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理標志產品和地理標志商標有什麼區別
產地標記是指標示某產品生產於某地方的標記,在某地生產的產品與該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沒有必然的聯系。如電視機上標注的「北京製造」「上海製造」等就屬於產地標記。法律要求在商品上應標明真實的產地,不得偽造產地,這主要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涉及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2. 原產地和地理標志商標有什麼區別
地理標志,也稱原產地名稱,是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
產地標記,也稱貨源標識或產地名稱,由名稱、標識或符號組成,用以表明一種商品來源於某一特定國家、地區或特定的地方。
盡管產地標記與地理標志都有表明所 標示商品來源的作用,但產地標記只表明商品的製造地。
地理標志與商標的區別在於:
1、商標所識別的是某一經營者不同於其他任何經營者的同一種商品或服務;而地理標志識別的則是某一特定地區不同於其他任何地區生產的同一種商品。
2、一般來講,商標只能為特定的經營者所專用,而地理標志則可以由某一特定地域范圍內生產具有相同特徵的同一種商品的所有經營者共同使用。
3.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證明商標有什麼區別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4. 簡述證明商標和地理標志的區別。
商標是產權,是無形資產,用來區分商品之間的特殊屬性,可以說他是一種或一些列產品的圖像表示;
地理標志是區域人文經濟相結合的標的,不具備價值屬性,可以說是一種介紹和引導的標志.....;
共同點:都是無形的,都是一種標識,都具有圖像性等等
5. 地理標志和商標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地理標志
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為:地理標志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但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地理標志,又稱原產地標志(或名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其定義為:「其標志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有關」。我國2001年修訂後的《商標法》也增設了地理標志方面的規定,其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從TRIPS協議和我國《商標法》可以看出關於地理標志的定義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標志是表明某一種商品來源於一成員方地域內,或此地理內的一地區並且該產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
地理標志
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3]
商標中有地理標志或者與地理標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注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特徵很強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圍內才受到保護,但地理標志的地域性由顯得更為強烈,因為地理標志不僅存在國家對其實施保護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樣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來源地的生產者才能使用該地理標志。
顯著的集團性
地理標志可由商品來源地所有的企業、個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產的商品達到了地理標志所代表的產品的品質,這樣在同一地區使用同一地理標志的人就不止一個,使得地理標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團性。
所代表的商品的獨特性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標記與一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於使消費者能區分來源於某地區的商品與來源於其它地區的同種商品,從面進行比較、挑選,以找到商品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最佳切合點,購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主要因素
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響地理標志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產地的氣候、土壤、水質、天然物種等;人文因素是指原產地特有的產品生產工藝、流程、配方等。
商標
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馳名商標,將會獲得跨類別的商標專用權法律保護。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官方網站的答案:商標是將某商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志。商標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當時工匠們將其簽字或「標記」印製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隨著歲月遷流,這些標記演變成為今天的商標注冊和保護制度。這一制度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某產品或服務,因為由產品或服務上特有的商標所標示的該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符合他們的需求。
特徵
1.商標是用於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不能分離,並依附於商品或服務。
2.商標是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具有特別顯著性的區別功能, 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商標的構成是一種藝術創造。
3.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視性標志。
4.商標具有獨占性。使用商標的目的就是為了區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便於消費者識別。所以,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商標權所有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否則,即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信譽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注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6.商標是商品信息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商標知名度的競爭,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6. 如何區分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
根據商標的審查標准,僅僅表示商品的生產地的商標,缺乏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地理標志又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進行注冊。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地理標志是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志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像地理標志用於服務,但地理標志如此寬泛的適用范圍在目前還未用於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志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來源的標示。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志的本質。地理標志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志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志在一地理標志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原屬國系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准(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志。與商標一樣,地理標志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范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志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志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7. 地理標志產品商標區別
1、地理標志用來區別某產地與其它地方的同類產品,商標則與生產者的關系緊密:同一地方的不同生產者生產的同類產品,只能用商標來加以區別。
2、商標可以轉讓,地理標志不能轉讓。
3、客觀性不同:地理標志是千百年歷史的積淀,是客觀存在的,而商標則是個人或少數人主觀努力的結果。
4、地理標志不受時間限止,而商標有時間限制。
5、表達的質量聯系程度不同:地理環境和人文因素完全或基本決定了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色,而商標一般與質量關系不大。
6、地理標志屬於公權,商標屬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