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關地理方面的法律條例規定有哪些
一、什麼是國土資源?
答:國土資源廣義上說是一個國家領土主權范圍內所有自然資源、經濟資源和社會資源,狹義上說是一個國家主權管理地域內—切自然資源,包括土地、礦藏、水、氣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資源。我們這里講的國土資源是國土資源部管理的土地、礦產、海洋及測繪地理信息資源。 我國國土資源絕對數量大,種類齊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優勢地位。但因人口眾多,人均佔有量大大低於世界平均水平。總量大、人均少、相對緊缺是我國國土資源的主要特點。 二、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當事人怎樣處罰?
答: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三、對侵佔、挪用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怎樣追究法律責任? 答: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四、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和類型有哪些?
答: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1950年實施土地改革時,所有權沒有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1962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條》)實施時,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已經被國家依法徵收的集體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後屬於國家所有;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和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五、非法轉讓土地或者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 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有哪些是什麼
(1)環境標准制度
環境標准制度是環境管理的基礎性制度。因為要保護和管理環境就必須對環境質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監測方法等作出統一的規定,環境標准就是為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保護人身健康,對需要統一的各項技術規范和技術要求作出的量值規定。環境標准制度則是關於環境標準的分類、分級、制定和實施的規定。
根據1999年的《環境標准管理辦法》,環境標准分為國家標准、地方標准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准。國家環境標准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或控制標准)、國家環境監測方法標准等五類。地方環境標准只有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或控制標准)。國家標准在全國范圍內執行,地方標准在其頒布的地區執行。
環境質量標准、污染物排放標准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執行的其他標准為強制性標准,必須執行。
環境質量標准,是為保護自然環境、人體健康和社會財富,對環境中的有害物質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規定。污染物排放標准(或控制標准),是為實現環境質量標准,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環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規定。
在資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種標准,如草原載畜量標准、漁業方面的可捕撈標准、各種用水節水標准等。
(2)環境監測和報告制度
環境監測是運用化學、物理學、生物學和醫學等方法,對環境中污染物的性質、數量、影響范圍及其後果等,進行調查和測定的活動。它是環境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其主要任務是:對環境中各項要素進行經常性監測,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對各單位排放污染物的情況進行監視性監測;為環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環境監測實行日報、月報、年報和定期編報環境質量報告的制度。國家和省級環保部門每年6月都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此外,在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方面也實行監測制度,如水資源監測,水土保持監測,濕地水禽監測,草原生產、生態監測等。
(3)環境資源規劃制度
環境資源規劃,是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一定時期內環境保護和資源合理利用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總體安排。環境資源規劃制度是關於這種規劃的編制、內容、執行等事項的法律規定。制定環境資源規劃,將其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之中,並嚴格執行,是實現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宏觀管理措施,具有極重要的意義。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還發布了《環境保護計劃管理辦法》。各項自然資源法律也對規劃及其編制、審批和實施等作了規定。如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法規定國家制定水資源戰略規劃,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等等。
