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特色,提升農產品市場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第三條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由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第五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不收取費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經費編入本部門年度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和利用納入本地區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並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推動地理標志農產品發展。第二章登記第七條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二)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三)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四)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五)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第八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下列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一)具有監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第九條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產品典型特徵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
(三)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
(四)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
(五)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
(六)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第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並提出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通知申請人。第十一條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
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評審委員會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應當獨立做出評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負責。第十二條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對社會公示。
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內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做出登記決定並公告,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公布登記產品相關技術規范和標准。
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變更申請:
(一)登記證書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二)地域范圍或者相應自然生態環境發生變化的。
㈡ 地理標志產品和地理標志商標的認證途徑
可以自己親自到商標局注冊大廳(北京)辦理,也可以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申請所需資料: 1、需商標圖樣; 2、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身份證明文件:A.公司申請的:需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B.個人申請的: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請程序: 1、先對商標進行查詢,如果在先沒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製作申請文件,遞交申請了; 2、申請遞交後個體20個工作日左右,企業十個工作日商標局會給你下發一個申請受理通知書(這個期間叫形式審查階段)。 3、形式審查完畢後,就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這個階段大概需1年左右。 4、如果實質審查合格,就進入公告程序(這個期間是3個月,也叫異議期間); 5、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就可以拿注冊證了。 以上順利注冊下來的時間一般在12—18個月左右 免費查詢.
㈢ 農產品地理標志申請流程
法律分析: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相關條件進行推薦。擬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申請書;單位概況;監督管理標志使用人規范生產、規范使用標志的控制措施;專業技術人員統計報表及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文件復印件;指導農產品地理標志生產、加工的技術規范和經營渠道說明;社團法人或事業法人證書復印件
法律依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
㈣ 如何申請地理標志產品
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縣級)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提出,由申請人負責准備有關的申請資料。申請人為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負責地理標志保護相關工作。
申請人應填寫《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成立申報機構或指定協會、企業作為申請人的文件。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申報產品保護地域范圍的公函,保護范圍一般具體到鄉鎮一級;水產品養殖范圍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所申報產品現行有效的專用標准或管理規范。證明產品特性的材料,包括:能夠說明產品名稱、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徵的;能夠說明產品的歷史淵源、知名度和產品生產、銷售情況的;能夠說明產品的理化、感官指標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聯性的;規定產品生產技術的,包括生產所用原材料、生產工藝、流程、安全衛生要求、主要質量特性、加工設備技術要求等;其它證明資料,如地方誌、獲獎證明、檢測報告等。
㈤ 地理標志商標怎麼申請
1、地理標志產品申報: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提出;由提出單位組織專家考查、論證該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並由當地政府(縣級以上)提出產地范圍的建議(政府正式行文);
撰寫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產品質量特色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間關系的說明,產品標准以及生產、銷售和歷史淵源等方面的資料;
2、受理:將上述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及相關資料呈報國家質檢總局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受理公告,公示期為2個月;
3、技術審查批准:對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主持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申請人做地理標志產品的陳述報告並就專家提出的問題進行答辯,專家審查組做出審查結論;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查合格的產品發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對所申報的地理標志產品予以保護。
4、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1) 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2)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
(3)有關產品質檢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5、經省級質監部門審核;
6、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後,發布公告,生產者按專用標志有關規定在其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申請地理標志商標所需材料:
一、《商標注冊申請書》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還應當附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書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
三、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授權申請人申請注冊並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的文件。
四、有關該地理標志產品客觀存在及信譽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等)並加蓋出具證明材料部門的公章。
五、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劃分的相關文件、材料,相關文件包括:縣志、農業志、產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圍或者是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出具的地域范圍證明文件。
六、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七、地理標志產品的特定品質受特定地域環境或人文因素決定的說明。
八、地理標志申請人具備監督檢測該地理標志能力的證明材料,申請人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申請人需要提交檢驗設備清單及檢驗人員名單,並加蓋申請人的公章。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屬於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注冊者獲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專用權、而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㈥ 合作社怎麼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一般需要經過如下步驟:
(1)申請人應當向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資質證明;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品質鑒定報告;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產品實物樣品或者樣品圖片;其他必要的說明性或者證明性材料。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工作機構承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管理的具體工作。
(2)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之日起,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完成登記申請材料的初審和現場核查工作,並提出初審意見。符合規定條件的,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意見和建議書面通知申請人。
(3)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提出審查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必要時,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可以組織實施現場核查。專家評審工作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承擔,並對評審結論負責。
(4)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代表農業部在農民日報、中國農業信息網、中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網等公共媒體上對登記的產品名稱、登記申請人、登記的地域范圍和相應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等內容進行為期10日的公示。專家評審沒有通過的,由農業部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和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
(5)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提出,並說明異議的具體內容和理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應當將異議情況轉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後,組織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復審。公示無異議的,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報農業部做出決定。准予登記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並公告,同時公布登記產品的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㈦ 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申請地理標志登記的農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稱謂由地理區域名稱和農產品通用名稱構成;
(2) 產品有獨特的品質特性或者特定的生產方式;
(3) 產品品質和特色主要取決於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4) 產品有限定的生產區域范圍;
(5) 產地環境、產品質量符合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要求。
㈧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什麼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
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規定,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
相關信息: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正確規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地域范圍、標志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登記的地理標志農產品或登記證書持有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農業部注銷其地理標志登記證書並對外公告。對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和登記證書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㈨ 中國農產品地理標志
一、正面回答
農產品地理標志是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志。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審查和專家評審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農業部設立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家評審。
二、分析詳情
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中英文字樣、農產品地理標志中英文字樣、麥穗、地球、日月等元素構成。公共標識的核心元素為麥穗、地球、日月相互輝映,體現了農業、自然、國際化的內涵。標識的顏色由綠色和橙色組成,綠色象徵農業和環保,橙色寓意豐收和成熟。
三、地理標志產品和保護產品
地理標志產品是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於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准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有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原材料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㈩ 鄉村旅遊地理標志如何認證
摘要 地理標志產品包括: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包括: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資質證明;產品典型特徵特性描述和相應產品品質鑒定報告;產地環境條件、生產技術規范和產品質量安全技術規范;地域范圍確定性文件和生產地域分布圖;產品實物樣品或樣品圖片;其它必要的說明性或證明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