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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地役權

發布時間:2022-11-02 14:05:52

1. 什麼是地役權舉例說明

法律分析: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例如:你在海邊有一塊平地,旁邊有一高樓,樓的主人給你一定的金錢,讓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內不得建房,以滿足他觀海的需要,你同意並簽約。樓的主人對你的土地享有的權利就是地役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第一款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2. 地役權是什麼意思

地役權,是指在他人的不動產之上按照合同約定,設立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用益物權。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為自己不動產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地役權人,也叫需役地人,將自己的不動產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一方當事人稱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動產而獲得便利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為他人不動產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動產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條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3. 地役權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餘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4. 什麼是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其中,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五條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不動產,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第三百七十六條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5. 地役權是什麼

法律分析:地役權就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條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6. 地役權是什麼意思

地役權是益物權的一種。我之前有作過了解,通俗來講就是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鋪設管線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動產或者限制他人不動產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便利與效益的權利。
一、地役權的含義:
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利而使用的權利。
1、設立地役權的形式: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2、地役權登記效力: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權的期限: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剩餘的期限。
4、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二、地役權人的權利
1、使用供役地的權利
地役權是權利人為其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因此,地役權的實現必須以使用供役地為條件。地役權人可以按照地役權設定合同約定的使用目的、范圍和方法,行使其使用供役地的權利。
2、從事附屬行為的權利
地役權人為實現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上為必要的附屬行為,例如地役權人為實現其取水權,需要從供役地上通行。對於此種通行,供役地人也應當允許。
3、設置附屬設施的權利
地役權人為了實現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屬設施。例如,為了取水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水泵等設施,為了通行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道路等。
此外,地役權是一種從屬性權利,因此,地役權不能夠被單獨地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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