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產權房是指什麼
法律分析:實際上小產權房是違章、違法建築。
具體可參考以下三種:
1、由原住村民自己籌資建的房子,簡稱」農民房」。
2、由村集體組織在集體用地上建設的樓盤,簡稱"村委統建樓」
3、由開發商出錢,村裡集體出地,合作建設的樓盤,簡稱」集資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 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貳』 什麼叫小產權房產
小產權房是指,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權,而沒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小產權房在流入二級市場之時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叄』 房屋小產權是什麼意思
小產權房通俗意義上理解就是在農村集體自建的房子,屬於宅基地房屋,一般不會去繳納土地的出讓金,而且產權的證明也不是國家房管部門發的,而是當地的鄉、或村政府發放的,也不會在國土房管局當中備案,所以小產權房還有一種別稱,叫鄉產權房。
小產權房不會存在有預售許可證或者是土地使用證等國家頒發的,一般就是農民自己所有,所以換個角度理解,小產權房這類的房子不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自身無法辦理契稅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
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
不同類型的土地,建造起來的房子也是擁有不同屬性的,這點適用於商品房,也適用於小產權房。一般來說,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也屬於小產權房,因此只能在該村集體的內部成員之間買賣,外村農民不能購買。
在不少農村地方里,還是可以看到不少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這種房子往往是自建的,但由於這類小產權房沒有合法的不動產登記證,因此在拆遷時,被拆遷人最好與拆遷人協調處理。如果涉及到賠償,只要你能夠證明對房屋的合法使用,就有權要求安置賠償。
拓展資料:違規建造的房子
違規就是指不合法或者是嚴重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的行為,在小產權房買賣中,也存在著違規建造的小產權房。對於違規建造的小產權房,其實際上屬於政府規定范圍以外的違章建築,如果與國家規劃沖突,很可能被強制拆除,並且得不到任何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產業類和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築的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性歷史違建,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罰款、地價後,確認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一)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繼受單位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罰款10元,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內的免繳地價,位於原農村非農建設用地紅線外的按照公告基準地價的25%繳納地價。
『肆』 什麼是小產權房
法律分析: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可以採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並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伍』 什麼叫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就是指村集體組織或是開發商憑借新農村建設的名義,農民自建的商品房,或者是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國家不會頒發的土地使用證以及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也不能在房管局進行備案。目前,小產權房有兩種:一種是建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只屬於農村集體所有人,即使是其他村的農民也買不到;二是佔用耕地上或者是在集體企業用地上,違法建設的房屋。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陸』 什麼叫小產權房產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
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6)什麼叫小產權房子擴展閱讀:
2018年12月3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加快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確,對「小產權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此前,自然資源部相關負責人也曾數次強調,不動產登記是依法保護不動產所有人權利的法律行動,不可能登記任何不合法的東西,「小產權房」不可能予以登記,買賣交易這樣的念頭應該打消。
『柒』 什麼叫小產權房產
小產權房是指,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權,而沒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小產權房在流入二級市場之時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捌』 什麼叫小產權房子
一、小產權房是什麼意思
1、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二、購買小產權房有什麼風險
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如下:
1、無法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小產權房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因為它的土地性質往往屬於農村集體土地,而且往往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所以不被國家房屋管理部門承認。
2、買賣合同可能無效。如果買賣雙方都屬於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那麼該小產權房買賣合同通常是有效的;如果買房不屬於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那麼該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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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到底什麼是小產權房
法律分析: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因此,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