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庇護的意思
「庇護」的常見意思是:保護,袒護。在我們的日常用語中常作為貶義詞來用,比如說庇護壞人的不法行為等。
2. 庇護的意思 庇護的意思是什麼
庇護,漢語詞語,讀音為 bì hù,一般作動詞使用。意思是包庇、袒護。詞語最早見於明·馮夢龍《東周列國志》第五十六回:「當年弒殺公子惡及公子視,皆是東門遂主謀,我欲圖國家安靖,隱忍其事,為之庇護。」
庇護的近義詞有:愛護、袒護、蔽護、保衛
反義詞有:揭發、檢舉、彈劾
詞語造句:父母的愛像一片天空,我們在它的庇護下無憂無慮的成長。
3. 「庇護」是什麼意思
袒護;掩護的意思。
4. 庇護的意思
指一個國家對於遭受追訴的外國人給予的保護,並不引渡給另一國。庇護由庇護國自主決定,叫庇護權。庇護的內容是;一方面給受庇護人以保護,一方面不將受庇護人引渡給他的母國或第三國。
5. 庇護是什麼意思啊
庇護的讀音為【bì hù】,意為包庇,袒護。
出處
1、唐 李公佐《南柯太守傳》:「 周生 ,貴人也,職為司隸,權勢甚盛,吾數蒙庇護。」
2、宋歐陽修《與王深甫論五代張憲帖》:「 存霸 奔 太原 ……見 符彥超 曰:願為山僧,望公庇護。」
造句
1、我們在家人和學校的庇護下無憂無慮地成長。
2、為了戰爭的勝利,他用自己的身軀庇護戰友離開戰場。
3、小明誠心地許願,希望得到神明的庇護。
6. 庇護是什麼意思
庇護指一國對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國追訴(包括可能追訴)或處罰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給予保護並拒絕將其交還或引渡的一項國際法.制.度。國.家對於因被外國當.局通緝或受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許其入境和居.留,並給予保護的法.律概念。
給予庇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即國.家在國際法上有給予個人以庇護的權.利,個人受到庇護是國.家庇護權的產物,個人可以申請庇護 , 但是否給予庇護,由被申請國.家決定。「庇護之給予有無理由,應由給予庇護之國酌定之」。給予庇護的權.利是國.家從它的屬地優越權引申出來的。一國在其本國領土內對所有的人都有管轄和保護的權.利。一個被追訴或追捕的人,一旦進入另一國.家的領土,就處於所在國的管轄之下,追訴或追捕他的國.家就不能在其所在國領土范圍內繼續進行追訴或追捕。國.家不能庇護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反.人.類罪、以及海盜、販毒、販奴等國際罪行的人。
庇護的對象主要是政.治避難者。庇護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相聯.系,但庇護的對象超出通常意義的政.治犯,而且庇護不僅是不引渡,還包括不予驅逐和准其在境內安居。庇護的法.律根據主要是國內立法,許多國.家的憲.法中訂有庇護條款。1793年法國憲.法首次規定,對為了爭取自.由從本國流.亡到法國的外國人給予庇護,同時宣布對專.制者不給予庇護。1⑨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過去,一國給什麼人以庇護,完全由該國自己決定。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皇威廉二世逃往荷蘭,荷蘭曾拒絕協約國提出的引渡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一些國際文件中,明確將某類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護的范圍以外。例如,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規定,對於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於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人,不得予以庇護。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規定,滅種罪不得視為政.治性犯罪,而是屬於可引渡的罪行。1967年《領土庇護宣.言》中說,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人,不得請求及享受庇護。聯合國大.會1973 年通.過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規定,就引渡而言,種.族隔離罪不應視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護。享受庇護的外國人的地位,原則上與一般外國僑.民相同。給予庇護的國.家對庇護者的活動,有義務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內從事危害他國.安全及其他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的活動。
國.家只應根據屬地優越權在本國領土內行使庇護的權.利,駐外使館和在外國港口的軍艦和商船不得用來作為任何罪犯的庇護所。但在拉丁美洲國.家間,長期以來形成了外國使館給予駐在國國.民以政.治庇護的習慣。1928年美洲國.家間《關於庇護的公約》對此加以確認。對於罪行是否政.治性質的判斷權,1933年美洲國.家間《政.治庇護權公約》規定,屬於給予庇護的國.家。此項規則至今仍然在沿用。這種庇護稱為外交庇護。 1⑨80 年4月,數千古巴人涌.入秘魯駐古巴大使館尋求外交庇護 。為此 ,拉美安第斯國.家集.團代.表在利馬開.會,重申他們「保衛庇護制.度的不可動.搖的立場」。有些國際法著作將一個國.家在別國的領土內(如在駐外使館或在外國港口的軍艦)予人以庇護的情況,稱為域外庇護。在特殊情況下,在歐洲也發生過外交庇護的事例,如1956年匈牙利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國駐匈牙利使館避難,匈牙利事.件主要人物I.納吉曾在南斯拉夫駐匈使館避難。
7. 庇護的意思解釋是什麼
