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叫涉嫌
涉嫌,指有跟某件事情發生牽連的嫌疑。一般用於刑事訴訟過程中,具體指某人被公安機關懷疑而覺得有可能參與某項犯罪活動,也就是被認識有嫌疑。此時該當事人一般會被稱為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B. 涉嫌是什麼意思
涉嫌是有跟某件事情發生牽連的嫌疑。
引證解釋:
南朝梁何佟之《雩祭依明堂議》:「至於旱祭舞雩,蓋是吁嗟之義,既非存歡樂,謂此不涉嫌。」《資治通鑒·唐德宗興元元年》:「涉嫌止貽於身患,違義實玷於君恩。」如:他因涉嫌重大刑事案件而被拘留審查。
例句
1、最後,我鄭重其事地宣布:「爸爸和媽媽涉嫌欺騙一案,判決爸爸為主謀,罰晚上刷鍋,媽媽為協從,罰擦桌椅,我是受害人,就什麼也不幹了!」。
2、副局長林嘉祥涉嫌猥褻11歲女童,當女孩父母找其講理時,林*記如是說。
3、常務副縣長潭新生涉嫌受賄一案。庭審中,潭承認收受"禮金""獎金"的事實,但他辯稱:"我沒有受賄動機,所履行的是正常職務行為,是為了發展,體現了發展才是硬道理。"。
4、他對謀殺案的涉嫌犯人旁敲側擊地問了一些問題,不到半天便問出了藏屍的所在地。
5、對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依紀依法懲處。
C. 涉嫌是什麼意思確定了嗎
【法律分析】
涉嫌,指有跟某件事情發生牽連的嫌疑。一般用於刑事訴訟過程中,具體指某人被公安機關懷疑而覺得有可能參與某項犯罪活動,也就是被認識有嫌疑。此時該當事人一般會被稱為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D. 涉嫌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涉嫌,顯而易見是有嫌疑,嚴格說並沒有最終確認當事人是否犯罪,以及所犯何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 在法律的層面上「涉嫌」這兩個字是什麼意思如「涉嫌違反」是不是就是認定、確定
涉嫌就是涉及到某種事情的嫌疑,還沒有確定,要確定的話,如果是刑事案件要確定的話,需要經過法院的審判最終進行認定。
比如說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都是叫犯罪嫌疑人的,一直到起訴以後到法院了才叫被告人。
F. 涉嫌兩個字是什麼意思
1、涉嫌,指某人有跟某件事情發生牽連的嫌疑。
2、涉嫌犯罪,指有從事了某某犯罪行為的嫌疑。
G. 涉嫌是什麼意思
有跟某件事情有關的嫌疑。
1、讀音:[ shè xián ]
2、出處:南朝·梁·何佟之 《雩祭依明堂議》:「既非存歡樂,謂此不涉嫌。」
3、譯文:既然不是想心存戲耍娛樂之心,為什麼還要去牽涉和這有關的事情呢。
4、例句:今天早些時候,首相解除了18名涉嫌貪污腐敗的政府官員的職務。
近義詞:嫌疑
1、讀音:[ xián yí ]
2、釋義:被懷疑有做過某種事情的可能性。
3、出處:清·曹雪芹《紅樓夢》第二七回:「他兄妹間多有不避嫌疑之處。」
4、譯文:他們兄妹之間,總是會有一些被懷疑有做過某種事情的可能性。
5、例句:格雷格用他的汽車電話向警方報告了一個有酒後駕駛嫌疑的司機。
H. 涉嫌是啥意思
法律分析:涉嫌指有跟某件事情發生牽連的嫌疑。對於有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I. 涉嫌是確認的意思嗎
法律分析:涉嫌不是確認的意思。涉嫌與確定存在區別,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所有的犯罪都需要法院來認定,未經過法院判決不能斷定任何人有罪,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其他階段都稱作涉嫌。依照相關法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