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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是什麼官

發布時間:2022-10-28 11:51:29

⑴ 刺史相當於現在什麼官

刺史,又稱刺使,職官。「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大致相當於現在的省長或者市長,是一郡或一州的最高行政長官。

漢武帝設州刺史,督察郡國,巡視吏治。成帝時改為州牧。後復為刺史。靈帝時又改為州牧,東漢建武十八年重新改回刺史。

(1)刺史是什麼官擴展閱讀:

這個官職隨著朝代不同,含義不同,在宋朝就被廢除。不同朝代有不同的管轄范圍,比如,秦制,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御史(監郡御史)。

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唐初依隋舊制,地方上有州(郡)、縣兩級,州的長官為刺史。

⑵ 刺史是什麼意思和現在相比是個什麼官

因為刺史這個官職在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職責,所以直接拿來和現代的官職去對應就顯得有失偏頗,我們需要先簡單梳理一下其發展脈絡。

(一)漢代刺史

首先,所謂“刺史”之刺,有著刺探、偵探之意,簡單說就是檢核問事。在秦代是沒有刺史的,與之功能類似的是三公九卿中的“監御史 ”,主要負責監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務。

到了漢初劉邦之時,漢高祖劉邦時期,監御史制度曾經一度被取消;到了文帝的時候,又在監御史制度之外設置了一套新的地方監察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和監御史制度並行。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有點像現在的中紀委巡視制度。

所以,從以上對於漢代和唐代的刺史職責來看,不同時期各有不同,而且其內容比較復雜,很難與現在單一的某個官職去對應。

⑶ 刺史是什麼官職

漢代中央派到地方的監察官。秦代曾設監郡御史,或稱郡監。西漢初不再設置,文帝時復置監察御史司察諸郡;十三年(前167),以御史不奉法,多有失職,乃遣丞相史出刺諸郡並督監察御史,故稱「刺史」。漢武帝劉徹為了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督察和控御,於元封五年(前106)又創部刺史制,即除三輔、三河、弘農七郡外,全國被分為冀州、兗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豫州、益州、涼州、幽州、並州、交趾、朔方十三部,每部設刺史一人分管幾個郡國,稱部刺史或州刺史。

刺史的主要職務是督察諸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強。宣帝、元帝時揚州、冀州刺史曾劾奏昌邑王及廣川王,刺史成為皇帝監視諸侯王動靜的耳目。據東漢人蔡質記述,刺史按照詔書所規定的六條行事。六條中的第一條是禁止豪強田宅逾制和以強凌弱;其他各條是禁郡守橫征暴斂、濫用刑罰、選舉舞弊、勾結豪強。刺史於每年秋冬到所屬郡國巡察,當時人稱為「行部」,刺史通過行部以了解下情,歲終則赴京師奏事。西漢時刺史對於有過錯的郡國守、相,多所奏免,重者還可置於死地。

刺史之秩僅六百石,而被督察的守、相為二千石,這是為了起到以卑臨尊的制約作用。刺史為監察官,最初無正式官屬,僅有從事之類的辦事人員,而且居無常所,後來才有固定的治所。在隸屬關繫上,刺史受御史中丞統轄。刺史職在司察,故法律不準許他們插手地方具體行政事努。但實際上刺史權力日益增大,西漢晚期,刺史可任命地方官吏和決斷刑獄,造成對守、相職權的侵越。為了使刺史的權位和其秩品相稱,成帝時改刺史為州牧,秩提高到二千石。後來雖一度仍改為刺史,但州牧之制基本上實行到西漢滅亡。

王莽當政,依《尚書》而設十二牧。東漢初循而未改。光武帝建武十八年(公元42),改州牧為刺史,秩仍為六百石。和西漢一樣,全國分為十三部,所不同者是除去朔方而添入司隸校尉部。刺史總數由西漢的十三人降為十二人(見兩漢州部)。

漢光武帝劉秀不信任三公,授權刺史可獨自處理郡國事務,所以東漢時刺史權力較西漢時增大,如可以對守、相等躬行賞罰。原來刺史只能督察守、相,而順帝時規定:幽、並、涼三州刺史督察范圍擴大至縣的丞、尉一級。東漢中期以後,刺史還常率領郡縣兵鎮壓各族人民的反抗活動。東漢晚期,刺史的監察作用日益消失,形成為凌駕於守、相之上的地方行政長官,靈帝中平五年(188),下令改刺史為州牧。不少地方的州牧變成擁兵自重的地方軍閥。

⑷ 刺史是什麼官職

刺史職務:部(州)監察長官。刺史,又稱刺使,職官。「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御史(監郡御史)。

刺史介紹

漢初省,旋復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繼廢諸郡監察御史後,又於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檢核問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官職的任免升降

