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因問責而免除職務後怎麼安排
因問責而免除職務後的安排如下:
1、受到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從事一般公務員工作;
2、被免職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
3、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在影響期內不得提拔任用。
一、公務員免除職務的情形如下:
1、轉換職位任職的,國家公務員在國家行政機關內跨職類或跨部門、跨單位轉換崗位任職。這種工作調動,使得公務員不再任原職,故在任命新職的同時免去原任職務;
2、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公務員的職務升降是指因工作調動而使公務員不再擔任原職,任命新職的同時免去原職;
3、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公務員免職,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提出免職建議;
2、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
3、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
4、按照規定履行免職手續。
綜上所述,程序性免職是指在任用公務員擔任某一新職務之手凳前或同時,免去其原來所擔任的職務。這種免職是在任用公務員擔任新職務時必須辦理的一種不可缺少的手續。如轉任、輪換、掛職鍛煉、晉升或降低職務、或其他原因職務發生變動等。
三、免除職務後再任職時間:
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畢譽旅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法律依據: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虛山
第五十六條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貳』 幹部免除職務後怎麼安排
【法律分析】: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差弊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法律依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十條 受到問責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團州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黨委(黨組)、政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後如果重新虛或族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的意見。
『叄』 幹部免除職務後怎麼安排
【法律分析】:公務員因上述原因而導致職務自行免除的,其所在單位應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許可權及時報其任免機關備案。公務員免職必須按照法定程序,主要包括:
(1)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提出擬免職的建議
(2)對免職事由進行審核;
(3)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任免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4)發布免職令,並在一定范圍內團州公布。
【法律依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虛或族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第三十四條 處分國家公務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
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三十五條 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差弊行政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