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加班費怎麼計算
期間加班費的計算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報酬。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准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② 加班費怎麼計算
加班費計算:工作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15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200%×加班天數;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300%×加班天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③ 加班費怎麼算的
加班費的計算標准應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對於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④ 員工加班費怎麼計算
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加班費應當這樣計算:
用你的月實際收到的工資除以21.75就是日工資,用日工資除以8就是小時工資,再按照工作日加班應支付1.5倍工資、休息日加班應支付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應支付三倍工資計算
比如你月工資是2萬元,假如你當月一共加班20小時,那麼你的加班費20000/21.75/8*20*1.5就等於3448元,
假如你當月四個周六都在加班那麼你的加班費為20000/21.75*4*2=7356元 如果法定節假日3天你都在加班那麼加班工資應為20000/21.75*3*3=8276元
所以很多用人單位按照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加班費是嚴重違法勞動法的,我們當然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⑤ 國家規定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關於「國家規定加班工資怎麼計算?」的相關解答如下:你好,對於2017年國家規定病假工資怎麼算這個問題,按勞動部《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病假應該給工資的病假工資支付標准: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齡按下述比例支付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全部。如果以上內容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律圖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
⑥ 員工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當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為標准,一般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加班費的計算按照原勞動保障部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核算。
一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工資計算的方法
根據勞社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一款、第二款:
1.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2.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拓展資料
要准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 ,以區別2000年版,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和1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