(4)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是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污染的單位對環境保護負責的行政管理制度。責任者是地方各級政府的首長、各有關部門領導和企業的法人代表。上級政府確定環境保護目標,通過與下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簽訂責任書,層層分解環境保護責任,明確各方職責、權利和義務,將環境保護任務落到實處。其法律依據是環境保護法關於地方各級政府對其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規定和產生污染的單位應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的規定。近年來在進一步強化這項制區,強調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加強考核和獎罰,並把環境質量的好壞作為政績考核和幹部任用的一項重要內容。
另外,我國還實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對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體的指標,對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狀況進行考核,以加強城市環境管理,改善環境質量。
(5)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這是一項為規劃和建設提供決策依據,防止產生不良環境影響的預防性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初由《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我國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引進了這項制度,後來的各項環境保護法律都規定了這項制度,2002年10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一步發展了這項制度。根據該法規定,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二是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對法律規定的國家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的土地利用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和關於工業依業、畜牧業、林業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專項規劃,分別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環境影響很小的,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並按規定程序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對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6)「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這是我國獨創的,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相銜接的,預防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的重要制度。該制度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對這項制度的有關事項作了具體規定。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規定,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㈢ 如何論述法律與自然地理環境的關系的
法律上的環境與自然科學上的環境既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又有所區別。法律上的環境定義必然是以自然科學上的環境定義為依據,尤其是環境立法必須遵循環境自然科學的原理和規律。因此,二者在質的規定性方面是一致的,也是將「環境」定義為影響人類生
㈣ 簡述法律上的環境與自然科學上的環境的關系
法律上的環境與自然科學上的環境的關系如下:
(1)環境科學上環境的定義具有無限性。 即不受人類支配能力的限制,而法律上的環境定義受法律的目的和調整適用范圍的限制。
首先,環境科學是以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自然界和宇宙空間為研究對象,因此具有無限性。
而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則局限於人類的行為和活動所能夠影響和支配的范圍內, 對那些人力所不及的自然科學環境因素(如太陽、 自然力作用等,盡管它與人類生存有關,但人類不能對它產生影響),不能成為法律保護的對象, 因為法律是通過調整規范人的行為來達到保護某些客體的。
其次,作為國內法的環境定義,受一國法律的空間適用范圍的限制。
(2)自然科學上的環境定義具有抽象性且比較一致,而法律上環境的定義大都是具體的,且各國在立法上的表述並不一致。
這種差異的原因首先是由於各國的環境立法取決於各國不同的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和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水平,其次,由於法律上環境定義是有限的,只有通過具體列舉的方法,才能准確地劃定法律調整和保護的范圍。
(3)法律上的環境的結構具有相關性。把人類環境作為法律保護的客體,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在於,從整體上保護由各種環境要素之間相互聯系和制約形成的一個人類生命維持系統——生態系統,從而保護的改善人類生存的環境。
因此,人類是以自然物在維持生態平衡和維護環境功能中的作用,而決定對其取捨的,並不一定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條件地、絕對地加以保護。
例如,當某些生物瀕臨滅絕時,就嚴加保護,當其數量過多影響其他生物的生存時,則可能人為地減少其數量;當某些自然物脫離自然界失去環境要素的功能時,就不再屬於環境法保護的客體了(如馬戲團里的馴獸、人工飼養的各種動物、人工莊稼果樹等)
法學與自然科學:自然科學是研究自然界的各種現象、性質及其發展規律,以及如何利用這些規律來指導人們改造自然的科學。
它包括基礎科學和應用科學及技術兩大類。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法學與自然科學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密切。一方面,自然科學技術的發展極大地影響法所調整的范圍和方法。
首先,科學技術的發展導致了交通法、太空法、核法、環保法等一些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從而促進了法學研究范圍的不斷擴大;其次,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由於引進科學技術的物質成果和運用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因而改善了法律調整機制並提高了法律的調整效果。