庇護指一國對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國追訴(包括可能追訴)或處罰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給予保護並拒絕將其交還或引渡的一項國際法制度。
國家對於因被外國當局通緝或受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許其入境和居留,並給予保護的法律概念。
近義詞:
1、保護
[ bǎo hù ]
(動)保衛照管,使不受傷害:~野生動物。[近]愛護。[反]破壞。
2、蔽護
[ bì hù ]
掩護;庇護。
8. 電影庇護講的是什麼意思
你是說的是恐怖片那個《庇護》嗎?電影其實就是說的信仰問題。片中那些被吸走靈魂的人,都是不再有信仰的人,他們背棄了信仰,(例如小女孩,她因為爸爸死了,再也不相信上帝)所以靈魂不得超生,被那個牧師(就是那個男主角,他其實是牧師,後面會知道)給吸走,牧師的肉體就是那個庇護所。這也就不難解釋男主角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格,因為他體內有許多被他吸走的靈魂。大概意思就是這個,我覺得這部片子真的很好看。如果還有什麼不懂得,可以來問我。
9. 庇護什麼意思
①遮護。
聞一多《死水》:「無論誰都不能驚醒你,撐一傘松陰庇護你睡。」
②包庇;袒護。
胡適《這一周》:「全國唾罵一個無恥的彭允彝,而張內閣始終庇護他。」
正文 國家對於因被外國當局通緝或受迫害而來避難的外國人,許其入境和居留,並給予保護。
給予庇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即國家在國際法上有給予個人以庇護的權利,個人受到庇護是國家庇護權的產物,個人可以申請庇護,但是否給予庇護,由被申請國家決定。1967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領土庇護宣言》認為,對個人予以庇護是國家「行使主權」,「庇護之給予有無理由,應由給予庇護之國酌定之」。給予庇護的權利是國家從它的屬地優越權引伸出來的。一國在其本國領土內對所有的人都有管轄和保護的權利。一個被迫訴或追捕的人,一旦進入另一國家的領土,就處於所在國的管轄之下,追訴或追捕他的國家就不能在其所在國領土范圍內繼續進行追訴或追捕。
庇護的對象主要是政治避難者。庇護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相聯系,但庇護的對象超出通常意義的政治犯,而且庇護不僅是不引渡,還包括不予驅逐和准其在境內安居。庇護的法律根據主要是國內立法,許多國家的憲法中訂有庇護條款。法國1793年憲法首次規定,法國對為了爭取自由從本國流亡到法國的外國人給予庇護,同時宣布對專制者不給予庇護。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對於任何由於擁護正義事業、參加和平運動、進行科學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國人,給以居留的權利。1975年和1978年憲法也有同樣的規定。1982年憲法第3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過去,一國給什麼人以庇護,完全由該國自己決定。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皇威廉二世逃往荷蘭,荷蘭曾拒絕協約國提出的引渡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一些國際文件中,明確將某類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護的范圍以外。例如,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規定,對於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於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人,不得予以庇護。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規定,滅種罪不得視為政治性犯罪,而是屬於可引渡的罪行。1967年《領土庇護宣言》中說,犯有破壞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人,不得請求及享受庇護。聯合國大會1973年通過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規定,就引渡而言,種族隔離罪不應視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護。享受庇護的外國人的地位,原則上與一般外國僑民相同。給予庇護的國家對庇護者的活動,有義務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內從事危害他國安全及其他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的活動。
國家只應根據屬地優越權在本國領土內行使庇護的權利,駐外使館和在外國港口的軍艦和商船不得用來作為任何罪犯的庇護所。但在拉丁美洲國家間,長期以來形成了外國使館給予駐在國國民以政治庇護的習慣。1928年美洲國家間《關於庇護的公約》對此加以確認。對於罪行是否政治性質的判斷權,1933年美洲國家間《政治庇護權公約》規定,屬於給予庇護的國家。此項規則至今仍然在沿用。這種庇護稱為「外交庇護」(diplomaticasylum)。1980年4月,數千古巴人湧入秘魯駐古巴大使館尋求外交庇護。為此,拉美安第斯國家集團代表在利馬開會,重申他們「保衛庇護制度的不可動搖的立場」。有些國際法著作將一個國家在別國的領土內(如在駐外使館或在外國港口的軍艦)予人以庇護的情況,稱為「域外庇護」(extraterritorial asylum)。 在特殊情況下,在歐洲也發生過外交庇護的事例,如1956年 匈牙利 主教J.明岑蒂曾在美國駐匈牙利使館避難,匈牙利事件主要人物I.納吉曾在南斯拉夫駐匈使館避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