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結匯
結匯是外匯結算的簡稱,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按一定匯率付給等值的本幣的行為,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形式。 結匯分為個人結匯與公司結匯兩種情況,可在銀行或網上銀行辦理,中國國內多家銀行都可以辦理。
強制結匯是指所有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匯;意願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核定的數額內可不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在我國,過去是實行強制結匯制的,在2008年8月1日新《外匯管理條例》出台之後,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實行意願結匯制(willingness exchangesettlementsystem)。
手續及方式
出口貨物裝出之後,進出口公司即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正確繕制(箱單、發票、提單、出口產地證明、出口結匯)等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內,遞交銀行辦理議付結匯手續。
除採用信用證結匯外,其它付款的匯款方式一般有匯付和托收,其中匯付包括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匯(DEMAND DRAFT(D/D))、信匯(MAIL TRANSFER(M/T))等方式,由於電子化的高速發展,現在匯款主要使用電匯方式。
方式介紹
結匯方式是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通過銀行收結之外匯的方式。結匯方式代碼分為匯付,托收,信用證和其他。
1.匯付包括:
(1)信匯:買方將貨款交給進口地銀行,由銀行開具付款委託書,郵寄出口地銀行,委託其向賣方付款。
(2)電匯:進口地銀行應買方申請,直接用電報發出付款委託書,委託出口地銀行向賣方付款。
(3)票匯:買方向進口地銀行購買銀行匯票逕寄賣方,由賣方或其指定的人持票向出口地有關銀行取款。
2.托收包括:
(1)付款交單(D/P):指賣方托收時指示托收行,只有在買方付清貨款時才交出單據。
(2)承兌交單(D/A):指買方承兌匯票後即可取得單據,提取貨物,待匯票到期時才付貨款。
3.信用證(L/C):信用證是銀行在買賣雙方之間保證付款的憑證.銀行根據買方的申請書,向賣方開出保證付款的信用證,即只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銀行就保證付款。
2. 結匯是什麼意思
結匯的釋義:企業或個人按照外匯牌價,向銀行買進或賣出外匯,稱「結匯」。
結匯
[ jié huì ]
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按一定匯率付給等值的本幣的行為。結匯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形式。
國家需要大量的外匯儲備來提高在世界上的政治與經濟的地位,隨著外匯儲備的增加,國家已經降低了出口退稅,進入了由強制結匯向意願結匯的過渡階段。
造句
1、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2、我們採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裝運單據結匯付款方式。
3、其中強制結匯制的取消對外匯的流出功不可沒。
4、向銷售經理提供周報總結匯報銷售情況。
5、結匯和是否退核銷單沒有關系的,只要你的貨物走了,船開了,就可以結匯了。
3. 結匯是什麼意思啊
結匯指企業或個人按照匯率將買進外匯和賣出外匯進行結清的行為。
進出口專業公司,根據進口業務需要,以本國的貨幣按照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向外匯專業銀行購買外幣匯往國外,或將出口所得外幣,按照牌價售與外匯銀行而摺合成本國貨幣,在對外貿易中,均稱為結匯。我國外匯牌價,規定由中國銀行逐日公布。
結匯方法
收妥結匯或收妥付款: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核無誤,將單據移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款。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帳戶的貸匯通知書(Credit Note)時,即按當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付給外貿公司。銀行並不墊付資金,這即為收妥付款。
這種方式不利於促進外貿企業擴大出口。 但是這種方式對議付行來說相對安全所以經常運用。
4. 請問結匯、收匯、付匯都是什麼意思他們都有什麼區別請通俗講解,萬分感謝!
解析:
這個是進出口貿易中的專業術語。匯指的是外匯,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
結匯: 一般是指有收匯的企業在收到從境外匯入到銀行外幣帳戶後,將此帳戶上的外幣兌換成本國貨幣的過程.
收匯: 一般是指出口企業在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等而產生的應收貨款, 從境外匯入的外幣到境內指定收匯銀行的外幣帳戶上的過程.
付匯: 一般是指進口企業在發生進口業務時, 需要從其外匯帳戶上支付貨款到境外的進程.
由於我國是外匯管制國家, 所有的外匯出入境或使用, 都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或備案.
區別是很明顯的,
一,結匯: 是將外匯兌換成本國貨幣, 但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
二,收匯: 是因出口貨物或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收入外匯款項.相當於收款.
三,付匯: 是因進口業務等而產生的支付外匯的業務. 相當於付款.
