你就愛你

五、4字開頭

4456:速速回來

456:是我啦

❻ 4月16日世界上有什麼大事

927年3月 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裝起義勝利 1927年4月12日 蔣介石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 1927年7月15日 汪精衛發動「七一五」反革命政變 1927年7月 國民革命失敗 1927年4月 蔣介石在南京建立國民政府 1927年8月1日 南昌起義 1927年8月7日 八七會議 1927年8月 湘贛邊秋收起義 1927年8月 秋收起義部隊到達井岡山 1927年底 廣州起義 日本再次出兵山東(1928年4月16日)丹麥國慶日(1940年4月16日)蘇軍發起柏林戰役(1945年4月16日)汪精衛之妻陳壁君被公審(1946年4月16日)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誕生(1940年4月16日)蘇軍向柏林發起總攻(1945年4月16日)歐洲經濟合作組織建立(1948年4月16日)杜魯門批准援外法案(1948年4月16日)古巴反政府武裝豬灣登陸失敗(1961年4月16日)《三家村札記》和《燕山夜話》受到批判(1966年4月16日)台灣第一個試管嬰兒誕生(1985年4月16日)巴勒斯坦領導人傑哈德遭暗殺身亡(1988年4月16日)浙江湖州合夥盜竊犯被抓獲(1991年4月16日)中國首次派出聯合國維和人員赴金邊(1992年4月16日)阿富汗游擊隊組織接管政權(1992年4月16日)日重建冷戰後同盟(1996年4月16日) 1998年——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布了1998年第一季度全國35個大中城市房地產價格指數。這是我國首次編制並向社會發布房地產價格指數。 2005年——中國上海爆發大規模抗擊日本右翼勢力的群眾遊行 2007年——美國維吉尼亞理工大學發生校園槍擊案,造成包括韓裔兇手趙承熙在內共33人死亡,29人受傷,為美國歷史上傷亡最慘重的槍擊事件。

❼ 1927年4月發生了什麼事

927年
傳統紀年: 民國十六年;日本昭和天皇昭和二年;越南阮朝保大帝保大二年
丁卯年(兔年)

這一年發生的事件有

電子衍射被發現。
BBC成立。
3月7日—3月17日——國民黨二屆三中全會在漢口召開。
4月12日——四一二事變,國共合作破裂。
4月12日——大不列顛和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建立。
4月18日——國民政府在南京建立。
5月20日——沙烏地阿拉伯獨立
5月21日——許克祥在長沙發動馬日事變
5月21日——美國航行家查爾斯·林白獨自駕駛單翼機「聖路易精神」號首次完成從紐約到巴黎的不著陸飛過大西洋,歷時33小時39分。
6月——韋納·海森堡發現不確定性。
7月22日——平江起義。
8月1日——南昌起義。
8月7日——八七會議,中共中央在漢口召開的緊急會議。
8月15日——第二次東方會議。
9月9日——秋收起義。
10月27日——井岡山革命根據地建立。
11月12日——里昂·托洛茨基被革除蘇聯共產黨籍。
11月13日——黃麻起義。
12月1日——蔣介石與宋美齡在上海結婚。
12月11日——中國共產黨在廣州起義。
12月14日——英國承認伊拉克獨立。

四一二政變,是一場1927年4月12日由蔣介石所代表的國民黨右派在上海對中國共產黨的清除和鎮壓。中國共產黨方面又稱此事件為「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四一二慘案」,等等。國民黨方面稱此事為「清黨」。

