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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

發布時間:2022-05-07 08:12:20

Ⅰ 誡勉談話屬於行政處分嗎

誡勉談話屬於行政處分中的警告。

PS: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其中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Ⅱ 誡勉談話屬於黨紀政務處分嗎

誡勉談話不屬於黨紀政務處分。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

Ⅲ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有期限嗎

法律分析:一、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種。二、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三、誡勉談話,主要針對領導幹部存在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問題,由黨組織對其進行談話教育,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其目的在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屬於組織處理。 誡勉談話與黨紀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一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Ⅳ 黨內誡勉談話是處分嗎

法律分析:誡勉談話屬於行政處分中的警告。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七條 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對公務員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對公務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Ⅳ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等級

法律分析:誡勉談話不屬於處分等級范圍。談話提醒與處分都是根據公務員的不同情況進行的處理。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檢查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處分一般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情形。處分屬於一種制裁,是國家對有違反公務員義務和紀律行為的公務員實施的物質或者精神上的懲罰,目的是對公務員進行教育、監督、約束,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七條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開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監督制度。

對公務員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

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Ⅵ 誡勉談話屬於什麼處分

男女相處,真心愛你的人,一定不會覺得你做什麼都是應該的。你要知道,那些離不開你的男人,不會只是嘴上把你當老婆,心裡卻把你當保姆。

Ⅶ 誡勉談話屬於處分嗎

法律分析:誡勉算處分,屬於行政處分中的警告。誡勉的含義是為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對黨組織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一)檢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二)通報。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以及具體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一)通報。進行嚴肅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切實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二)誡勉。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並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Ⅷ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 重大處分,警告,誡勉談話,深刻檢分別怎樣區分

誡勉談話不是處分,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

重大處分、警告、誡勉談話、深刻檢的區分:

1、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2、重大處分用語不準確,在行政處分種類里,沒有重大處分;

3、誡勉談話一般用在違紀違規行為比較輕微、尚不夠給予行政處分的情況;

4、深刻檢查指給予行政處分後,被處分人要寫出深記得檢查。又指違規違紀人員未受到行政處分,為教育本人,被責令寫出深刻檢查。

(8)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誡勉談話的內容:

經組織考察、民主測評、民主生活會或年度考核,凡屬下列情況之一,雖夠不上法紀處分,但群眾信任程度差,工作消極怠工,組織紀律觀念不強,問題確實突出的,均應實行誡勉。

1、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及分局的各項安排不力,全局觀念不強,組織觀念淡薄,不思進取,工作消極,得過且過,自由主義嚴重者;

2、不能正確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各項規章制度,不能積極維護黨中央、上級黨組織的權威,影響和削弱黨組織凝聚力、戰鬥力,損害黨和群眾的關系;在班子內部鬧不團結,不能按黨性原則和領導幹部的標准嚴格要求自己;

幹部職工不服從領導,分配的工作不去完成或者完成的質量和效率低,組織紀律鬆散,直接影響工作者;

3、缺乏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不扎實,作風飄浮,脫離群眾,脫離實際,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政績平平,無特殊情況完不成組織下達的任務和指標,或因瀆職造成工作失誤較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差,追名逐利,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者;

4、領導幹部和一般幹部職工思想意識較差,道德品質等方面存在問題,不能廉潔自律,以權謀私;群眾反映較大者;

5、因其他問題組織認為需要實行誡勉者。

相關法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記過處分規定: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Ⅸ 誡勉是什麼處分有啥影響

誡勉的讀音是 jiè miǎn,含義是為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考核的內容豐富,時間一般為半年。

根據《關於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中組發〔2015〕12號 )第十九條受到誡勉的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9)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擴展閱讀

誡勉程序

1、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紀檢機關或組織部門提出誡勉談話建議,報黨委主要領導批准;

2、在誡勉談話前,應當通知談話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並向談話對象發出《領導幹部誡勉談話通知書》,將談話的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談話對象;

3、談話對象必須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自覺接受組織的談話,無特殊原因,不得變更;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幹部進行函詢。黨員幹部在收到函詢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書面回復,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無故不回復的應當責令其盡快回復;

4、誡勉談話一般由紀檢機關或組織部門進行,談話人不得少於兩人,同時指定專人做好談話記錄;

5、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明確指出反映或存在的問題;

6、談話時,談話對象應如實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情況;允許談話對象就有關問題做出解釋和提出不同意見,提供有關材料;對主談對象提出的有關建議、希望和要求,談話對象應有明確的表態。

7、談話人根據談話對象的陳述和掌握的情況,指出其需要注意的問題,進行批評教育和幫助,並要求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8、誡勉談話對象就談話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態度;

9、談話結束後,談話人員應當做好備忘性記錄。將談話的時間、地點、談話人員、談話對象、談話的簡要內容等基本情況填入《誡勉談話備案表》,並由紀檢監察組織指定專人保管。受領導委託、指定進行談話的,事後應及時向授權的領導報告談話情況。誡勉談話對象核實談話記錄並簽字;

10、誡勉談話後,談話對象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寫出書面說明,報送談話的紀檢機關和組織部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誡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Ⅹ 誡勉談話是什麼處分

法律分析:誡勉談話不是處分,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汲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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