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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什麼因素決定

發布時間:2022-07-11 03:46:23

A. 地理標志什麼意思

地理標志對提升區域內的名優土特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地理標志促進名優土特商品質量的標准化。

(2)促進名優土特商品管理、監督的規范化。

(3)地理標志有助於名優土特商品的價值增值。

(4)促進促進名優土特商品生產經營的集約化。

B. 什麼是地理位置標志商標

根據商標的審查標准,僅僅表示商品的生產地的商標,缺乏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地理標志又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進行注冊。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地理標志是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C. 《知識產權法》中的什麼叫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商標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3)地理標志什麼因素決定擴展閱讀:

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地理標志是確實存在的地理名稱,而不是臆造的、虛構的地名;

2、地理標志的使用人,是該產地利用相同自然條件、採用相同傳統技藝的生產經營者;

3、地理標志所附著的商品是馳名的地方特產,在原產地以外的廣大地域范圍內為公眾所知曉。

地理標志權不具有個體專有的獨占性。地理標志並非由其所屬的某個經營者排他性的享有專利權,而是由某一地區內經營者的代表機構進行注冊和管理。

凡該地區內的經營者,符合條件的都可以使用,但不允許由個人獨自注冊,若獨家作為商標注冊則勢必剝奪該地域內其他經營者的使用權。

地理標志權不具有時間性,地理標志權無保護期間的限制,是一項永久性的財產權利。地理標志權不具有可轉讓性。

D. 什麼是地理標志

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商標中有地理標志或者與地理標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注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
(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志的主要功能是區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像地理標志用於服務,但地理標志如此寬泛的適用范圍在目前還未用於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志區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製造來源的標示。對製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志的本質。地理標志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並且地理標志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志在一地理標志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定「原屬國系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製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於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准(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並非來源於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志。與商標一樣,地理標志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於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范圍內受到保護,並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志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志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E. 申請地理標志的條件

法律分析:申請地理標志條件:

1、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應當是當地的不以贏利為目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一般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其業務范圍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志產品相關;

2、地理標志具有特定品質,一般應指向單一的具體商品。因此,地理標志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不能籠統地表述為活動物、新鮮水果、中葯材、谷類製品等某一類商品的統稱。

3、擁有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證明材料。

4、地理標志商品的生產地域范圍既可以由證明地理標志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歷史材料確定,也可以由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生產地域范圍證明文件劃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F. 什麼是地理商標

地理商標也就是地理標志商標,它是一種知識產權,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一般展現形式為:地理名稱+商品名稱,它不僅能依法保護和傳承原產地產品的特色和文化,還能帶動地方經濟發展。

比如:柳州螺螄粉、桂林米粉等均屬於已經注冊成功的地理標志商標。

G. 什麼是地理商標,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地理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地理標志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已善意注冊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H. 什麼是地理標志

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該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

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地理標志統一專用標志,設計理念遵循權威性、代表性、適配性和可識別性原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官方標志,體現庄嚴、權威的設計特點。

設計選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自然地理和人文歷史符號,以長城及山巒剪影為前景,以稻穗象徵豐收,代表著中國地理標志卓越品質與可靠性。

特徵:

1、地域性

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圍內才受到保護,但地理標志的地域性由顯得更為強烈,因為地理標志不僅存在國家對其實施保護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樣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來源地的生產者才能使用該地理標志。

2、集團性

地理標志可由商品來源地所有的企業、個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產的商品達到了地理標志所代表的產品的品質,這樣在同一地區使用同一地理標志的人就不止一個,使得地理標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團性。

3、獨特性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標記與一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於使消費者能區分來源於某地區的商品與來源於其它地區的同種商品,從面進行比較、挑選,以找到商品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最佳切合點,購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I. 商標法中商品的地理標志,怎麼理解

地理標志,又稱原產地標志(或名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其定義為:「其標志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有關」。我國2001年修訂後的《商標法》也增設了地理標志方面的規定,其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從TRIPS協議和我國《商標法》可以看出關於地理標志的定義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標志是表明某一種商品來源於一成員方地域內,或此地理內的一地區並且該產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商標中有地理標志或者與地理標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注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J. 關於地理標志,你了解多少

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為:地理標志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但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基本特徵
地域性
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圍內才受到保護,但地理標志的地域性由顯得更為強烈,因為地理標志不僅存在國家對其實施保護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樣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來源地的生產者才能使用該地理標志。
集團性
地理標志可由商品來源地所有的企業、個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產的商品達到了地理標志所代表的產品的品質,這樣在同一地區使用同一地理標志的人就不止一個,使得地理標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團性。
獨特性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標記與一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於使消費者能區分來源於某地區的商品與來源於其它地區的同種商品,從面進行比較、挑選,以找到商品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最佳切合點,購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主要因素
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響地理標志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產地的氣候、土壤、水質、天然物種等;人文因素是指原產地特有的產品生產工藝、流程、配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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