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無期徒刑一般是多少年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判處無期徒刑,最低服刑13年。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第八條: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貳』 無期徒刑一般是多少年
中國的無期徒刑是沒有年限的,是終身的。無期徒刑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之一,其嚴厲程度僅次於死刑,被判處這一刑罰的罪犯可能終身服刑,相當於國外的終身監禁。然而,在實際執行中,無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監獄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無期徒刑不同於不定期刑。它是一種絕對宣告刑,即審判機關依據法律上對犯罪處罰所規定的量刑幅度,明確確定應受無期徒刑的刑罰。不定期刑是一種相對宣告刑,判決時只作罪名的宣告,不宣告一定的刑期(絕對不定期刑),或只宣告刑期的最短期和最長期(相對不定期刑),視犯罪人入監後的表現,由行刑人員決定何時釋放的制度。中國《刑法》沒有採取這種制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叄』 無期徒刑一般坐多少年
被判處無期徒刑,在沒有減刑的情況下,服刑期限是沒有上限的,經過減刑最少也要服刑十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肆』 多少年以上算是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沒有年限規定。有期徒刑在數罪並罰的情況下最多也是二十五年,但是不存在超過二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因此,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上的刑罰就是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是不存在期限的,只能夠通過立功的方式獲得減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數罪並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八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伍』 無期徒刑一般要關多少年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重大違規的,可在服刑兩年後減刑,最低刑期是13年。無期徒刑一般會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迫其進行勞動改造。無期徒刑剝奪了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但是依據刑法規定,由於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有立功表現或其他好的表現的,可以減刑。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六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陸』 判無期徒刑一般要多少年才能出來
無期徒刑是介於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間的一種嚴厲的刑罰。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
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能折抵刑期。
一般來說無期徒刑轉有期徒刑的話,早的話可能十幾年就出來,最晚的話也只有二十年,所以一般民間有說法就是無期徒刑就是二十年刑期。
但這個說法是錯誤的,首先無期徒刑會連帶著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個永不會改變,而且包括直系三代也會影響。
其次無期徒刑不是隨便就可以轉有期的,需要你有立功表現,監禁期間沒有違規行為,這點是很難得,更何況他轉有期徒刑的時候,大概率是不算之前刑期的,也就是說判你無期,你帶了十年然後轉有期徒刑二十年,這個是再加二十年,而非統共二十年。
『柒』 《刑法》中,無期徒刑,到底是多少年
無期徒刑,是剝奪罪犯終身自由的刑罰,是對嚴重犯罪分子強制勞動改造、僅次於死刑的嚴厲懲罰,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刑法的規定仍然是給出路的政策,即在判決宣判之日起兩年期間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然給予減為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其刑罰執行期的計算依刑法規定,從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之日起計算。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條 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我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對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後的最低服刑期限規定為13年,即不管對無期徒刑罪犯怎麼進行減刑,至少要13年後才能出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捌』 無期徒刑一般是多少年還能出來嗎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判之日起兩年期間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依然給予減為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 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 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玖』 無期徒刑一般多少年出獄
無期徒刑一般應當永久服刑,不得出獄,但服刑人表現良好的可以減刑。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