❽ 南陽奧奔老闆涉黑案這么大的案子為什麼媒體沒有報道南陽奧奔涉黑案的證據在那裡

開庭當天不讓記者進入。10天審理情況表明南陽奧奔涉黑案是一個冤案
鏖戰河南南陽楊金德涉黑案
2011年7月5日,在南陽市唐河縣,公開審理了楊金德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經過八天的審理,本案涉及六個罪名,分別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憑證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強迫交易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審理發現,表現上看是一部楊金德的犯罪史,但實際上是南陽公安、法院、行政三部門的重大問題史,司法、就查明的問題反映出來了南陽司法、行政多個部門執法的不嚴肅性,而正是這些司法部門的不嚴肅性,導致了眾多群體性事件的頻繁發生,這是我們國家當前面臨一個社會問題,要想有和諧的社會生活,必須徹底治理司法不公,現將本案的聚眾案件情況作一下簡介
一、楊金德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實:
1、2010年9月27日上午,南陽市卧龍區人民法院的兩位執行法官(名字暫時不公布)因為一起執行案件從南陽奧奔公司(總經理楊金德)中國銀行帳戶劃走了一部分錢(經開庭知道是8.6萬元),但是二位法官在執行時所依據的執行裁定書沒有生效,執行必須有生效的執行依據才可以,否則執行劃款就是違法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二位執行法官在沒有送達執行文書的情況下強行劃走了奧奔公司的錢,引起奧奔公司的不滿,於是員工找到銀行,銀行說這是法院的事,你們去找法院吧,銀行同時通知了兩位執行法官,二位執行法官告訴銀行讓奧奔公司去法院找兩位法官解釋。
2、晚上7點左右,奧奔公司的員工來到法院,去了十幾個員工,在法院門前二十五米的人民路的人行道上打了幾個橫幅(南陽基本的上訪方式),中途還有員工放了鞭炮,並一直要求讓法官出來解釋(兩位執行法官要求員工來法院解釋,但一直拒絕出面),這期間法院的司法警察將公司的員工抓了兩個進去(法院的執行法警在法庭以外的范圍採取強制措施違法),之後更加引起員工的憤怒,有的員工買了農葯要在法院門口自殺,仍無人來解釋。
約晚上9點以後,這時現場來了一位院長(名字暫時不公布),據被告人當庭供述,此院長酒後來到現場(用執行局的證人話說說,這是院長是回單位辦公,晚上九點酒後辦公可笑不?)自己在門口站不穩倒在地上,這時卧龍區法院的幹警們齊刷刷拿著早已經准備好的催淚瓦斯、警棒對奧奔公司的員工進行毆打、抓捕(十幾名被告的當庭供述),被非法拘禁在法院達十幾小時。
二、該案因上訪而被作為刑事案件予以偵查
1、當天晚上奧奔公司的員工組織人員,抬著被打傷的員工進京,去北京信訪局、中紀委上方,後來南陽市的政法系統,比較關注這個案子,有指示讓認真查明案件真實,本來領導的意思是讓查查這個事到底是誰錯了,有道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卧龍區法院與公安為了舞弊(合理的懷疑)自己對被執行人進行違法抓捕的行為,也為舞弊自己的執行錯誤(二位執行法官也可能到現在還沒有發現自己的錯誤),就把一起連治安管理案件都算不上的小事情,發展壯大成一起刑事案件。
2、根據法庭調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影響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而當時法院是否正常上班就成了本案的焦點,本案的偵查機關從張衡路派出所調查了一份證據,證據名稱是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本案確定卧龍法院當時是否上班時間的主要證據就是這個登記表,但經過法庭質證,可證明該證據系張衡路派出所涉嫌作假,證明內容不真實,偵查機關立案後,可能發現證據不足,於是就想通過「造勢」來作為一種社會的影響(合理懷疑,理由如下面第三點),於是就在南陽吧里匿名發了一篇名為《奧奔老闆真黑惡 不擇手段霸地產》帖子。
3、《奧奔老闆真黑惡 不擇手段霸地產》的由來。
該帖子的內容與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出奇的一致,第一篇是強迫交易罪,第二篇分別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這個帖子裡面所涉及的問題幾乎都是當時作為保密資料(偵查卷)里的秘密信息,能公布這一秘密的只有本案的偵查機關,最不應該的就是在這個貼子內容故意參雜一些虛假信息,比如「楊金德以每人200元僱傭社會閑散人員(這詞是公安慣用詞語)有惡棍五六十人(現場只有員工十餘人,不知另外的惡棍是法警?還是圍觀群眾),攜帶凶器(公安審訊的專用詞彙)」另外,該帖子還透露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信息,就是卧龍區法院劃撥款項的金額(8.6萬元),這個信息也是本人在法庭調查中看到的,在之前根本不清楚,而清楚這一事實的也只有兩個部門,一個是本案的偵查機關,一個是卧龍區法院,這個貼子的由來,也就讓正常人產生了合理的懷疑,其來源不言而喻。
三、對於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辯護意見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表現為,行為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致使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結合本案的法庭調查及公訴人證據出示,辯護人認為奧奔公司的員工到法院找陳紅占、渠濤二位法官了解被執行情況,並無不妥,也並非無理取鬧。其次,奧奔公司員工到達法院時法院已經下班,未影響法院正常工作,也未給法院造成嚴重損失,辯護人認為楊金德及其他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意見如下:
