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怎麼樣合法討債
我們曾經可能會遇見過相關討債的事件發生,其實對於討債主要是由於債務人到期沒有及時還款所引起債權人的追討,通常情況下,債權人通過討債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是一定違法的,但是仍然有例外情況。那麼哪些條件下是合法的討債?

四、委託討債公司追討欠款是否合法
目前注冊的「討債公司」一般以信用徵信公司為名,處理次級債務,屬於法律上的債權轉讓問題,是合法的。一般來說,他們也不叫討債,叫「商賬催收」,受託幫忙討債的人即「商賬催收師」。
在民法領域,法無禁止即自由。雖然受託人與欠債人之間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受託人持有債權人的委託書,說明其持有的「借條」等債權憑證有合法的來源。因此,委託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幫自己討債,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貳』 債務人欠款不還怎麼討債,債權人討債中應注意
1、討債技巧——了解債務人經營狀況
盡可能地全面了解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包括進貨周期、結帳周期。關鍵是,你要每次比其他企業能領先一步拿到應收的帳款。因為大多數人的資金周轉都不會十分寬松,你能擠進頭班車,其他企業的業務人員只能等下一班車了。
2、討債技巧——尋找第三者擔保
企業可以要求你的客戶在與你發生貨款往來之前,尋找第三者(或上級單位)擔保,最好其擔保書能伴以相應的公證手續。這樣做,至少萬一在未來發生貨款糾紛時,你還能找到一位相應的相關債權人。同時,這對客戶本身來說也是一種約束行為。
3、討債技巧——事前催收
對於支付貨款不幹脆的人,如果只是在約定的收款日期前往,一般情況下收不到貨款,必須在事前就催收。事前上門催收時要確認對方所欠金額,並告訴他下次收款日一定準時前來,請他事先准備好這些款項。這樣做,一定比收款日當天來催討要有效得多。
如果距離又遠,可事先通過電話催收,確認對方所欠金額,並告知收款日前來的准確時間。或者把催款單郵寄給對方,請他簽字確認後再寄回。
4、討債技巧——上門要早
到了合同規定的收款日,上門的時間一定要提早,這是收款的一個訣竅。否則債務人有時還會反咬一口,說我等了好久,你沒來,我要去做其他更要緊的事,你就無話好說。
5、討債技巧——高頻次,小金額
對新客戶或沒有把握的老客戶,無論是代銷或賒銷,交易的金額都不宜過大。寧可自己多跑幾趟路,多結幾次賬,多磨幾次嘴皮,也不能圖方便省事,把大批貨物交給對方代銷或賒銷。須知欠款越多越難收回,這一點非常重要。
6、討債技巧——隨時觀察動向
掌握債務債權,掌握其物品情況,了解其有無上下級單位可追討,了解對他們公司有影響力的重點人物,掌握他的習慣付款時間。
『叄』 如何討債有哪些討債技巧
1、最合法有效的討債方式是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法院會依法做出判決
2、勝訴之後,如果對方拒絕履行的,勝訴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3、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5、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6、法律依據:《刑法》(1997修訂)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肆』 如何有技巧的向別人討債
1、你應該信奉向人討債的時候,沒有感情可言,你稍動惻隱之心,你的討債計劃也將隨之破產.提示:商業上欠款,更應該注意這一點。2、面對欠你錢的人,出於情面,你不知如何跟他(她)要錢。你可以試著向他(她)說說你最近陷入困境,即便這不是事實,你也可以誇張的描述出來,如果他(她)聽者有心,就會知道應該還錢給你。3、當欠款人知道你的處境之後依然無動於衷,反而跟你大倒苦水,你不應該仁慈,你直接了當的跟對方說吧,讓其還錢。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強硬手段。4、借款的人一旦擺出一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的姿態,那你可以迂迴地要他(她)的財產,比如說汽車、值錢的電器、傢具,即便吃點虧也要拿回一些東西,可以讓其還錢贖回東西。提示:記得拿欠款人的物品財產也應該有個書面證據,以免惹上官司。5、如果欠款事實清楚,有欠條或者借據,則可以去法院申請支付令;否則,建議立即起訴,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6、找專業討債公司,它將為你制定落實各類討債方案,為此你需要付出不小成本。您知道嗎?民間有句諺語:欠債多健忘,討債記性強。所以當你向別人討債的時候往往讓你得不償失。
『伍』 請問怎麼討債
討債簡訊注意問題,如下:
1、選擇適格的催收相對方。企業在應收賬款的催收過程中,應選擇適格的催收主體。催收的相對方,一般主要依據合同確定,但同時也需注意合同簽訂後債權債務轉移導致相對方變更的特殊情形。
2、分析保證方式。在應收賬款的催收過程中,部分債務人與債權人會達成協議,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此時,企業應重點第三方的擔保資格、擔保能力、擔保合同等。企業有必要聘請律師對擔保合同進行必要的審核。
3、關注訴訟時效。實踐活動中,有許多企業因對多年積壓的應收賬款提起訴訟申請被法院駁回的多數情況,部分原因是因錯過了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為防止訴訟時效方面的限制,企業除採取定期催收外,還應充分利用訴訟時效中斷這一條款,常規做法有:提起訴訟、向債務人寄發類似催款函等書面郵信等。
4、不可忽視支付令作用。對於債權債務關系比較明確,對方又缺乏還款意願時,企業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支付令具有不經過訴訟程序,結案快速,訴訟費用低廉等優勢。但必須注意支付令適用的嚴格條件。
5、關注相對方的財產線索。企業一旦啟動訴訟或仲裁程序後,為防止勝訴後卻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企業應特別關注相對方的財產信息,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提交一份財產保全的書面申請。
