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是緩期執行
可以理解為【延遲執行】。
由於我不是學法律的,可能有些字眼表達得不是很到位,見諒。
例子一,入獄六個月,緩期執行:意思為,犯人可以不入獄,但在外期間不能繼續做壞事,緩期期間表現良好,可以赦免入獄六個月的刑期,但似乎會留案底,簡單的說,就是該上班上班,該睡覺睡覺,就是不能再做壞事,經常性參加一些公益活動可以獲取不錯的分數,最後以此來取決是否繼續執行入獄六個月的刑期。
第二個例子,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由於案情嚴重,不能在外服刑,也就是坐牢,但被判了死刑的人不一定都會被槍斃,可能被判了死刑不立即槍決的犯人,被關個二三十年後,還可以回到社會。
『貳』 緩期執行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緩期執行就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分為兩種:一種是緩刑,即判處一定的刑期且規定一定時間的考驗期,考驗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考驗期內如果沒有違犯相關規定,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另一種是死刑緩期執行,這個期限是2年,二年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不再執行死刑,改判其他刑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叄』 緩期執行啥意思
緩期執刑稱暫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刑罰的一種制度。緩期執行是這樣一種措施:對於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緩期執行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是不用坐牢的。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是對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不收監執行,放在社會監督改造的一個法律判決。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不關押也不至於再危害社會,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肆』 緩期執行是什麼意思
緩期執行就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分為兩種:一種緩刑考驗期,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於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並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范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另一種是死刑緩期執行,這個期限是2年,二年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不再執行死刑,改判其他刑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伍』 緩期執行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緩期執行是這樣一種措施:對於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陸』 緩期執行是什麼意思到時間能不能再緩期執行
緩期執行就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分為兩種:一種是緩刑,即判處一定的刑期且規定一定時間的考驗期,考驗期是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考驗期內如果沒有違犯考驗期的相關規定,考驗期滿後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二年內如果沒有違規,二年後原判的一年刑罰不再執行,如果違規,從違規之日起收監執行原判的一年刑罰;另一種是死刑緩期執行,這個期限是2年,二年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不再執行死刑,改判其他刑種。
緩期執行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緩刑是指對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罪犯,有條件地暫緩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並在一定期限內予以考驗,並保留執行的可能性,以達到刑罰目的的一種執行制度。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具體運用的一種特殊執行方式。
緩刑的適用有嚴格的條件,只針對罪行較輕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或因判刑而致家人撫養、照顧發生嚴重困難,本人可能失學等的罪犯。絕大多數國家判處緩刑的方式有:判處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時宣布若干年的暫緩執行期(1至5年),在規定的時期內不犯新罪,則原判的自由刑不再執行。也有國家宣告的緩刑在自由刑執行完畢後還必須再執行緩刑,或者將緩刑作為一種刑罰由法院直接判處。在我國,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據其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柒』 緩期執行是什麼意思呢
緩期執行就是對於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緩期執行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
【法律依據】
《刑法》第72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