辯護意見(一)2010年927事件的根本起因是卧龍區法院違法執行導致(3個理由)。
1、卧龍區人民法院在奧奔公司的民事執行案件中違規劃款,是本案的起因
2010年9月27日上午,陳紅占、渠濤二位執行法官,在沒有向奧奔公司送達執行裁定的情況下,用未生效的執行裁定書從中國銀行劃走了奧奔公司存款8.6萬元,根據公訴人出示本罪的所有證據,並未發現該執行裁定書的送達文書,也就是說據以執行的裁定書未送達給奧奔公司,未生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這一規定是民事執行案件中的常識,如此明顯的違法執行,本來是不應該發生的錯誤,但我相信到今天為止渠濤和陳紅占兩位同志仍未發現他們的錯誤所在,這恰恰說明了卧龍區人民法院的司法水平,辯護人後來想了想,如果9.27事件不發生,那將來也必然會發生6.27,8.27案件,因為卧龍區法院的這種不嚴肅的司法態度決定了這一切,辯護人認為這是927事件中,卧龍區法院的第一大錯。
2、奧奔公司員工去法院目的是了解、查明、索取執行文書,不具有鬧事的主觀故意,但針對奧奔公司員工的合理要求,卧龍區法院未給予及時解釋造成事態進一步惡化。
奧奔員工向銀行了解被執行情況時,被銀行告知去法院找陳、渠二位法官解決此事,根據陳紅占證言,證實2010年9月27日下午銀行工作人員曾數次向陳、渠二人通告被執行人的異議,陳紅占要求銀行工作人員通知奧奔公司的員工去法院,並在法院一直等到下班後,開車離開了法院。再根據渠濤證言,證實2010年9月27日當天下午銀行同樣數次向其告知奧奔公司的執行異議,他同樣告訴銀行工作人員,如果有什麼疑問,到卧龍區法院說,這兩位執行法官的證言證明奧奔公司的員工去法院,是應二位法官邀請而去,目的很明確,就是要求二位法院說明執行的依據和相關法律手續,這一事實即有陳、渠二人的證言,又有除楊金德之外十餘名被告人口供相印證,事情到這兒,本來可以很好的解決,但遺憾的是,陳、渠兩位法官並未進行合理合法的處理,即使在十餘名員工到達法院長達數小時後,仍未見到、聽到二位法官的解釋,陳、渠二人出爾反爾的執法態度,導致了事態的進一步擴大。這是卧龍法院的第二大錯
3、卧龍區法院違法採取強制措施
卧龍區法院法警違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對張路路、溫桂洋進行違法抓捕,根據被告人喬新洋、杜書記、張正飛等人供述,及呂付浩、馬軍證實2010年9月27日司法警察對奧奔員工違法採取強制措施,由此引起了奧奔公司員工情緒的失控,而這一切並不屬於事先安排的有組織有計劃的行動,這與有組織有意圖的聚眾擾亂行為不同,違法對奧奔員工進行抓捕是卧龍區法院造成事態崩發的第三大錯誤。
正是由於卧龍區人民法院的上述三大原因,造成事態失控,卧龍區法院對於927事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辯護人希望法庭在審理此案時能充分考慮這一被害人過錯情節,同時希望法庭在對本案依法判決時,應根據本案查明的相關事實對卧龍區法院的違紀行為向相關紀檢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辯護意見(二)、奧奔公司的員工並未影響卧龍區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1、沒有證據證明奧奔員工有堵大門的行為
根據卧龍區法院監控錄像和本案17名被告人當庭供述可以證明兩點:第一,打橫幅的位置是在法院門前三十米遠人民路的人行道上。第二,本案的十七位被告人有六位被告人看到人民法院的大門是開著的,有車輛自由進出,由此兩點可以證明本案的十七名被告人並未影響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存在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2、認定奧奔公司員工18點15分到達現場的時間系張衡路派出所與卧區法院故意造假。
去法院的工作時間成了本案的焦點,公訴人出示了大量證據證明到達法院的時間點,其主要證據是卧龍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證言,這些證人與本案執行部門有利害關系,其證言證明效力較弱。根據渠濤證言以及所有被告人供述,還有南陽市公安局的接警記錄(這里說的是南陽市警令部,而不是張衡路派出所)都證明公司員工到達現場時間是晚上七點以後,這一事實可以確定。
本案公訴書第9頁認定奧奔員工到達現場的時間是18時許,偵查機關也注意到這一重要事實的認定不能僅憑證言證明,於是偵查機關收集了一份由張衡路派出所出具的「授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該「登記表」證明奧奔員工到達現場時間是18:15分。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可信度較大,但辯護人經與其它證據相對照後,認為該證據系偽造,根據「登記表」顯示奧奔員工18時許就開始潑灑農葯,這與庭審中查明在晚上9點左右潑灑農葯事實不相符,根據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實,以及卧龍區法院出具的證明,都能證明潑灑農葯的時間是在9月27日晚21時許,而張衡路派出所在晚上7點的報案內容就記載了晚上9點發生的事情,明顯與事實不符,屬於假證,這讓辯護人可以確信張衡路派出所與卧龍區法院在共同作假,卧龍區法院為了舞弊自己的違法行為與張衡路派出所進行了不光彩的合作,目的在於在舞弊卧龍區法院的「錯誤執行」,這讓辯護人聯想到涉黑案的第三個要件「保護傘」,辯護人認為在卧龍區法院與本案的偵查機關後面,同樣有一把保護傘?他們通過作假報案記錄,通過羅列虛假案情操縱網路評論,辯護認為這個「袒護、舞弊」卧龍區法院的保護傘是不是也應該打掉!