(1)遷:調職位、調動,一般指陞官;左遷則為降職調動。

(2)謫:降職並遠調。

(3)拜:授給官職。

(4)授:授予官職。

(5)擢:選拔,提拔。

(6)除:免去舊職而任新職。

(7)罷:罷免、停職。

(8)免:免除官職。

(9)黜:廢黜,貶退,也用於剝奪王位或太子的繼承權。

(10)放,放逐。如《史記·屈原列傳》「舉世混濁而我獨清,眾人皆醉而我獨醒,是以見放」中的「放」就是貶謫放逐的意思。「放」有時也指京官調任外地,如《譚嗣同》「即放寧夏知府,旋升為寧夏道」中的「放」就是「委任委派」的意思。

(11)陟,升遷,指官吏的提升和進用。如諸葛亮《出師表》:「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陟」即指提升和進用。「陟」常和「黜」連用表示人材的進退,降官曰「黜」陞官曰「陟」。如韓愈《送李盤谷序》:「理亂不知,黜陟不聞。」

(12)奪,罷官免職。如《書博雞者事》「使者遂逮守,脅服奪其官」。

(13)復,恢復舊職。《書博雞者事》中「為復守官而黜臧使者」中的「復」指重新任命,恢復舊職的意思。

⑸ 刺史是什麼官

刺史,中國古代職官名,本為御史的一種,始於漢代,東漢末年三國時期又有州牧一職與之類似。其等級和職權范圍隨朝代不同而多有變遷,但經常是各地方重要官員。「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

漢武帝將全國地方劃分為13個監察區,是為冀、兗、豫、青、徐、幽、並、涼、荊、揚、益、朔方、交趾共13州(京畿附近7郡為司隸校尉部作為一個單獨的監察區)。每州派遣一名刺史,每年8月巡行所部,監察地方官員和強宗豪右,歲終至京師向御史中丞稟報。此時的刺史為監察官,秩六百石,較郡守的秩比二千石為低。而此時的州也僅是監察區,並不是地方行政區。

東漢初年,匈奴南侵,撤銷朔方州,改交趾州為交州。同時,加重刺史職權,如歲終刺史本人不必到京師奏事,可由屬下替代,因此刺史在地方有了固定的治所;職權不限於監察,還有黜陟之權,成為郡守的上司。但畢竟刺史治官不治民,不參與地方行政,所以州仍屬於監察區,不算是地方一級行政機構。
東漢末年,黃巾起義,四方多事。朝廷為有效鎮壓黃巾軍,遂接受劉焉的建議提升部分刺史稱為州牧,同時賦予民政和軍政權利。刺史、州牧遂集民政、軍政、監察大權於一身,可全力鎮壓黃巾軍,史稱「州牧出鎮」

魏晉南北朝,以刺史領州,多帶使持節、持節、假節、都督諸軍事銜。隋文帝廢郡,以州領縣,則刺史與前代太守無異。

隋唐:職任漸輕
宋代以後:虛銜、雅稱
宋朝一般以朝臣充知州,刺史遂成專供武臣、宗室、內侍等加官和階官,為正任六等武階官之末,從五品。
明清,刺史成為對知州的雅稱。
《日知錄》總結:「漢之刺史,猶今之巡按御史;魏晉以下之刺史,猶今之總督;隋以後之刺史,猶今之知府、及直隸知州也。」

⑹ 刺史在古代指的是什麼官職

刺史,又稱刺使,職官。秦制,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御史(監郡御史)。漢初省,旋復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

刺史的具體職能

刺史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朝代是不一樣的官職。

一、漢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

二、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檢核問事之意。刺史巡行郡縣,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

三、王莽稱帝時期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四、東漢建武十八年(42年),依舊制再改為刺史,但只設十二人,州一人,餘一州隸司隸校尉,變西漢刺史無固定治所為各有駐地;奏事可遣計吏代行,不復自往。東漢刺史權力逐漸擴大。

五、靈帝中平五年(188年),劉焉謂四方多事,原因在刺史權輕。遂改部分資深刺史為牧。刺使實際已為一州軍政的長吏、太守的上級,州郡兩級制隨之形成。魏、晉刺史有領兵、單車之別,單車即不領兵之意。領兵刺史四品,五品。領兵刺史多加將軍號,任重者稱使持節都督(某某等州)諸軍事(任一州的刺史,同時都督數州甚至十數州軍事),次為單車刺史「假節都督(某某等州)諸軍事」,又次為使持節。

六、西晉統一初,曾停止刺史加將軍號。西晉末天下大亂,乃仍舊。南北朝沿襲,惟昆魏道武帝時不同,州有三刺史,包括皇室一人。

七、隋文帝撤銷郡,州長官除雍州牧外,均為刺名。煬帝改州為郡,改刺史為太守。又設司隸台,掌巡察,有刺史十四人,為司隸大夫屬員,正六品,任巡察各地之職,其地位品秩,均與漢武帝時的部刺史相同。

八、唐改良改郡為州,以太守為刺史。玄宗又改州為郡,以刺史為太守。肅宗再復舊制。隋、唐州郡相同;刺史太守亦同。

⑺ 刺史是什麼官職 有哪些權利

刺史職務:部(州)監察長官。刺史,又稱刺使,職官。「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御史(監郡御史)。

