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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賭協議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2-05-20 05:54:09

1. 對賭協議是什麼意思通俗點

一、對賭協議是什麼意思,對賭協議合法嗎
1、對賭協議,最初被翻譯為「對賭協議」,或因符合國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譯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卻更能體現其本質含義,所以我們日常聽到的對賭協議,所涉及問題其實和賭博無關。
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
2、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2)如果投資者必須選擇融資對象作為對賭對象的,該對賭條款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存在損害其他股東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3)選擇目標公司管理層作為對賭對象是比較不錯的選擇,既可以有效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其中的股權激勵約定又能最大程度地調動目標公司管理層的積極性,進而促進目標公司業績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最終實現對賭雙方雙贏局面。
2、關於對賭回購條款的設置
為了日後該條款的可執行性,建議投資者在投資前就該回購條款作出相關安排: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大股東簽署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是與公司簽署附生效條件的收購協議,並且其他股東應書面聲明放棄優先認購權,對前述事項做好相關的公證工作。
3、不要和國資股權進行對賭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資股權的轉讓需要報國資委批准,並且需要經過一系列的資產評估,手續繁雜,因此,不建議和國資股權進行對賭。
4、對賭邊界的約定
PE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後,往往會派自己的線眼到目標公司去,那麼這個邊界如何約定才能保證彼此利益最大化?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PE是否需要委派董事或者高管對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管?
(2)在股權轉債權的情形下,是不建議存在PE委派其他人員對目標公司經營管理進行管控或者干預的。
5、設定對賭終止的條款
在簽署對賭協議時,建議投融資雙方都應當考慮設置合理的對賭終止條款,即約定在特定事項發生或者合作主體一方出現特定行為的時候或者直接設定對賭協議有效期,一旦滿足約定條件,則對賭協議自動終止。譬如,在目標公司面臨上市、新三板、兼並重組時,對賭協議終止,或者約定限制投資方向目標公司所處行業領域內的其他競爭對手轉讓股份的條款,並根據這類情況做出相應的違約條款設置等等。
6、爭議解決
建議對賭協議的爭議解決方式優先選擇仲裁,主要是仲裁一般以處理復雜的經濟案件居多,經驗豐富,其次,仲裁是一裁終局,耗費的時間較短、成本較低。

2. 對賭協議是什麼意思

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融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

法律依據:我國對對賭協議進行了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3. 什麼是對賭協議

什麼是對賭協議?

本案被業內認為是與目標公司對賭合同效力裁判的新突破,符合商事領域內契約自由、鼓勵交易的精神,對類似案件裁判將產生一定的示範作用。

對賭協議的風險規避

在對賭協議成為趨勢的現狀下,我們需要做的是最大程度上去規避對賭協議帶來的風險。

簽訂之初,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對彼此要足夠了解,確認雙方有資格進行對賭,並正確認識對賭協議的利弊;

簽訂時,要仔細研究對賭協議,謹慎設計條款,設定合理的達成條件及保底條款;

簽訂後,若出現不利局面,雙方可申請調整對賭協議,使之更加公平。

4. 對賭協議到底是什麼意思

對賭是一個金融學術語,全稱對賭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為確保各自的利益而列出的一系列金融條款。

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另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對賭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

在華工公司與揚鍛公司股權糾紛一案中,再審法院認為投資人與目標公司之間的對賭條款,是各方當事人基於真實意思表示所特別設立的保護投資者利益條款,並不違背《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具備履行的可能性且不會損害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亦不會構成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違反。應認定為有效。

本案被業內認為是與目標公司對賭合同效力裁判的新突破,符合商事領域內契約自由、鼓勵交易的精神,對類似案件裁判將產生一定的示範作用。

5. 對賭是什麼意思

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對賭協議是國外引進的概念,最初被翻譯為「對賭協議」,或因符合國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譯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卻更能體現其本質含義,所以我們常常聽到的對賭協議,所涉及問題其實和賭博無關。

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對賭協議又稱為估值調整機制,是投資人為降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投資風險,保護自身利益,與被投資人就未來約定的事項進行的一種約定。對賭協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融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

舉個例子:

你有個煎餅攤,你覺得你有能力再開一家,同樣賺錢。缺少攤位費。你原來的攤是你自己的。風投來了。對你說給你投10萬開第二個鋪子。開成了,年年分紅10%;開不成,你原來的攤位歸我。

對賭協議使投資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的保護,彷彿不用承擔任何投資風險,不管投資結果如何怎樣都有被投資人墊底,而這正是被投資人想要快速獲得大額資金的所要付出的代價。因此,對賭協議與其說是對被投資人的剝削,不如說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對賭協議產生的根源在於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不確定性,目的是為了盡可能地實現投資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資方利益的保護傘,又對融資方起著一定的激勵作用。

6. 「對賭協議」,到底是什麼

對賭協議其實就是字面意思,雙方就某一個「結果」進行對賭,誰輸了就給與對方補償,關於這個結果的定義和補償的方案就是「對賭協議」,一般是常用在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對投資標的對賭中,下面舉幾個例子:1、對賭業績比如高瓴資本看中了一個企業,決定這家企業很有發展前景,團隊和股東也很自信,但是在對企業的估值方面無法達成一致,團隊對自己的企業估值是10億美金。

而在對賭協議中有一個「領售條款」,這個條款是這么寫的,如果上市未成功,鼎暉投資要想其他投資人轉讓自己的股份,而創始人張蘭也要跟著轉讓自己的股份,所以這個才是造成俏江南實際控制人最後易主的關鍵原因。關於這個對賭條款確實是挺奇葩的。總結:對賭協議是廣泛存在的,這是對雙方的一種保護,因為未來不確定性,雙方的看法不一致,有點像是「期權」的意思,對於企業而言,面對對賭協議也要坦然,這個不是洪水猛獸,創始人需要對投資人負責,投資人還需要對LP負責。

7. 對賭協議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也稱作估值調整機制。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融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投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法律依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二條 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代理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對於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並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並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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