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滯納金怎麼算
相關的用人單位如果說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那麼也可以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是補足,並且要自欠繳之日起,也可以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如果說逾期仍不繳納的,也是可以由有關的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的三倍以下的罰款。
滯納金計算方式如下:每月應該繳社會的保險費×欠繳的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一般來說,可以四捨五入到兩位小數)。滯納金計算的日期一般會從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的1號開始計算。滯納金計算的停止日期是,取生成申報表的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滯納金的天數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的停止日期-滯納金計算的開始日期+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