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個體戶怎麼交稅
通常情況下,個體工商戶的納稅一般可以使用以下的三種情況交稅:
1、查賬徵收的稅款;
2、定期定額徵收;
3、核定徵收。
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實沒有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通常會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徵收;具有一定情形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徵收。
個體戶需要交以下三種稅: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2、附加費:個體戶一般涉及的附加費有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可以享受最高減征50%最新的優惠政策。30萬以下免徵增值稅和附加稅(稅局代開增值稅專票的除外);
3、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用交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