什麼是刺史

漢初省,旋復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繼廢諸郡監察御史後,又於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檢核問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漢代的刺史權力

刺史部是漢代由監察區演變而成的高級行政區,其長官稱為刺史,漢成帝時改稱牧,東漢恢復刺史之稱,東漢末年又改稱牧,各州之牧都是集軍政大權於一身,以後就發展為東漢末年的軍閥割據與混戰。

《三國演義》開頭部分的那一大批軍閥混戰,基本上是歷史寫真,如劉備是徐州牧,劉表是荊州牧,劉璋是益州牧,呂布是兗州牧,袁紹是冀州牧,董卓是並州牧。後來劉備佔領四川,在正式稱帝前,仍然自稱益州牧。不過,在京師所在的直屬區,西漢和東漢都不設刺史,而設司隸校尉。所以直屬區也稱為司隸校尉部,與其他刺史部一樣。

司隸校尉是外出督郡縣,入京糾百官,權力很大。東漢光武帝臨朝,特召司隸校尉與尚書令、御史中丞三人可以專席而坐,故官場中稱之為「三獨坐」。大軍閥袁紹曾任過司隸校尉,曹操在「挾天子以令諸侯」時,也讓自己擔任了司隸校尉。還有,桓帝時反對宦官專權的名流,被譽為「天下楷模」的李膺,也擔任過司隸校尉。

魏晉南北朝時期,同漢代一樣基本仍是州、郡、縣三級政區,其長官也仍然是州刺史、郡太守、縣令。例如書法家王凝之任過江州刺史,《後漢書》的作者范曄曾任過宣稱郡太守,《齊民要術》的作者賈思勰任過高陽郡太守,著名的山水私人謝靈運任過永嘉郡太守,大詩人陶淵明任過彭澤縣令。

⑻ 刺史相當於現在什麼官

古時刺史相當於現在的省長級別的官員。

刺史,又稱刺使,職官。漢初,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檢核問事之意。刺史巡行郡縣,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元代以後,刺史一職名廢。至清代則於知州的別稱。


刺史無固定工作場所,且職位在郡國之上,這和監御史地位與郡守、郡尉並稱的情況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約,而是直接隸屬於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於丞相的情況不同。



(8)刺史是什麼官擴展閱讀:


刺史在西漢逐漸的被授予了六條以外的權力,監察的對象也從二千石的官員逐漸向下延伸,到西漢末年已下及縣令長。東漢則發展到所有的朝廷命官。同時還獲得了一系列的行政權力以及兵權。

這樣一來,刺史就由單純的監察官發展為總攬地方大權的行政長官了。且因刺史的俸祿很低,只有六百石,這往往能夠促使他們為了追求更高的待遇而加緊監察,取得業績,比用更高的官員去監察地方大員更能起到好的效果。刺史制度是對以前監察制度的發展,是一種比較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

⑼ 刺史相當於現在什麼官幾品 刺史是什麼官職幾品

刺史相當於現在的省長,是3品官位。刺史,又稱刺使,古代官名。「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御史(監郡御史)。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西漢中後期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初代時期刺史職責

(1)「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即限制地方大族兼並土地,反對其橫行鄉里。

(2)「二千石不奉詔,遵舊典,倍公問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的以權謀私的不法行為。

(3)「二千石不恤疑獄,怒則任刑,喜則淫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祆實訛言。」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執法不公平。

(4)「二千石選署不平,阿附所愛,敝賢寵玩」,即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在察舉士人時偏向親己。

(5)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任所監」,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子弟不法。

(6)「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打擊地方高級官員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結。

⑽ 刺史相當於現在什麼官位

相當於現在的省長
1、在唐代,國家下設州一級行政級別(類似於現在的省、直轄市);
2、州刺史,是州的最高行政長官,相當於現在的省長、部長級別.
拓展資料:
刺史最初的職責和現在的這中央巡視組類似 因為得到皇帝的信任能直達天庭 權利逐步加大 武帝以後演變為州的實際負責人 相當於現在的省書記省長兼大軍區司令員。三國和晉朝時期情況類似,沒太大改變,但州刺史一般只是其他職務的兼職,本身權利逐步縮小。
隋朝又變為中央巡視組。 唐朝,州只是二級行政區, 州刺史變為了類似現在的市委書記兼市長兼任軍分區司令 但軍權逐不減弱 ,宋朝類似但不在有軍事權。元朝以後刺史就不存在咯,只剩下名稱了。
刺史,又稱刺使,職官。「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
秦制,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御史(監郡御史)。
漢初省,旋復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繼廢諸郡監察御史後,又於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檢核問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後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刺史制度是中國古代重要的地方監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維護皇權的有力手段,對於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監督和控制,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變的過程中逐漸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變化有其特定的、具體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對於探討兩漢行政權與監察權的關系,以及進一步探索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都有著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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