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留置是什麼意思
留置是指基於雙方合同的約定,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來優先受償。但是,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2. 紀委留置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留置是指經監察機關批准將被調查人留在監察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3. 留置措施具體是什麼意思
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有對留置的規定。警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留置具有強制違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調查的功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雙重性質,作為一種介於行政警察活動和刑事司法活動之間的行為活動,是公安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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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的期限
由於警察的留置盤問期限只有24-48小時,不適合監察委員會的辦案模式。監察委員會採取的留置措施,將可能類似於原來「雙規」「雙指」的期限。目前,「雙規」「雙指」期限並沒有明確的單獨規定,而是和辦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則上不得超過辦案期限。
紀委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三個月,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必要的時候可以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4. 派出所留置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從公安執法上看,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准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公安機關留置目的一般是為了檢查有關人員的身份或者為了初步查明是否有違法犯罪事實。留置的,一般違法事實還不清晰,只是有這種嫌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5. 監察留置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採取留置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 留置是什麼意思
留置,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合同中,債權人按照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 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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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的分類
1、公安留置
從公安執法上看,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准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
「留置」出現於《警察法》中,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
2、監察留置
2016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明確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的權責。
決定稱,試點地區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7. 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留置是什麼意思
用留置取代"兩規"是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總之,留置取代「兩規」結束了「兩規」23年的歷史,實現了黨紀和國法的對接,標志著反腐工作在黨的領導下走向規范化與法治化的新境界。
8. 留置是什麼意思啊通俗一點 最好舉個例子
就是你有東西放我這,可是同時你欠我錢,那麼你不還錢我就把東西留下不給你
例:甲委託乙修理彩電,可是修好後甲拒付修理費,那麼乙就可以把彩電留下,甲支付了費用才可以搬走彩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