辯護意見(三)、奧奔公司員工到法院討說法的行為並未給法院造成嚴重損失
根據本案的證據卷,辯護人沒有看到奧奔公司員工打砸行為,也沒有看到關於本案造成經濟損失的評估報告,公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卧龍區人民法院受到了什麼樣的嚴重損失。
根據以上辯護意見,可以看出9.27事件,是卧龍區法院一味的「隱瞞、舞弊」自己的執行錯誤造成的。奧奔公司的員工去法院是應陳、渠二位法官的要求而去,到現場後並未堵塞大門,沒有影響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沒有給卧龍區法院造成嚴重損失,不符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特徵,所以辯護人認為楊金德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雖然奧奔公司的員工在維權時人數較多,並且有打橫幅、放鞭炮的行為,但這種行為雖有違反《信訪條例》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可能,但這僅是違法並非犯罪,刑事處罰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有其嚴格的定罪原則和定罪程序,就查明的事實來看,奧奔公司員工的維權行為有違規不妥之處,但與犯罪相去甚遠,每個事情都有其本質的原因,本案是因為卧龍區法院執行錯誤,引發927事件,由於處理不當造成奧奔公司員工進京上訪,上訪事件影響到政法系統的領導責任,這才有了今天的庭審。
把927事件做成刑事案件(不管是聚眾還是涉黑),即可以讓卧龍區法院把自己執行錯誤舞弊在看守所,又可以杜絕上訪事件的繼續發生,一舉兩得,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由此案發。這是一種什麼樣的司法環境,讓辯護人深感不安,國家的公權力為了某些人的意圖變成了他們個人的「私有武器」,辯護人稱這種行為是「公權力的私有化」,正如本案被告人楊金德所當庭高呼的一樣,這是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為,而我們本案的公、檢、法還有本案的所有被告人都成了這種公權力私有化的刀俎肉。辯護人懇請我們的審判庭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查清本案事實,依法判決楊金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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