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理商標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是當地生產經營者全體。地理標志的注冊是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一種專用權。
2. 國家地理品牌的包屬於國家的品牌還是國際品牌
「國家地理」是美國高端戶外運動品牌,屬於國家品牌,它主要經營單反挎包及戶外運動服飾。
NationalGeographicBags「國家地理攝影包」是美國《國家地理》雜志總結了大量簽約攝影師多年來的實際需求而設計的專業背包。
美國國家地理學會(National Geographic Society)是於1888年1月13日,在美國華盛頓的宇宙俱樂部聚會,成立的一個學會,同年10月,新成立的學會創辦了自己的會刊,這便是如今享譽全球的美國《國家地理》雜志。學會現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非盈利的教育與科學機構。
國家地理攝影師是全球公認的最優秀的專業攝影人士,他們往往需要將大量的時間和經歷投入到專題攝影中,而大部分拍攝環境是極為艱苦、復雜的地理環境,惡劣的氣候不僅對攝影師的體能提出了考驗,也讓攝影師對裝備提出了更高的需求。
所以設計出符合攝影師嚴格要求的背包,是美國《國家地理》雜志推出產品的首要目的。
(2)地理品牌是什麼擴展閱讀:
品牌標識
美國國家地理學會所有產品都以《國家地理》雜志這個核心品牌為基礎進行輻射,品牌統一為其獨有的黃色邊框和「國家地理」的文字要素。學會要求所有印刷品的封面必須保留黃色邊框,所在位置比較靈活,有的與《國家地理》雜志同樣尺寸和位置,有的則縮小為不圈住任何內容的單純標志。
正是藉助這種統一的品牌形象,國家地理學會旗下的各種產品成功打開市場,並牢牢確立了《國家地理》這一品牌在消費者心中的地位。
這個著名的黃色邊框是美國《國家地理》雜志的品牌標志,它是一本書的邊框,更像打開外部世界的一扇美麗的窗戶,意味著美國《國家地理》雜志是打通人們通向外面世界的通道。
這個標志簡潔明快、顏色醒目,便於讀者認知和記憶,准確地傳達了該雜志的辦刊宗旨,而它與照片搭配而成的封面造型又成為了《國家地理》雜志另一顯著特色。
3. 什麼是地理位置標志商標
根據商標的審查標准,僅僅表示商品的生產地的商標,缺乏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地理標志又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進行注冊。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地理標志是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徵有三點:(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於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於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4. 什麼是地理商標,有哪些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地理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地理標志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已善意注冊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5. 地理標志和商標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地理標志
世界貿易組織在有關貿易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為:地理標志是鑒別原產於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的一個地區或一地點的產品的標志,但標志產品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確定的特性應主要決定於其原產地。因此,地理標志主要用於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是該產品的產地標志。地理標志也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地理標志,又稱原產地標志(或名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其定義為:「其標志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有關」。我國2001年修訂後的《商標法》也增設了地理標志方面的規定,其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從TRIPS協議和我國《商標法》可以看出關於地理標志的定義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標志是表明某一種商品來源於一成員方地域內,或此地理內的一地區並且該產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
地理標志
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3]
商標中有地理標志或者與地理標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注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規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於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劃名稱和地區、地域名稱。
特徵很強的地域性
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圍內才受到保護,但地理標志的地域性由顯得更為強烈,因為地理標志不僅存在國家對其實施保護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樣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來源地的生產者才能使用該地理標志。
顯著的集團性
地理標志可由商品來源地所有的企業、個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產的商品達到了地理標志所代表的產品的品質,這樣在同一地區使用同一地理標志的人就不止一個,使得地理標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團性。
所代表的商品的獨特性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標記與一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於使消費者能區分來源於某地區的商品與來源於其它地區的同種商品,從面進行比較、挑選,以找到商品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最佳切合點,購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主要因素
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響地理標志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產地的氣候、土壤、水質、天然物種等;人文因素是指原產地特有的產品生產工藝、流程、配方等。
商標
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如果是馳名商標,將會獲得跨類別的商標專用權法律保護。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官方網站的答案:商標是將某商品或服務標明是某具體個人或企業所生產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顯著標志。商標的起源可追溯到古代,當時工匠們將其簽字或「標記」印製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隨著歲月遷流,這些標記演變成為今天的商標注冊和保護制度。這一制度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某產品或服務,因為由產品或服務上特有的商標所標示的該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符合他們的需求。
特徵
1.商標是用於商品或服務上的標記,與商品或服務不能分離,並依附於商品或服務。
2.商標是區別於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志,具有特別顯著性的區別功能, 從而便於消費者識別。商標的構成是一種藝術創造。
3.商標是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可視性標志。
4.商標具有獨占性。使用商標的目的就是為了區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便於消費者識別。所以,注冊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具有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未經商標權所有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商標,否則,即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價值。商標代表著商標所有人生產或經營的質量信譽和企業信譽、形象,商標所有人通過商標的創意、設計、申請注冊、廣告宣傳及使用,使商標具有了價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標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商標可以有償轉讓,經商標所有權人同意,許可他人使用。
