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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11-06 01:33:43

『壹』 不動產是什麼意思

不動產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質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將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體物。包括各種建築物,如房屋、橋梁、電視塔,地下排水設施等;生長在土地上的各類植物,如樹木、農作物、花草等。而汽車、飛機和遊艇輪船等並不屬於不動產,只能屬於所有人的固定資產。不動產是財產劃分的一種形態,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貳』 什麼叫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按照其自然性質或者法律的規定不能移動的財產。不動產在移動以後將會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比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還沒有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為自然或者是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與消滅,經過依法的登記,就會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叄』 不動產指的是什麼

1.一般認為,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著於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不動產不一定是實物形態的,如探礦權和采礦權。 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2、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肆』 「不動產」指的是什麼

目前所稱的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我國從2015年開始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將原來分布在土地、房管、水利、農業等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統一整合由新成立的不動產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統一登記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和森林、林木等定著物應當與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並登記,保持權利主體一致。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頒布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等國家級規範文件,各省市也相繼出台地方性規範文件,指導本地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目前全國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已經步入正軌。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伍』 什麼是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若移動則損害其價值或用途的物,包括附著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以及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附著在土地上的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二十四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陸』 不動產是什麼意思

不動產的意思是不能移動或一旦移動就受損失的財產。其實動產與不動產概念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第一,是否可以移動。動產通常可以移動,而不動產則不能移動。

第二,移動是否在經濟上合理。房屋等土地附著物也可能是能夠移動的,但一旦移動耗資巨大,而動產通常可以移動,即使是沉重的機器設備,也可以移動,且較之於不動產其移動損耗不大。第三,是否附著土地。不動產除土地之外,其他財產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著於土地的,通常在空間上不可移動,若發生移動影響它的經濟價值。而動產通常並不附著於土地。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統稱為不動產物權變動。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是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只有經過登記,才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才具有發生物權變動的外部特徵,才能取得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信力。

『柒』 不動產是什麼

所謂動產,就是不動產之外的物,是指在性質上能夠移動,並且移動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如電視機、書本等。《民法典》中的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捌』 什麼是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我國規定不動產的類型有如下:土地、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添附於土地和建(構)築物的其他物。

不動產作為自然物的特性有:

1、不可移動性:又稱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個別性:也稱獨特性、異質性、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差異、權利差異 。

3、耐久性:又稱壽命長久,相較於一般財務,土地永遠存在,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且增值(我國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數量有限性:又稱供給有限,指除填海造陸外,土地自然供給固定有限。

不動產的社會經濟特性有:

1、價值量大:與一般物品相比,不動產不僅單價高,而且總價大。

2、用途多樣性:也稱用途的競爭、轉化及並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從經濟角度土地利用的優先順序:商業、辦公、居住、工業、耕地、牧場、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廣泛性:又稱相互影響,不動產涉及社會多方面,容易對外界產生影響。在經濟學中稱為外部性,分為正的外部性、負的外部性。

4、權益受限性:由涉及廣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通過設置管制權、徵收權、征稅權和充公權四種特權進行管理。

5、難以變現性:也稱為變現力弱、流動性差,主要由價值高、不可移動、易受限制性等造成。影響變現的因素主要有不動產的通用性、獨立使用性、價值量、可分割性、開發程度、區位市場狀況等。

6、保值增值性:增值指不動產由於面積不能增加、交通等基礎設施不斷完善、人口增加等,其價值隨著時間推移而增加。保值是指不動產能抵禦通貨膨脹。

中國對不動產登記實行實質審查主義,賦予不動產登記以公信力。依公示公信原則,只要無異議登記,即使登記所記載的權利與真實的權利狀態不符,因相信登記正確而與登記名義人進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受法律保護。

『玖』 不動產包括什麼

不動產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拾』 什麼是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概念定義: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著於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不動產不一定是實物形態的,如探礦權和采礦權。

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不動產是財產劃分的一種形態。因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定。

(10)不動產是什麼擴展閱讀

《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這就是從法律上正式採納了登記要件主義作為一般原則,而以登記對抗作為例外。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物權變動的效力,一般來說,以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都是從登記之日起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凡是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都需要依法辦理登記,只有從辦理登記時起才發生物權的設立和變動。《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二是權利推定效力,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應當被推定為法律上的權利人,在登記沒有更正也沒有異議登記的情況下,只能推定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就是物權人。我國《物權法》第16條確認了此種登記的效力。

三是善意保護的效力。它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即便以後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物權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對於信賴該物權的存在並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行為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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