拓展資料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范圍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
第三條 境內機構外匯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及時調回境內。
第四條 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
第五條 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對外收支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二章 經常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六條 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限定的范圍和數量外,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應當結匯:
(一)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二)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三)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四)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五)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六)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七)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八)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九)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十)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十一)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十二)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十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第七條 境內機構(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下列外匯,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規定辦理結匯:
(一)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二)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
(三)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四)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上述各項外匯的凈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八條 捐贈、資助及援助合同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外匯,經外匯局批准後方可保留。
第九條 下列范圍的外匯,可以保留:
(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二)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的外匯。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第十一條 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結匯,結匯人應當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外匯來源證明,外匯指定銀行予以結匯登記後報外匯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七、八、九、十條允許開立外匯帳戶的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三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如需在付匯時購匯,還應當提供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若提單上的「提貨人」和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進口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還應當提供兩者間的代理協議;
(四)進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
上述(一)至(四)項下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者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還應當提供填好的登記表格。
(五)進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進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六)出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持出口合同或者傭金協議、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出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出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七)進口項下的尾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驗貨合格證明;
(八)進出口項下的資料費、技術費、信息費等從屬費用,持進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或者收費單據及進口或者出口單位負責人簽字的說明書;
(九)從保稅區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匯,持(一)至(八)項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體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者協議;
(十一)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和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的證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第十四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憑用戶提供的支付清單先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兌付,事後核查:
(一)經國務院批準的免稅品公司按照規定范圍經營免稅商品的進口支付;
(二)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保險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三)民航、海運、鐵道等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伙食、津貼補助;
(四)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第十五條 境內機構下列對外支付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超過本規定第十三條(四)規定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
(二)超過本規定第十三條(六)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傭金;
(三)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的對外支付;
(四)償還外債利息;
(五)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取。
第十六條 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利息,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人的付息通知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七條 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按照《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外的境內機構下列非經營性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片等用匯,持合同、境外機構的支付通知書及主管部門批准文件;
(二)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注冊費、報名費,持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及有關函件;
(三)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者辦事機構的開辦費和年度預算經費,持主管部門批准設立該機構的批准文件和經費預算書;
(四)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機構支付境外的考試費,持對外合同和國外考試機構的帳單或者結算通知書;
(五)在境外辦理商標、版權注冊、申請專利和法律、咨詢服務等所需費用,持合同和發票;
(六)因公出國費用,持國家授權部門出國任務批件。
上述(一)至(六)項以外的非經營性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以後,從其外匯帳戶中
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九條 居民個人的因私用匯,按照《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和《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移居出境後,下列合法人民幣收益,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人民幣存款利息,持人民幣存款利息清單;
(二)房產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產租賃合同和房產出租管理部門的證明;
(三)其他資產的收益,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收益清單。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二條 按照規定應當以外幣支付的股息,依法納稅後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三條 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匯出境外時,持證明材料和收費清單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四條 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匯出境外時,持工商登記證或者本人身份證明和出售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五條 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出境時未用完的人民幣,可以憑本人護照、原兌換水單(有效期為6個月)兌回外匯,攜出境外。
第三章 資本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二十六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應當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二十七條 境內機構下列范圍內的外匯,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結匯: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二)境外借款及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
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和中資企業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結匯。
