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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09-24 08:08:38

❶ 仲裁是什麼意思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1.調解,作為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是指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

(包括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具有意思自治性、非嚴格的規范性等特點。鑒於目 前實踐,調解可分為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

2.訴訟,則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在糾紛主體的參加下,以國家公權力解決社會糾紛的一種機制。

在現代社會,訴訟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來主持進行的,由於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它具有國家強制力、嚴格的規范性等特徵。

(1)仲裁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立什麼樣的仲裁製度,直接關系仲裁的生存和發展,也直接關繫到能否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仲裁法在總結中國仲裁的經驗,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三項基本制度,即協議仲裁製度,或裁或審制度,一裁終局制度。

協議仲裁

這是仲裁中當事人自願原則的最根本體現,也是自願原則在仲裁過程中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保證,仲裁法規定仲裁必須要有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可以是合同中寫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書寫的仲裁協議書。仲裁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約定的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或裁或審

或裁或審是尊重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途徑的制度。其含義是,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協議的起訴。

如果一方當事人出於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沒有信守仲裁協議或者有意迴避仲裁而將爭議起訴到法院,那麼被訴方當事人可以依據仲裁協議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法院駁回起訴,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將對具有有效仲裁協議的起訴予以駁回並讓當事人將爭議交付仲裁。

一裁終局

《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裁終局的基本含義在於,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

所以一裁終局,不僅排除了中國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審的可能性,同時也排除了一裁一復議和二裁終局的可能性。

❷ 仲裁是什麼意思 什麼叫仲裁

1、仲裁釋義: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作出裁決。

2、法律上特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關的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非訴訟方式。分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適用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得仲裁。

❸ 仲裁的意思是什麼

法律分析:仲裁法律上特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關的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非訴訟方式。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❹ 仲裁是什麼意思

一、仲裁是什麼意思
1、仲裁製度是指民(商)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選定的第三者根據一定程序規則和公正原則作出裁決,並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仲裁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2、仲裁通常為行業性的民間活動,是一種私行為,即私人裁判行為,而非國家裁判行為,它與和解、調解、訴訟並列為解決民(商)事爭議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國家監督,國家通過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決的執行和遇有當事人不自願執行的情況時可按照審判地法律所規定的范圍進行干預。因此,仲裁活動具有司法性,是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3、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3、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❺ 仲裁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仲裁,俗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後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❻ 仲裁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作出裁決。法律上特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關的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非訴訟方式。分國內仲裁和涉外仲裁。適用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得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❼ 法律上的仲裁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❽ 仲裁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仲裁指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仲裁原則上不公開審理和裁決,並且具有一裁終局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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