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免職和撤職的區別
免職和撤職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兩者的性質不同,撤職是行政處分,而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無懲戒性質。
2、兩者的條件不同,針對違法記錄情節較為嚴重導致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後果的公務人員,可給予撤職;而免職處理可以是免去現任職務,或者是職務自行免去。
3、兩者導致的後果不同,撤職導致的影響有: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任對應的級別和工資;如果是行政撤職期滿解除之後,不視為恢復原有的職務、或原職級,但如果之後因表現良好職務晉升,對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則不會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
而免職,一般是不影響級別和工作的;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會受到一定的要影響,有的還會失去公職和工作。
『貳』 免職和撤職有什麼區別
免職和撤職的區別如下:
免職:正常組織行為。免除職務,是為了下一步安排。平級調動,或者提拔任用,上一個職務都需要免除。或者是有兼職的,不允許兼職,或者是兼職另有安排,即使未調動,也可以免職,免去兼職職務。免職可以是在任下一職務時同時免除,也可以是免職後,在一定時間段內重新安排。因此,免職並不是處罰,只是職務正常變動,根據需要作出的組織決定。免職需要權力管轄范圍內的組織部門作出決定,黨的職務由相應的黨委發文,政府由人大或者政府根據管轄許可權發文。
撤職:行政處罰措施之一。是指違反行政紀律或者法律法規之後,由組織部門作出的行政處分,撤銷行政職務,或者黨內外一切職務。撤銷職務之後,根據調查處理結果,確定移交司法部門,情節輕微的,保留公職,規定年限滿之後,可以恢復原有職務,也可以另行任職。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
總的來說,撤職和免職是有原則區別的。撤職,是對於違反黨的紀律的黨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
在某種情況下,有的黨員犯了錯誤作了處理後,黨的組織認為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時,也可以免去其現職務,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不能視為紀律處分。比如你說的例子中:遼寧大學對何林教職工進行免職,就是因為何林同志犯錯被免職,但是不能視為處分。
下面我再通過幾個案例,進一步闡述撤職和免職的不同。
免職案例1:張三現任xx市衛生學校校長,因為工作表現出色,被提拔了,不再擔任衛生學校校長了。這個時候xx市政府就會下文,免去張三的xx市衛生學校校長職務。正文內容會有這么一句話:經研究決定,免去張三同志的xx市衛生學校校長職務。
免職案例2:李四現任xx市xx服務中心主任,因為工作需要,xx市政府研究決定把李四調任到學校市xxx局擔任局長。這個時候xx市政府就會下文,免去李四同志的xx服務中心主任職務。下文正文內容會有這么一句話:經研究決定,免去李四同志的xx服務中心主任職務。
以上兩種情況,會有對應的任職文件,內容會有:經研究決定,任張三同志為xxx局局長;任李四同志為xxx局局長。
撤職案例1:123市xxx局副科長趙三醉駕問題。2022年6月29日,趙三駕駛機動車被交警查獲,經鑒定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xxx局會出一個關於趙三受到政務撤職處分。2022年7月29日,趙三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主任科員。
撤職案例2:xxx中心李五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金問題。李五任職期間,2018年、2019年先後兩次向管理服務對象某公司法人代表張某借款共計10000元。2017年1月至2020年3月,先後多次收受張某通過微信發送的紅包共計20000元。2022年7月,xxx縣紀委監委合並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給予李五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並收繳違紀資金30000元。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發現,免職一般不帶有處罰或者處分的性質和內容,但是撤職會被處罰處分或者降級。
『叄』 撤職免職區別
免職與撤銷的區別:1、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2、撤職是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而免職,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
免職與撤職的區別:
1.性質不同
2.人大常委會既有撤職權,也有免職權,但撤職與免職的性質不同,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撤職與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的黨紀政紀處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權利,一旦撤銷某官員的職務,沒有復議、申訴、訴訟等救濟途徑,只能當一般公務員。因此,撤職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人事任免權的一種最嚴厲的監督手段。
3.免職有時不具有懲罰性,其適用於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同時,問責免職也用於有過錯行為的公職人員,但相對於撤職而言,其過錯程度要輕一些,或者其行為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查清核實,只是當時已不適於繼續任職而先行免職。
4.提出主體不同
5.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的主體有三類:一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首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本機關簽署,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二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八條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四十條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肆』 免職和撤職的區別
法律分析:免職和撤職一般有以下的四個區別,具體如下:1、概念不同: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2、性質不同。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3、條件不同。4、後果不同。撤職是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而免職,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務員職級實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伍』 免職和撤職有什麼區別
第一是性質不同。
撤職是一種紀律處分,是一種典型的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有違法行為等。免職是一種組織處理,是對領導幹部職務進行調整的一種組織措施,正常免職另有任用不具有懲罰性,因過錯免職暫不任用就具有懲罰性。本次事件中大理市委書記被免職就具有懲罰性。
第二是原因不同。
撤職是因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犯有嚴重錯誤,不適合繼續擔任現任職務而作出的紀律處分。免職是根據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身體、年齡、能力、實績、一般錯誤等情況,對其職務進行調整的組織措施。
第三是後果不同。
撤職不僅撤去原有的職務,對應的行政級別也會一同撤銷,只能享受比原來職務低半級的待遇,嚴重的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如這次事件中大理市長(正處級)被撤職後,只能享受副處級待遇。一般情況下,免職是正常的人事調動,它的適用范圍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原因而引起的免除現任職務。
拓展資料: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免職也適用於有過錯行為的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但相對於撤職而言,其過錯程度要輕一些,或者其行為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查清核實,只是現在已不適於繼續任職而先行免職。
法律依據:《公務員法》第四十條,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陸』 撤職和免職區別
法律分析: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別為:一是性質不同。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二是條件不同。對於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免職處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一種是職務自行免去。三是後果不同。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二十二條 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柒』 免職和撤職的區別
免職和撤職處分的區別為:
一是性質不同。
行政撤職處分是一種行政懲戒措施,屬於行政處分的范疇;免職是法定的人事處理種類,不具有懲戒性。
二是條件不同。
對於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公務員,可以給予撤職處分。
免職處理分為兩種:一種是免去現任職務,另一種是職務自行免去。
免去公務員現任職務的條件有7種:轉換職位的;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調出國家行政機關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職務自行免除的條件有5種:受到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受到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的;被辭退的;因機構變動失去職位的;死亡的。
三是後果不同。
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
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
免去現任職務,一般不影響級別和工作。職務自行免除,級別和工資肯定要受到影響,有的還會喪失公職、失去工作。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三十八條
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
《公務員法》第三十九條
選任制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即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不再連任,或者任期內辭職、被罷免、被撤職的,其所任職務即終止。
第四十條委任制公務員遇有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務員職務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