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麼起訴離婚
法律分析:單方面提出離婚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程序如下:1、起訴階段,提交起訴書,夫妻感情破裂證據材料;2、答辯階段:被告提交答辯的,由法院送達答辯狀副本給原告;3、庭審階段:開庭審理,開展法庭調查,雙方質證,查清事實真相,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4、生效階段:法院送達判決法律文書,當事人簽字即為生效。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 離婚該怎麼起訴離婚
一、離婚該怎麼起訴離婚
1、起訴: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想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後,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2、審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進行訴訟程序,做好判決前所做的一切准備工作,包括雙方准備材料,陳述案情,闡述事實證據等。審理分為准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3、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日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想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起訴地點
1、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 如何起訴離婚
法律分析:起訴離婚需要以下程序:1、咨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4、申請立案的時候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以及訴訟費。5、原告就其訴訟請求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據,比如財產的證據,孩子撫養的證據。6、法院立案後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會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4. 如何起訴離婚
一、如何起訴離婚
1、離婚起訴辦理程序為: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退回;
(4)法院受理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5)送達傳票;
(6)開庭;
(7)調解;
(8)審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離婚需要准備的手續如下:
1、准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協商等內容;
2、受理申請,男女雙方准備有關材料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