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生育津貼的計算公式是什麼呢
一、生育津貼計算公式是怎樣的
1、生育津貼計算公式: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
2、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看完這個詞條解釋,很多人還是一頭霧水,我們就在此舉例來說明一下:
假設一家企業有100名職工,月申報工資總額為40萬元,那麼社保支付給企業的生育津貼標准為:
職工月平均工資:40萬÷100人=4000元/人
順產生育津貼總額:4000元÷30天×98天≈13067元
難產生育津貼總額:4000元÷30天×128天≈17067元
二、生育津貼的發放標准按以下天數執行
1、女職工生育享受158天的產假,難產的(包括剖宮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放置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產假期間放置的天數順延。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
4、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假30天,產假期間結扎的天數順延;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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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生育津貼怎麼算
一、生育津貼怎麼算
1、生育津貼計算方式:
(1)計算公式: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乘產假天數;
(2)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2、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二、申請生育津貼流程:
1、網上辦理流程:
(1)大部分城市生育津貼、補貼申領由公司幫助完成,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終止妊娠後或者術後6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2)部分城市生育津貼、補貼申領由個人自己辦理的,需提供相關資料,在指定時間內到社保局辦理,提供資料和提交公司資料幾無差別;
(3)對於少數社保代理的個人或者小微企業、辦事處、分公司的,需提前報備代理公司,並提交相應資料給代理公司由其協同申報。
2、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經辦人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受理材料;
(3)審核:對材料進行審核;
(4)辦結:將辦結情況反饋給經辦人。
用人單位已為其全部職工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㈢ 生育津貼怎麼算
生育津貼是怎麼計算的
生育津貼是「基數除以30乘以產假天數」。
生育保險報銷流程,是指用人單位及職工本人就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生育醫療費、生育津貼等費用,男職工在配偶生育期間的看護假假期津貼向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報銷的程序。具體的流程如下:
用人單位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
2、參加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人員增減表;
3、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工傷和生育保險申報匯總表。
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
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准分兩種情況: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准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期限不少於98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准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
㈣ 生育津貼怎麼算
生育津貼計算如下:
1、生育津貼計算公式,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乘以產假天數(職工繳費基數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
2、低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4、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生育津貼指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津貼。產假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職工在生育過程中休息的期限。具體解釋為女職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後的一定時間內所享有的假期。產假的主要作用是使女職工在生育時期得到適當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復體力,並使嬰兒得以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把懷孕、生育和產後照料嬰兒的假期規定為56天。1988年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後,對原規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現法定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產後假期為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㈤ 生育津貼怎麼算
生育津貼一般在婦女分娩後三個月內由單位出示相關證明向相關主管部門辦理申領手續,然後生育津貼先打到單位的賬戶再由單位給個人。但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政策規定,有的地區是要求員工自己去辦的,單位是不負責辦理這個的,所以具體的申領流程及時間應該咨詢單位。
上海生育保險待遇有兩大塊:
一是生育醫療費補貼,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
二是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1、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產假天數
(註:假期天數,各地區細則規定不同,以各地區為准。)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 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如若公司將兩者同時發放給員工,則需與員工協商退款或從報銷的生育津貼中扣除,但沒有相關法律支持公司有權追回。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㈥ 生育津貼怎麼算
生育津貼:用於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應在女職工分娩後3個月內向相關主管部門辦理生育津貼申領手續。計算公式為: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30(天)×假期天數。其中,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生育保險是指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以確保勞動者基本生活及孕產期的醫療保健需要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於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㈦ 生育津貼怎麼算
法律分析:職工生育津貼 = 職工生育或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365(天)× 產假天數;
個體人員生育津貼 =個體人員生育或流產前12個月本人生育保險繳費工資總額/365(天)× 產假天數
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以職工生育或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數),再乘以下列產假具體天數計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二)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沒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享受的生育津貼,以個體人員生育或流產前12個月本人生育保險繳費工資總額除以365(天數)後,再乘以下列具體天數計發:
(一)生育的按98天計。其中難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二)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按15天計;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按42天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出台《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㈧ 生育津貼怎麼計算的
生育津貼計算公式如下:生育津貼金額=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30*產假天數。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