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年假怎麼計算
【年休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24號令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
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
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在一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1)年假怎麼算擴展閱讀: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⑵ 年假怎麼算
法定年假的計算由國家根據不同的工種和勞動的繁重程度分別規定。年假天數為5~15天不等,年休假是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工作滿一定的工作年限後,每年享有的保留工作帶薪連續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⑶ 年假是怎麼算的
年假的詳細計算方法如下:
年假的計算辦法: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年假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其他說明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新入職之前連續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在新用人單位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此外,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⑷ 年假計算公式
公式一、符合休假資格的新入職工當年度年休假=(當年度剩餘日歷天數÷365)×全年應享受天數
公式二、離職時年休假=(當年度已過日歷天數÷365)×全年應享受天數-當年度已休天數
公式三、未安排法定年休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費的月均工資÷21.75x200%x應休天數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然而自勞動法公布至今國務院沒有根據勞動法該條的規定製訂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
勞動部關於印發《〈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第二條對該問題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國務院沒有發布企業職工年休假規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共同發出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應繼續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