再次,科學技術的發展對人們的法律意識也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如隨醫學技術的發展,人們對傳統的死亡學說提出了異議。
另一方面,法調整自然科學技術的活動,並對其起促進或限制的作用:首先,法律可以用來組織科學技術活動,如設置科學技術的領導機構、編制科研計劃等;其次,法是鼓勵科學技術發明創造的重要手段,從而充分調動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
再次,法律可以把有關生產操作、環境保護等技術性規范納入自己的調整范圍,使之成為法律規范,為人們嚴格遵守這些規范提供了法律保障。
最後,法可以確認科學技術的發展方向,不同社會性質的國家和法把科學技術的成果用於不同的目的,為不同的階級服務。如原子能既可用來開發自然資源,造福於人類;又可用來製造進行侵略戰爭的殺人武器,威脅人類和平。
社會主義國家的法一般都把為人類造福作為發展科學技術的宗旨。當然,法學與自然科學的區別也很明顯,法屬於上層建築范疇,是以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為研究對象的,而自然科學技術屬於生產力范疇,它主要研究自然現象及其發展規律以及如何利用規律來改造自然等。
㈤ 孟德斯鳩是如何論述法律與自然地理環境的關系的
孟德斯鳩在社會歷史觀方面是一個唯心主義者,認為人類歷史的命運歸根結底要以個別政治活動家(主要是立法者)的意志為轉移。孟德斯鳩特別強調地理因素在人類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認為地理環境,特別是氣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對於一個民族的性格、風俗、道德、精神面貌、法律性質和政治制度,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作用。孟德斯鳩這種地理環境決定論雖然不一定正確,但卻具有反宗教神學的性質,它證明:社會的歷史發展進程不是由上帝的意志決定的,而是由自然界本身的原因決定的。
㈥ 孟德斯鳩認為政治、法律與地理的關系是怎樣的
孟德斯鳩是資產階級地理學派的創始人,在《論法的精神》中,他用五章的篇幅論述政治、法律與地理環境的關系。他主張地理條件規定著民性和制度;氣候、土壤和地域影響著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宗教、風俗和法律,甚至決定國家的政體。他說:「酷暑令人形神皆憊,失去勇氣」,「寒冷的地方有一種身體和精神上的力量使人能夠作種種耐久、辛勞、巨大、勇毅的活動。」「土地磽薄能使人勤勉持重,堅忍耐勞,勇敢善戰;……土地膏腴則因安樂而使人怠惰,而且貪生畏死。」「因此熱帶民族的怠惰幾乎總是使他們成為奴隸,寒帶民族的勇敢則使他們保持自由。」「海島民族比大陸民族更重視自由。」「艱苦的山區享有的自由,勝於得天獨厚的地區。」「單獨一人的統治最常見於土地肥沃的國度,而若幹人的統治則見於不肥沃的國度。」他以普魯泰克的話為例證:「山區的人竭力要求人民的統治;平原的人要求豪門的統治;近海的人則擁護兩者混合的統治。」
㈦ 環境法包括自然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下列哪個屬於環境保護法
其實上面那些法律都有涉及到環保法的范疇,所以你可以說他們都屬於這個范圍,但是同時他們有些又可以劃分到別的部門法當中,所以嚴格的區分很難得,比如土地管理法,目前主要把它劃分到經濟法當中。
繼承的是這樣,甲的兒子是代位繼承,其他的都是應當繼承的,都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㈧ 自然資源法和環境法的內容體系有哪些
這是指有關自然資源、環境保護、污染防治以及其他防止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國目前有關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法律規范主要是: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水土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節約能源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自然資源法律體系
自然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保護、管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自然資源法是國家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法律工具,屬於經濟管理法,是經濟法體系中一個專門性的法律部門。它包括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法、野生動植物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法、礦產資源法等。
環境法
環境保護法是解決環境問題、實行環境保護的法律工具。環境問題主要表現為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因此環境保護法所要保護的環境對象是十分廣泛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大氣」,從自然環境到社會環境,從生物到非生物,從人到動物,從人的生產到生活,整個「生物圈」內的生態平衡問題,都是環境保護法的保護范圍。
但是,不應把環境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和環境保護法的調整對象等同起來。環境保護中人與自然的關系,歸根到底仍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問題,即社會關系問題(自然界本身原因造成的環境問題除外)。由於無知或出於狹隘利益而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必然影響社會和他人的權益,也必然會使國家和有關組織採取防治、管理和制裁的措施。所以說環境保護法的調整對象仍是一定的社會關系。環境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和改善環境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法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
㈨ 孟德斯鳩是如何論述法律與自然地理環境的
孟德斯鳩 在《論法的精神》中認為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後,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摘自《論法的精神》讀後感
㈩ 一個地區的發展由哪些因素決定的(就自然條件,政治。法律環境和文化3個方面解答)
看這個地方的具體情況,最不重要的是自然條件,最重要的是政治和文化,如果是一個具有主權的獨立的地區的話。如果不是一個獨立的地區,主要是政治和自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