6、切勿採取拘禁等非法措施。部分企業在催收的過程中採取跟蹤、拘禁等非法措施,催帳不僅沒有成功,且觸犯了治安處罰、刑法的有關規定,賠了夫人又折兵。所以企業在催收過程中不能採取過激措施,定要通過合法的途徑保護自己的債權利益。
『陸』 如何討債

法律傳入日本
唐朝對日本的影響極其深遠,就連法律的制定,當時的日本也是參照唐朝的法律。在公元8世紀時,日本有關債務人處罰的規定和唐朝如出一轍。對於不履行債務的,在判處刑罰的同時,還可以對債務人及其家族並處勞役,並且允許債權人私自扣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其中《養老雜律》規定:「負債違契不償,一端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端加二等,百端又加三等,各令備償。」「負百端之物,違契滿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償,合徒一年,各可備償也。」
江戶時代(1603-1867),日本對債務人實行「身代限」制度。按照該制度,債務人超過法定期間不能償還債務時,官府可以用手鏈把債務人銬上,並且強制拍賣債務人的所有財產,以作清償。對於沒有財產即「無身上物」者,可以將債務人監禁起來或者命令債務人保證用未來的收入作償還,並且債務人的子孫也負有償還義務。從江戶時代開始,日本還實行了近似於今天破產法的「分散」制度,即當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能滿足多數債權人的請求時,在取得多數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委託給一部分債權人,以便在各債權人之間進行平等分配。但是債權人日後仍然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剩餘債務的權利。
在日本獨特的文化體系中,不償還債務往往被看成是「忘恩負義」,或不近人情,是違背「義理」的行為,因此不能得到寬恕。債務人在借款時,往往是將「義理」抵押給了債權人,因此在還不起債務,特別是在春節到來時,經常有債務人會為了面子而自殺。而這種自殺在日本社會往往得不到人們的同情。
本文原載於《文摘報》(作者楊昌平),圖源網路,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柒』 怎樣討債
一、「函電」討債法
(1)是指債權人通過向債務人發送催款索款的信函、電報、傳真,或通過電話等簡易方式,以達到追回債款和清結債務的目的。
(2)優點:經濟實用;免傷和氣,便於改善關系;作為應急手段,便於及時中斷時效;便於債權人收集和保存證據。
(3)使用范圍:一直保持業務往來且關系較為密切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且爭議不大或無爭議的;債權金額不大,且債務人有償還能力的;相距較遠,且交通不便,或債務人眾多,並相對分散;債權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確權書證。
二、「會議」討債法
(1)優點:方便易行,有利於提高討債效率;便於全面了解債務人的情況和制訂相應的對策;便於債權人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或「攻堅戰」。
(2)適用范圍:債務人眾多,但在一定的區域又相對集中;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不易產生異議或發生爭執;債務總金額雖然不大,但眾多債務人的平均債務數額不大的案件。
三、「公證」討債法
優點:強化債務人償債的責任意識;不經審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作為債權人延誤時效的補救措施;
四、「代位取償」討債法
適用本法應注意:債權的轉移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並不得牟利;要充分考慮兩個債權數額的大小;代位取償要考慮取償的可行性;
五、「律師協助」討債法
(1)律師的重要作用:敦促作用;參謀作用;骨幹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預防作用。
(2)律師的主要做法:清理帳目,分析成債原因;函件催討;行政干預;召集債務人會議;債權轉移;兩地律師協作調解;簽訂清欠協議書;請求工商、金融部門配合清帳;訴訟。
六、「兼並清欠」討債法
實施步驟:牽線搭橋,促成兼並;簽訂協議,保障債權;執行協議,實現債權。
七、「留置清償」討債法
(1)優點:確保債務人實現債權;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留置權與抵押權相同。
(2)適用條件:以債權人因合同關系佔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前提;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才能行使留置權;留置的財產應是債權人依合同約定而合法佔有的財產;債權人留置財產後,經過一定期限,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方可實現留置權。
八、「抵押清欠」討債法
(1)操作方法:設定抵押權;行使對抵押權的佔有及其例外情形;實現抵押權
(2)適用時應注意:要注意審查抵押人是否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經濟管理權;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財產;實現抵押權要符合法定條件;實行「多退少補」原則;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要謹防債務人提供虛假的擔保。
九、「勞務抵債」討薪法
(1)優點:即使在債務人難以直接履行金錢債務的情況下,也可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債務人提供了一個既寬松又便利的還債條件,從而使債務人積極主動地還款清欠;便於化解紛爭,促進團結和協作。
(2)適用的條件:債務人應具備提供勞務的能力;債務人所提供的勞務應當是債權人所需要的;債務人提供勞務應當出於自願;債務人以其勞動償債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