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業金如何領取
失業期間想領取失業補助金首先需要滿足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者可以領取失業補助金。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後,可以在網上下載相關表格,如《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保險待遇核定表》填好後讓單位蓋公章,帶著這些表格和勞動合同、身份證、戶口本至社保處辦理核定發放金額,然後去戶籍所在地街道辦理失業登記,即可領取失業補助金。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2. 失業金怎麼領取
勞動者按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可以領取失業金。3. 失業金怎麼領取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核享受資格。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後,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摺。3.失業人員本人應於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勞動者失業,並不意味他有權利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這一規定要求申領失業保險的失業人員是就業轉失業人員,同時用人單位必須依照規定的費率、基數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4. 失業金怎麼領取
一、失業金怎麼領取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核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後,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摺。
3、失業人員本人應於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託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症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後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5)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為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5. 失業金怎麼領取
失業金領取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人員持離職證明辦理失業登記;
3、向社保部門提交失業登記與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辦理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失業金一個月多少錢
1、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不滿5年,每月可領取1212元;
2、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滿5年不滿10年,每月可領取1239元;
3、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滿10年不滿15年,每月可領取1266元;
4、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滿15年不滿20年,每月可領取1293元;
5、職工繳納失業保險滿20年以上,每月可領取1321元。
失業保險每個月幾號發
1、失業保險金每個月當月簽到,次月5日前到賬;
2、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失業金領取條件: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6. 怎麼申請失業金領取流程
失業保險的領取流程是:由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將名單報給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再由失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受理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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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怎麼領取失業金
失業保險領取流程: 1、到當地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初審、復核; 3、符合條件的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4、失業保險金由銀行按月代發至失業人員社會保障(銀行)卡。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8. 失業金怎麼申請領取
失業金申請領取方式如下:
1、在當地的社保局辦理失業報備:
辦理方是公司,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15天道繳納失業保險的社保局辦理;
2、符合辦理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1)公司為志願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間超過一年;
(2)而失業的原因不是個人造成的,在這之前辦理了失業登記,並且還要有再就業要求;
(3)個人願意接受關於再就業的培訓;
3、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相關的材料,方可辦理失業報備;
4、在辦理了失業登記之後,是社保局對失業的審查時間;
5、審查合格之後,失業人員要前去參加在就業培訓,領取失業金,辦理下崗證;
6、到社保局去提交一些文件材料辦理手續之後開始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9. 怎麼申請領取失業金
有以下5個領取失業金的步驟:1、參保單位出具勞動關系證明書備案;2、失業保險中心調查核實,確認無誤的發放登記表;3、失業人員填失業保險申領登記,到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蓋章;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5、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領失業保險金。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金領取流程: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5、辦理完成後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