6.商標是商品信息的載體,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工具。生產經營者的競爭就是商品或服務質量與信譽的競爭,其表現形式就是商標知名度的競爭,商標的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務的競爭力就越強。
6. 地理商標是什麼
地理標志商標是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並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目前國際上保護特色產品的一種通行做法。通過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與保存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地理遺產,有效地保護優質特色產品和促進特色行業的發展。
7. 注冊地理商標有什麼好處
一.率先搶佔先機把握地方唯一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品牌
"地名+品名"是地理標志的核心內容。具有惟一性和不可重復性。一個產品每個區域只能申請一個。如「章丘大蔥」「膠州大白菜」。並依據先報先注冊的原則受理,已申報產品則不再受理注冊。同時申報成功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者可獲得的"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標管理權以及地理標志專用標識的專用權。
二.掌握產品的定價權提高產品的收益率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是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標桿。經過跟蹤調研帶有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農產品價格普遍比同類產品價格高出20%—90%。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價格比沒有注冊保護時的價格,平均增長了87.69%,將近翻了一番。
三.有利於提高產品形象和企業原有商標品牌含金量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為有形標志,可以直接印製在產品外包裝和原材料說明書上。對於注冊了商標的產品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共同使用時,便可以在本地和全國同行范圍內打出差異化,增加競爭力的同時還體現出產品的高大上形象。對於沒有注冊商標的產品,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更是絕佳的品牌選擇。
四.獲得地方政府宣傳推廣和政策支持
地理標志產品更具有顯著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一些地區開始利用地理標志打造地方特色經濟的「名片」,擴大產品銷售量,取得了顯著的品牌效益和經濟效益,是當地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如「章丘大蔥」、「棲霞蘋果」、「沾化冬棗」、「明水香米」等等。
對於地理標志產業發展較為重視的地區,政府專門制定了一些獎勵機制和措施。
五.在法律上擁有維權、追損的民事訴訟權利
注冊成功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產品,工商監管部門即可受理來自社會、群眾或申報主體任何一方對於該產品的投訴維權。申報主體針對假冒、偽劣或損害產品信譽並造成經濟損失的行為有權追究違法當事人給予事實上的經濟賠償。
六.獲得對外貿易的針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相關優惠政策
根據產品的類型、海關和外貿政策不同,產品企業享受不同的優惠政策。
以上就是地理標志商標的好處,希望我國地理標志商標能越來越多,走向國際,彰顯中國特色產品文化。
8. 原產地和地理標志商標有什麼區別
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被作為一項工業知識產權,在國際上受到普遍重視,其保護標準是從禁止不正當競爭的角度提出的。
對於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名稱的管理和保護,我國目前存在有兩種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途經:
第一種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和保護。我國自1995年3月1日實施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中對證明商標的明確定義提到原產地概念並受理原產地證明商標的申請以來,開始將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范疇實施保護已有多年時間,1999年以前我國在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上,《商標法》一直居主導地位。
另一種是由國家質量檢驗監督總局依照《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從1999年8月開始實施,目的在於彌補僅根據《商標法》來對原產地域產品實施保護所存在著缺陷,目前開始逐步受到重視。
上述兩種保護和管理模式的區別如下:
(1)以商標保護形式認為:
TRIPS協議強調知識產權私權地位,而地理標志屬於知識產權范疇,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是一種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記,在法律屬性上屬於知識產權范疇,是一種私權,通過商標制度保護地理標志完全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我國商標法所定義的地理標志與TRIPS協議的定義基本一致,都是包含原產地的特徵的特殊的地理標志,應當適用《商標法》進行保護;
地理標志和商標的基本功能相同,均為區別商品來源的商業標記,商標類別中的證明商標除了標示來源之外,還有表示商品質量的作用,與地理標志尤其是原產地名稱的作用完全相同,故而可以接納為證明商標的一種形式;
從證明商標的定義上看,在我國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屬於證明商標的范疇。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注冊保護,可以有效地提高產品在國內、國際市場上的知名度和競爭力。
通過證明商標形式保護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使現有商標法律制度充分發揮作用,無須投入過多的資源,比建立一個新的制度容易得多;
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只有在國內注冊證明商標後,才可以依據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去實現國際注冊,並且可以充分利用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及早獲得國際注冊,有利於商標注冊人在國內、國際貿易中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按照國際慣例,在原產地名稱與商標權發生沖突時,必須執行「申請在先」原則,所以,我國現在運用較成熟的商標注冊、管理體系來對原產地證明商標進行保護,既可以發揮現有體系和人員優勢,可以節省單獨設立專管部門的物質和人力資源,又可以充分利用完備的注冊商標檔案體系,避免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已注冊在先商標權的沖突。
(2)而以質量保護形式認為:
原產地名稱和商標的屬性截然不同,原產地域標志是一個地域的名稱,屬於這個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個特定企業或個人獨占。而商標是私權,可由個人或單個企業所有。以商標形式保護原產地域標志無法解決產權歸屬問題。
地理標志是一特殊種類的商業標志,和商標的區別就在於並不是由其所屬的某個經營者獨家享有專用權,而是由某一地區內經營者的代表機構進行注冊和管理,凡是該地域內的經營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標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轉讓和買賣,在時間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標則可以自由轉讓,權利保護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故此商標法的保護無法保證地理標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
地理標志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識別標志,同時也是一種質量標准,而商標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無法保證產品的質量和信譽。對原產地名稱的保護一方面是對標識的保護,但更重要的是對質量的監督和生產過程的控制。
9. 地理標志產品和地理標志商標有什麼區別
產地標記是指標示某產品生產於某地方的標記,在某地生產的產品與該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沒有必然的聯系。如電視機上標注的「北京製造」「上海製造」等就屬於產地標記。法律要求在商品上應標明真實的產地,不得偽造產地,這主要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涉及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