第二十八條 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除本規定第十條限定的數額外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二十九條 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的還本通知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三十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下列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償還外債本金,持《外債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還本通知單;
(二)對外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外匯局核發的《外匯擔保登記證》及境外機構支付
通知;
(三)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投資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准需以外匯投入的注冊資金,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的增加、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持董事會決議,經外匯局核准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持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投資及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持外匯局核准件辦理。
第四章 結匯、售匯及付匯的監管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第三十三條 從外匯帳戶中對外支付時,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根據規定的外匯帳戶收支范圍及本規定第二、三章相應的規定進行審核,辦理支付。
第三十四條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和付匯後,應當在相應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上簽章後留存備查。
第三十五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和規定的買賣差價幅度,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
第三十六條 從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購匯支付,應當在有關結算方式或者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不得提前對外付款;除用於還本付息的外匯和信用證/保函保證金外,不得提前購匯。
第三十七條 為使有遠期支付合同或者償債協議的用匯單位避免匯率風險,外匯指定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幣的遠期買賣及其他保值業務。
第三十八條 易貨貿易項下進口,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購匯或者從外匯帳戶支付。
第三十九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結匯、售匯及付匯情況報表。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售匯內部監管制度,遇有結售匯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局報告。
第四十條 境內機構應當在其注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付匯業務。境內機構在異地和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應當向外匯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經批准可以在注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
第四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和有結匯、購匯、付匯業務的境內機構,應當無條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並出示、提供有關材料。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可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可對
其處於暫停結售匯業務的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註: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信用證/保函項下保證金提前購匯問題的批復》(匯復〔2001〕73號)修改。
5. 什麼是結匯
一.結匯概念 二.結匯要求 三.經常性項目結匯 四.結匯信得過企業 五.出口收匯核識 一.結匯概念 指外匯收款人將外匯賣給銀行,銀行按照外幣的匯率支付給等值的人民幣。凡未有規定或未經核准可以保留現匯的經常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必須辦理結匯;凡未規定或核准結匯的資本項目項下的外匯收入不得辦理結匯。境內機構必須對其外匯收入區分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銀行按照外匯收入不同性質按規定分別辦理結匯或入帳手續。凡無法證明屬於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均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結匯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結匯要求 國內單位取得以下的外匯收入的必須結匯,不能保留外匯。 1.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 信用證 /保函和跟單 托收 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 核銷 單結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 海關 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 港口 (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12.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13.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14.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6. 結匯是什麼意思
結匯的釋義:企業或個人按照外匯牌價,向銀行買進或賣出外匯,稱「結匯」。
結匯
[ jié huì ]
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按一定匯率付給等值的本幣的行為。結匯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形式。
國家需要大量的外匯儲備來提高在世界上的政治與經濟的地位,隨著外匯儲備的增加,國家已經降低了出口退稅,進入了由強制結匯向意願結匯的過渡階段。
造句
1、第二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2、我們採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裝運單據結匯付款方式。
3、其中強制結匯制的取消對外匯的流出功不可沒。
4、向銷售經理提供周報總結匯報銷售情況。
5、結匯和是否退核銷單沒有關系的,只要你的貨物走了,船開了,就可以結匯了。
7. 什麼是結匯
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按一定匯率付給等值的本幣的行為。結匯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形式。強制結匯是指所有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匯;意願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核定的數額內可不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目前,我國主要實行的是強制結匯制,部分企業經批准實行限額結匯制;對境內居民個人實行意願結匯制。
8. 結匯是什麼意思
結匯,是外匯結算(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的簡稱,分為個人結匯與公司結匯兩種情況,都是必須到銀行辦理的,而且目前,我國國內多家銀行都可以辦理。
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按一定匯率付給等值的本幣的行為。結匯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形式。
具體請參考網路:http://ke..com/view/10027.htm
9. 結匯什麼意思
結匯是指個人或者企業按照當前的匯率買賣外匯進行結清的行為,通俗解釋就是將外幣兌換成人民幣。結匯方式分為:
匯付、托收、信用證和其他。
【拓展資料】
結匯對應的是售匯,售匯是指將外匯賣給個人或者企業的行為,結匯和售匯一般都在銀行機構進行(這就要求銀行機構有大量的外匯儲備),不過並不是所有銀行網點都能進行結售匯的。
結匯和購匯的區別:
購匯就是購買外匯,你的人民幣購買歐元,這個過程就屬於購匯。結匯就是把你的外匯轉換成本幣,比如說我們國家的本幣是人民幣,你手裡有美元,你把美元結轉成人民幣的過程,就屬於結匯。購匯和結匯都是外匯兌換。
結匯指企業或個人按照匯率將買進外匯和賣出外匯進行結清的行為。進出口專業公司,根據進口業務需要,以本國的貨幣按照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向外匯專業銀行購買外幣匯往國外,或將出口所得外幣,按照牌價售與外匯銀行而摺合成本國貨幣,在對外貿易中,均稱為結匯。我國外匯牌價,規定由中國銀行逐日公布,外匯管理,亦由中國銀行進行。牌價有買價和賣價。賣價要高於買價,其間的差額為銀行兌換的手續費,或稱兌換收益。
購匯時應該怎麼做?
購匯時,應根據購匯銀行公布的實時賣出匯價計算入賬,產生的手續費則計入「財務費用」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集生產經營資金發生的其他費用等,科目借方表示當期發生的財務費用, 貸方表示沖減數的財務費用,期末余額一般在借方,表示當期發生的財務費用。
10. 什麼是結匯企業的結匯額度是多少個人呢
結匯是指個人或者企業按照當前的匯率買賣外匯進行結清的行為,通俗解釋就是將外幣依法換成人民幣。企業網銀即期結售匯單筆最大交易金額為等值3000萬美元,遠期結售匯單筆最大交易金額為等值1000萬美元,超過此金額的結售匯交易,請到開戶網點辦理。只要符合有關規定,個人真實貿易項下的外匯不論結匯還是購匯,都沒有總額限制,按實際需要辦理。
拓展資料
結匯方法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議付信用證比較多,對於這種信用證的出口結匯辦法主要有三種:
1.收妥結匯或收妥付款
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核無誤,將單據移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款。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帳戶的貸匯通知書時,即按當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付給外貿公司。銀行並不墊付資金,這即為收妥付款。這種方式不利於促進外貿企業擴大出口。但是這種方式對議付行來說相對安全所以經常運用。
2.定期結匯
定期結匯是指我國銀行根據向國外銀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例如銀行審單認可後7天或14天不等)到期不管是否收妥票款,主動將應收款項結算成人民幣記入外貿企業帳戶。
3.出口押匯
出口押匯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的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出口方)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餘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付外貿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後,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貨款。銀行敘作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外貿企業提供資金融通,有利於外貿公司的資金周轉。但是目前銀行對信用證的安全程度也不能完全保證,所以這種結匯方式目前已經不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