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婚一方不同意能拖多久
北京天馳君泰宋律師團隊為您解答:
起訴離婚的情形下,已經分居兩年的,法院一般會判離。如果第一次沒有判離,分居一年後再起訴的,一般也會判離。《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沒有以上情況的,一般而言,第一次起訴離婚後,如果對方不同意,法院不會判決離婚。
B. 一方不同意離婚能拖多久
這個時間並不確定。具體第幾次起訴離婚能判離,法院是根據案件整個情況綜合確定的。通常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原告不能舉證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的五種情形,並且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第一次不會判離。需要在判決書生效後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離婚。此時距離第一次起訴離婚,差不多得10個月左右的時間了。第二次起訴,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離婚了,但是也不能完全確定,而且第二次起訴時間也得半年左右。
溫馨提示,以上時間是北京法院大概的審判周期,具體到不同案件、不同法院均會不同,所以以上時間僅是參考,並不準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C. 離婚冷靜期一方不同意離婚能拖多久
協議離婚的流程為:
(一),遞交離婚申請,即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向民政局提交離婚申請;
(二),遞交離婚申請後開始等待30天,在這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沒有達成協議離婚,如果都沒有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則進入下一個30天;
(三),在雙方都沒有撤回離婚申請而進入的第二個30天內,雙方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如果在這個30天內,雙方任何一方沒有到場,沒有親自領取離婚證,那麼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沒有達成協議離婚。
如果您想盡快離婚,可以採用協議和起訴兩種方案都啟動的方式,一方面雙方到民政局協議離婚,另一方面也到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協議離婚先辦理完畢,再到法院撤訴即可。特別是您雙方沒有辦法達成一直意見的情況,可以委託律師代理談判以及訴訟同時進行的方式。律師先搜集立案材料,同時代表您與對方談離婚方案(關於孩子撫養權、撫養費以及財產分割),這樣的話即便對方不同意離婚或者不同意調解方案也不耽誤離婚訴訟的進程。另外,即便是已經提起訴訟了,調解也是貫穿整個訴訟過程中的,律師可以庭前與對方調解,也可以在法庭上申請法官組織雙方調解。一般來說,法官組織調解的成功率相較於律師而言會更高一些,可以舍棄一些非必要條件作交換,來換取雙方盡快離婚。若調解無望,則只能督促法官盡快依法判決了。
D. 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能拖多久
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情況下,可以拖一年、二年不等,因為不同的案件,情況均不一樣。
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案件時,需要先行調解,調解期限為一個月,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案件才會轉入審判庭,正式立案,計算審理期限。一般情況下,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且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會判決不準予離婚,因為人民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再無和好可能」,所以一旦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未破裂的,是不會輕易判決離婚的。而我國法律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是不能再次起訴離婚的。
因此,如果您已堅定離婚的決心,在處理好財產和孩子撫養的前提下,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採取分居的方式,可以幫助您更好的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分居的過程中注意收集證據,比如雙方在不同的地方繳納水電費,網購地址不同等等,即使第一次法院可能不會判離,但如果第一次起訴後,雙方關系仍沒改善,還是分居生活的,根據我國《民法典》新增的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 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能拖多久
如果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想離婚。那麼想離婚的一方可以單方面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法院會根據起訴方的起訴理由判斷,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來決定是否支持雙方離婚,不會因為一方拖延,就可以影響法院判決。
對於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一審法院判決未生效,二審法院重新審理,這樣時間上會有所拖延。但是,離婚是自由的,第一次判決不離,但是經過兩次或者多次起訴離婚,終究法院會判決離婚的,因此,拖延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但是,如果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又認為夫妻感情還有和好的可能的,在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請時,原告可以在6個月之後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